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6-16 14:5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2022年)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1 XX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日常办事机构,由 5-7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 1 名、理事 3-5 名;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 3-5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4 人。理事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配偶及近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人员。

 第三条 本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 一般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控制在25-50 人之内。股东代表由村两委根据每个村民小组成员人数多少下达若干名代表,由村民小组从本组成员中推举产生,既可采取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2 第五条 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股东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村上张榜公布 7 日。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采取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正式候选人等额票决。无论举手表决还是票决,选举当日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可进行选举,正式候选人经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七条 实施等额票决的选举设监票 2 人,唱票 1 人,计票 2 人,由村两委在参会股东代表中提名,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具体负责清场、分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八条 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等于或少于

  3 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第九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查封好票箱。投票顺序,先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接着由股东代表依次进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并将选票由工作人员封存签字后,加盖两委公章存档。

 第十二条 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当选的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从当选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全部理事会成员到场方可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获赞成票超过理事全部人数一半方可当选,全部监事会成员到场方可选举监事长,监事长人选获赞成票超过监事全部人数一半方可当选。收回选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村干部经选举为理事长或者监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

  4 第十三条 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四条 选举结束后,将新产生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XX 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乡(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本村(社区)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 县乡(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XX 县乡(镇)

  村(社区)

  路

  号 。

 第三条

 本社是根据中央和上级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经民主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四条

 本社是以本村(社区)集体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利益共享和依法担责为基本原则。

 本社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本社经营管理本村(社区)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社成员需为持有本社股权证书且在本社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五条

 本社代表本村(社区)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财物;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权户及户内成员 第八条

 本社初始成员由 2018 年 9 月 30 日 24 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名(详见 XX 县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第九条

 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

 股权户代表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在本村(社区)的户口登记簿上记载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应报本社登记备案,且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社股权户在本村(社区)分户时,可以重新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 18 周岁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权利。

 除被选举权外,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原则上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依法行事; (二)执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四)依法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社的股权户大会,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 (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股份设置与股份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XX 县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与管理办法》,将本村(社区)截止至 2017 年月日的经营性资产原值总计元(详见详见 XX 县乡(镇)村(社区)清产核资报表)进行股份量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表述为:根据《XX 县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与管理办法》,本村(社区)暂不量化股份,待条件允许时,再行量化。)

 第十四条 本社的总股份数股,每股初始股本金元,总股本金万元(如无经营性资产,则无须体现股本金)。设成员股股,集体股股。

 第十五条

 股份确权到户后,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不再因人数的增加、减少而变化。今后,本社将定期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本社股份仅限在本社成员内部流转;个人股份可以依法继承、赠与、转让和退出,但继承人、受赠与人和受让人需具备本社成员资格;继承人不具有本社成员资格的,股份由本社托管,继承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有分红权。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和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个人股份质押的,应当向本社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凭证依据。

 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股权户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权户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权户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户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股权户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 (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法定代表人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 (十)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股权户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股权户大会。

 股权户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分股权户代表小组的形式召开。

 股权户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召开股权户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人数与村(居)民代表原则上保持一致,股权户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七)款外属于股权户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所在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的方式产生,每个村(居)民小组可推选或选举的成员代表人数,与该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一致。

 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关的事项。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股权户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共

 人,由理事长

  人、理事

 人组成。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 (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方案; (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履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理事主持工作。理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股权户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共人,由监事长人、监事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权户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 (五)监督理事会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

 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

 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权户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和加快落实上级部署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村(居)民会议授权:本社首版章程由首届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和表决通过;首届成员代表由现担任村(居)民代表的本社成员直接过渡;首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主要由现任村(居)两委中的本社成员经首届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后担任;首届理事长推选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现任村(居)民代表、村(居)两委任期相同。

 首届任期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是否继续按上述方式执行,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

 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经营管理的土地、林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林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

 第三十九条

 未经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经营管理的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经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依法筹集资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

 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业务指导机构的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事先提交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搞好收益分配。

 本社的收...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XX 镇村(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居)财务的管理制度,全面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保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合法、有序使用,根据《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村(居)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入账程序及要求

 村级涉及上级财政及其他主管部门直接下拨的资金、集体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土地补偿收益、部门或个人捐赠、挂点单位援助及其他应纳入村集体管理的各项收入等所有资金均要进入村级镇代管账户。

 二、资金支付程序及要求

 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次月 10 号前到村财镇代理会计处核对发票以及账目;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 一)日常性支出

 1.报销凭证上必须有资金用途及业务经办人、证明人、村书记签字,禁止白条入账。

 2.零星用品及自办伙食由村(居)报账员到税务局开具完税发票,并附详细清单方可报账,不得白条入帐,另行节约,招待不超过省市有关规定上限。

 3.采购办公用品、日用品、宣传广告牌等要提供清单和完税发票。

 4.小组长工资、会议培训伙食和误工补贴、干部工资、福利、环境整治工资、雇用人员工资应当造册发放,村(居)干部报酬根据县相关文件规定统一核发。绩效工资根据镇级考核审定结果发放,正常报酬外的其余补助,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各村(居)不得乱设名目,滥发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

 (二)项目性支出

 1.项目性支出实行“签审”必须有资金用途及业务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施工合同、预结算单、完税发票、前后对比照片等。如由村委会发包的,必须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施工合同、预结算单、完税发票等资料,通过“村财镇代管”专户转账到项目单位(个人)。

 2.村(居)组织的报账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报账员应在镇所在地开户银行机构单独开设“备用金”储蓄存款账号,各村统一核定 5000 元备用金(从村级公用经费中提取)。

 (三)

 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账务分设,明确村委会与村股份社的职能。每村(居)设两份帐务处理。分别是村(居)民委员会帐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帐。

 报帐员严格遵照县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村(居)报帐员必须按照收支分离原则,分别整理报帐单据。

 1. 收入区分

 村(居)民委员会村务收入是指上级财政或其他部门拨入用于村务办公和开展中心工作的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补助收入。村(居)民委员会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运转经费收入和各类补助收入。比如村干部报酬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帮扶单位扶助资金、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或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政策性奖励、补助。

 (2)其他收入。村(居)民委员会除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比如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指向性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等。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是指除村(居)委会收入以外的以下六个方面:

 (1)经营收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租赁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内农户和其他单位(个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3)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税返还及奖励资金。比如烟叶税收返还、奖金等。

 (4)投资收益。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和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

 (5)补助收入。财政对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收入等。

 (6)其他收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

 入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资产盘盈及处置收入、土地整治收入、捐赠收入等。

 2. 支出区分

 村(居)委会村务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因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差旅费、村干部报酬、其他管理人员报酬等。

 (2)公益支出。村(居)民委员会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支出,以及党组织活动、精神文明创建、综合治理、调解维稳、教育、民政福利、医疗卫生、计生、环保服务、联防支出、社区活动等公共福利支出。

 (3)其他支出。村(居)民委员会除管理费用、公益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其他人员报酬、误工补贴等。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经营支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因销售、提供劳务以及资产、资源租赁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2)管理费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3)生产(劳务)成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

 (4)农业发展支出。划拨给村委会有关管理经费支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农业生产服务和农业补贴等涉农支出。

 (5)其他支出。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生产(劳务)成本、农业发展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村(居)民委员会运行经费不足部分,原则上可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后解决。

 四、资源资产管理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滩、水库、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所有集体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必须由村两委班子共同开会研究

 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发包,所得收益一律列集体经济收入并缴入村集体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2.在固定资产购置方面,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登入固定资产记录簿。

 3.在村集体资源的处置方面,资源租赁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资源处置租赁不出卖,资源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招标投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级分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村集体”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五、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 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根据《中共 XX 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 发[2019]X 号)文件精神, 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 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 二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股东代表任期每届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 2/3 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货币资金,资产资源来源是村股份制改革的经营性资产资源,从村(社区)委员会帐中划拨。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时,依法按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 镇村级会计业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镇政府监督;本社各项支出报账时,有经手人、证明人、监事会、董事长,镇包村干部核实签字。支出 2000 元以上金额由和镇联系村负责人、镇纪委负责人签字,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各项手续。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社班子负责人的报酬,根据 XX 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

 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 2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 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 XX 镇农经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文件下发日开始执行。

推荐访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