【精品】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时间:2022-08-04 10:0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参考。

【精品】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案例一:

 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

  今年 2 月份, 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 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

 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 作案人和受害人, 一个是中学生, 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

 1、

  上午 10 点, 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17 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

 公诉机关指控, 王某在今年 2 月份, 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 抢得现金 13 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 胁迫他回家取了 300 块钱, 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 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 误交朋友, 才走上 了歧途。

 【同期声】

 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

 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 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 上网 唱歌)

 【正文】

 2.

  法官审理中得知, 王某 7 岁时, 父亲就过世了, 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 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

 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 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 吃饭, 实施了抢劫。

 (3、 )

 案发后, 王某积极认错, 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

 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 申请法官从轻处罚, 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 机会。

 【同期声】

 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 并处罚金 5000 元)

  王某 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 踏踏实实工作, 孝敬父母)

  【正文】

 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 对接, 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

 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 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 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 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

 小学生抢中学生 懵懂少年被判刑 短短 20 天内抢劫 4 起, 致轻微伤一人, 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 之徒所为, 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 14 周岁的小学生吗? 10 月中旬, 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 被告人小正、 小雄犯抢劫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2000 元和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500 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 小正就 读小学, 小雄刚上初中, 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 终日逃课, 游荡在校外。

 今年 4月初某日晚, 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

 、 阿康 (另案处理)

 的提议下预谋抢劫。

 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 在遭拒后, 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 级轻微伤, 后于本案审理期间, 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000 元并取得谅解。

 4 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

 事前通谋后, 在城关 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 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 2 元及价值 384 元的手机一部 (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

  发还 被害人)

 。

 4 月底某日中午, 小正又伙同阿灿先后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小强等四人强行带至一偏僻小巷实行了威胁、 搜身、 殴打等行为, 因被害人未带钱而未能得 逞, 同日晚, 小正伙同阿灿、 阿强、小海(另案处理)

 手持木棍在白天所在的小巷内再次对小强等人进行威胁、 搜身和殴打, 共劫得现金 10 元。

 案发后半个月, 小 正在原就读小学被抓获, 小雄经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小正、 小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其中小正仅在 20 天内抢劫 4 起, 主观恶性较大, 鉴于两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经综合考量后, 该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卷后语:

 近年来, 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 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 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 教育现状堪忧, 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 暴力化、 复发性强等特点, 且历年呈增长趋势。

 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打工, 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 学习情况。

 在他们性格转型期 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 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 学校的引导、 社会的关心。

 14 岁, 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 沐浴在朗朗书声中, 而不 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

 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 对于享受自由 的我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 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案例三:

 成都 3 名未成年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新华网成都 11 月 7 日电(李凌鹏)

 成都 3 名初中生因无钱上网,两次抢劫小学生, 共抢得 7 元钱。

 日前, 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 3 名学生有期徒刑 1 年、 缓刑 1 年, 罚金 1000 元。

 赃款 7 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15 岁左右的小顺、 小云和小强(3 人均为化名)

 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

 2005 年 4 月 13 日晚, 3 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 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 2 元钱。

 两天后, 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

 3 人交代, 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 5 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 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而且作案时尚未满 18 岁, 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四:

 金寨四个中学生持刀抢劫获刑入狱

  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 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10000 元; 判处小钱、 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5000 元; 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告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 5000元。

  2011 年 8 月 5 日晚, 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学生汪某、 李某拦住,小蒲对汪、 李二人进行殴打, 并持弹 簧刀威胁, 劫去汪某的诺基亚

  X3-00 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 7 元钱。

 经鉴定, 被劫手机价值 430 元。同年 8 月 10 日下午, 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 小强、 小朱在 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

 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 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 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 以索要钱财。

 郑某的右耳被小蒲打伤。

 经鉴定, 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 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 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 共计赔偿被害人 47000 元。

 金寨县人民院认为, 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 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例五:

 入校抢劫中学生 被判徒刑又罚金 万安讯何源宝、 何庆报道:

 8 日, 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校共同抢劫中学生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某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并 处罚金 6000 元, 被告人黄某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并处罚金 5000 元, 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 并处罚金 3000 元。

 廖某、 黄某(系未成年人)

 、 王某(系未成年人)

 因无钱去南昌玩, 遂起抢劫之念。

 4 月 17 日下午, 3 人窜至万安县第三中学高二男生宿舍, 由廖某把住宿舍门, 王某对在场学生进行搜身, 黄某对有反抗的学生谢某、 刘某进行殴打, 共抢得人民币 22 元、 饭菜票 26. 80元。

  案例六:

 (云南) 镇雄 90 后少年因多次实施抢劫 被判 5 年刑

 一 90 后少年, 竟将犯罪的目光盯向初中学生的零用钱, 多次实施抢劫, 终因 30 元钱, 锒铛入狱。

 近日, 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 一 90 后少年获刑 5 年, 并处罚金 5000 元。

  2011 年 4 月 26 日下午 5 时许, 被告人小雄翻围墙进入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后, 用手勒住该校学生王某的脖子, 把王某拖到学生食堂后面, 对王某进行威胁后抢走其人民币 15 元。

 2011 年 4 月 27 日下午 5 时许, 被告人小雄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附近的梯子处, 采用胁迫手段, 搜走板桥中学学生朱某的人民币 5 元。

  2011 年 4 月 27 日下午 6 时许, 被告人小雄又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常家湾处公路边, 采用暴力手段, 搜走板桥中学学生袁某的人民币 10 元。

 同案犯谭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胁迫、 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且属多次抢劫。

 因其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且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规定, 作出了前述判决。

  发生在校园里的犯罪案件时有耳闻, 校园安全问题, 仍是一个重大隐患, 青少年法制教育环节薄弱, 加之校园周边环境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致部分青年乃至青少 年学生失足落水, 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开庭审理中, 未成年被告人小雄因法律意识淡薄,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七:

 只因一包香烟几元钱 三少年抢劫入刑 2010 年 10 月 12 日, 十七岁少年孙某某、 十六岁刘某、刚满十四岁少年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2009 年 12 月 13 日 15 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 付某某伙同胡某某窜到潢川县江家集镇街道“超连网吧” , 将在此网吧的江集中学学生李某某拽到对面夹道内, 对李某某殴打, 从其身上搜出 5 角钱和一包帝豪香烟。

 5 角钱还李某某, 抢走帝豪烟。

 18 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 付某某伙同胡某某又窜到江家集街南头台球室。

 将在此的江集中学学生曹某某拉到外面夹道内, 对曹某某殴打, 抢走曹某某现金 47 元。

 之后, 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 付某某与胡某某再次窜到江家集镇街道“连超 网吧” , 将网吧内的江集中学学生祝某某拽到对面的夹道, 四人对祝殴打, 抢走祝现金 3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了 解到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 付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 自幼上学。

 孙某某父母在农村居住,其一人在潢川县城租房上学; 付某某父亲去世早, 其 母亲长年在外务工, 随其奶奶生活; 刘某初中二年级辍学, 过早步入社会, 三人均没有受到必要的监护和教育, 法制意识淡薄。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 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对未成年人教肓、 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

 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二年; 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

  ……

  ……

 ……

  ……

 ……

 编后话:

 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 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 很多人的人生观、 世界观、 价值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褪变。

 这些变化对现在的青少年影响很大。

 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学校也不再是 “象牙塔”, 青少年的教育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 教育现状堪忧, 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 暴力化、 复发性强等特点, 且历年呈增长趋势。

 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奔波、 打工, 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 学习情况。

 在他们性格转型期间, 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 的生活费, 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 父母的关爱。

 由于缺乏监护管理, 青少年沉迷网吧、 荒废学业、 以及其它抵制不了不良诱惑的行为, 并由此带来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十三、 四岁, 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 沐浴在朗朗书声中, 而不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

 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 对于享受自由的我

  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 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理应引起中学生朋友的警醒, 也应该引起家长朋友和老师们的反思, 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希望我们的家长多抽出时间来和孩子沟通, 多给孩子以温暖和关爱, 不仅仅是供他吃穿。

 “教养教养, 很多时候‘教’

 比‘养’更重要” 。

 希望、 老师也应多给学生一些引导, 平时多做未雨绸缪的教育,对于出了问题的学生, 多些包容理解。

 多些关心爱护。

 希望我们的青少年朋友珍惜时光、 珍惜机会、 珍惜名誉, 增强治观念, 树立一个健康、 向上的形象, 为自己的明天打好坚实的基础。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家长放心、 老师省心、 社会安心的有用之才。

 一粒种子, 要长成参天大树, 离不开土壤、 水分、 阳光与空气等诸多客观因素。

 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样离不开家长、 学校、 老师、 社会等诸多因素。

 但然, 只有大树的种子才有长成参天大树的可能, 这是主观因素。

 所以, 学生自身的努力是学生成长的主观因素, 学生要形成明确的主观因素, 离不开家长的要求与引导。

 编者:

 BSLYQHTZXDJ

 BSHTZXDJL@163.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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