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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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和加强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确保驻村帮扶“六大行动”取得实效,用制度推动驻村帮扶各项任务落实。结合上级有关驻村帮扶的系列要求,制定乡干部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制度 1、驻村帮扶工作队由县委下乡办和乡党委共同管理。乡党委负责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进行日常管理。

 2、明确驻村时间。包村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一天一夜;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每两周入村调研不少于一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每周不少于五天四夜,吃住在村,全脱产帮扶;结对帮扶党员干部每月入户不少于一次。

 3、属地考勤管理。考勤管理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农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与每月 5 日前汇总考勤登记、请销假审批表、外出报备审批表上报乡党委,并同时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下乡办。考核登记表原件由村委留档管理。

 4、请销假管理。驻村工作队员和第一书记请假 1 天的,报村支部批准;请假 1-5 天的(含 5 天),报乡党委批准。请假 5 天以上(含年休假、婚假等法定假日),先经派出单位批

 准,报乡党委批准后,由派出单位抽调人员临时接替请假人相关工作。超过 30 天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由派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到乡党委销假。

 5、外出报备管理。因外出开会、培训、联系项目离开范围,视为在村工作,但需进行外出登记报备。外出 1 天,报村支部批准;1-5 天(含 5 天),报乡党委批准。5 天以上,先经派出单位批准,报乡党委批准后,由派出单位抽调人员临时接替请假人相关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乡党委在县干部驻村帮扶领导组的指导下,每月召开 1 次驻村工作队会议。驻村工作队每周至少组织 1 次工作交流会。驻村干部必须参加村党支部、村委有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2、定期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两月向乡党委报告一次帮扶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3、台账管理制度。各驻村工作队要建立“六大行动”台账,严格执行“六大行动”,以及围绕”六大行动”开展,建立解决问题、资金项目、走访遍访、结对帮扶、学习培训、问题整改、考勤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详细台账。

 4、日志管理制度。各级驻村帮扶干部要按照“三级书记”遍访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地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坚决防止弄

 虚作假,杜绝形式主义。乡镇主要领导和帮扶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乡镇处级领导汇报驻村帮扶工作,帮扶工作日志由包联领导每月审核一次;乡镇党委书记对村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农村第一书记的日志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实行一月一审;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对驻村工作队员的日志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实行一月一审;帮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帮扶责任人的日志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实行一月一审。支部书记对本支部党员帮扶责任的日志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实行一月一审。

 5、学习培训制度。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测试促训、抽查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乡镇每周、驻村工作队每天强化驻村干部政策学习。各驻村帮扶干部要积极主动、认真学习政策业务。

 6、工作轮换交接制度。驻村帮扶干部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调整的,要做好新老队员交接工作,交接工作要做到“五个清楚”:一要把承担的职责任务交接清楚,二要把掌握的村情民情交接清楚,三要把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交接清楚,四要把台账资料交接清楚,五要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办公设备等资产交接清楚。乡镇纪委书记担任监交人,最后形成交接清单,送乡镇党委备存。

 三、履职清单制度 1、对标驻村帮扶年度工作目标和“六大行动”任务,驻

 村工作队年初要有工作计划,要建立履职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定出时间表,按季度向乡镇党委报告完成进度,年底要有工作总结,交帐任务完成情况。

 2、驻村帮扶工作队长职责:一是帮助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突出抓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二是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协助抓好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易地扶贫搬迁等难点工作,监督用好扶贫项目资金;三是从严从实抓好工作队员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工作队员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工作队员履职尽责;四是协调帮扶单位,落实帮扶责任,协助结对帮扶干部开展帮扶工作,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办好事实事;五是宣传贯彻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做好贫困群众教育引导工作,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六是完成上级和乡党委、政府交办事项。

 3、驻村帮扶工作队员职责:一是认真学习政策业务,广泛深入宣讲,当好扶贫政策宣传员;二是定期到组到户走访,解决实际困难,当好脱贫致富组织员;三是精准识别精准施策,推动工作落实,当好脱贫攻坚战斗员;四是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推进村务公开,当好项目资金监督员;五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新风,当好移风易俗引导员;六是完成工作队长和村党组织书记交办事项。

 四、督查通报制度

 驻村工作实施“联动督查”机制,乡党委每月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进行 1 次督查,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县级及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督查”,每两月组织 1 次抽查,每次督查都要通报、反馈情况。执行市委“红黑榜”通报制度。

 五、工作保障制度 1、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县委下乡办每年按规定统一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乡党委政府协调派驻村提供安全住所,派出单位每半年要安排一次体检,要解决食宿问题,为驻村干部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2、能力提升保障制度。将驻村干部列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每季度对驻村干部进行一次培训,提升驻村干部的履职能力。

 3、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县财政每年为每支工作队、每名第一书记分别列支专项工作经费,同时派出单位落实好一般公用经费允许用于帮扶工作、现有车辆优先保障帮扶工作等政策措施,同时落实好帮扶干部生活、交通、通讯补贴,为驻村干部提供经费支持。

 4、建立选拔任用“便车道”。在开展优秀后备干部推荐工作中,允许驻村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推荐、单列驻村干部指标、放宽驻村干部条件限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搭建驻村干部晋升职级的“便车道”。

 5、定期开展谈心走访活动。乡(镇)党委定期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具体困难。派出单位定期走访驻村干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家访,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

 六、“双述双评一查三挂钩”考核制度。

 “双述双评”,即驻村帮扶工作队分别向乡、村两级进行述职,并接受乡、村两级干部群众的民主测评。一查,即对照驻村帮扶工作考核表,通过查阅资料后,逐项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实行“三挂钩”,即考核结果与干部提拔使用挂钩,驻村工作时间不低于全年工作日总数的 2/3,且综合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考核结果与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挂钩,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年终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队员和结对帮扶先进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七、“两包三到”干部驻村帮扶联动制度 持续压实单位帮扶责任,落实单位包村、领导干部包带和驻村工作队到村、党员干部到户、农村第一书记到岗“两包三到”联动帮扶机制。

 (一)单位包村责任制度 1、单位党组(党委)要承担帮扶责任,对结对帮扶村的

 帮扶工作负全责,每年专题研究贫困村脱贫工作不少于4次。

 2、按照因村派人要精准的原则,选优配强驻村帮扶队长、队员和驻村第一书记。

 3、加强对帮扶队长、队员、结对党员干部、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

 4、单位党组(党委)、包村领导、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农村第一书记,要根据贫困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贫困村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促进贫困村整体脱贫,贫困村不脱贫,包村帮扶单位不脱钩。

 5、充分发挥单位和行业部门优势,统筹本单位、本系统帮扶资源,积极协调、争取其他部门、社会各界支持,对帮扶村通盘考核,落实好“六个一”帮扶任务和各项帮扶政策措施,确保帮扶任务按期完成。

 八、驻村帮扶工作约谈和工作队员召回制度 1、约谈对象为驻村帮扶工作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县干部驻村帮扶领导组实施。

 2、经县干部驻村帮扶领导组提出,或经帮扶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帮扶单位将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的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召回。

 3、驻村帮扶工作队和队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经过调查核实,对驻村帮扶工作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

 相关工作队员召回。

 (1)驻村帮扶工作队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上,推诿扯皮,执行不力,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的; (2)驻村帮扶工作队不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能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群众土特产等情形的; (3)在驻村帮扶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帮扶效果差,甚至侵害群众利益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4)在驻村帮扶工作中存在“四风”问题,或因违法违纪被调查处理的。

 4、在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约谈对象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5、约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6、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在一周之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干部驻村帮扶领导组。

 7、工作队员召回后,帮扶单位要及时选派党性原则强、能力水平高的党员干部进行补充。

 8、被召回的县、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优评先。

 九、此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文件出现新的要求,按新要求和标准执行,并及时修订。

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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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干部治理方法 为切实强化村级组织建设,标准村干部队伍治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X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中的村〔社区〕干部,是指各村〔社区〕的“两委〞班子成员。村级便民效劳员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二、村〔社区〕干部的分工由村〔社区〕党支部依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确定分工,并报镇党委备案。镇党委有明确要求的,执行镇党委决定。镇党委负责村〔社区〕干部的培养选拔与监督考核。村〔社区〕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合理设置职数。村〔社区〕干部应在镇下达的规定职数限额内予以配备。其他聘请编外人员的,须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村〔社区〕主职干部工作日中餐严禁饮酒,一经觉察,每人次罚款 50 元,扣 1 分。

 五、落实好会议制度。村〔社区〕干部应按时参加县、镇、村级会议,并作好记录。此项纳入村〔社区〕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参加县、镇会议时,迟到一人次,扣 0.1 分、罚款 30 元;缺席一人次,扣 0.3 分、罚款 40 元,从工资或拨款中扣除。凡参加县会议因迟到、缺席被通报的,当事人罚款 50 元/次,并作深刻检讨。连续 3 次缺席的,进行通报批判、组织约谈;一年累计达 5 次以上缺席的,进行诫勉谈话。各村〔社区〕要落实好村干部周例会制度。

 六、落实好请假制度。总支部书记请假 1 天及以上,经镇党委书记批准;村〔社区〕主任请假 1 天及以上,经镇长批准;其他村干部请假 2 天及以上,经镇党委副书记批准。假设无特别情况,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 15 天。

 七、落实好住村制度。村〔社区〕“两委〞干部实行办公无休日,并落实轮流住村制度。各村要上报住宿值班表,村干部每周至少住村 3 晚,总支书记每周一至周四至少在村住宿两晚。镇组织办统一考核。住村每缺勤 1 次,罚款 30 元,年终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排队每人次扣 0.1 分。在县级以上督查中被查到不在村〔社区〕的,对当事人处以 100 元/次罚款、大会通报批判。

 八、严格公章治理和使用。村“两委〞公章必须专人保管,逢使用必登记。公章不外带,假设遇特别情况需外带的,使

 用支委公章须报总支部书记同意、使用村委公章须报村委主任同意并登记前方能外带,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九、强化村级综合效劳平台的治理使用。各村〔社区〕要安排人定期清扫,保持平台环境干净整洁。制定并公示村〔社区〕干部值班安排表,值坐班情况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未按要求落实值坐班制度的,每人次扣 0.2 分;因缺勤造成工作严峻失误的,进一步严肃处理。

 十、落实好突发事件汇报制度。各村〔社区〕干部对本村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镇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平安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集体卫生疫病等突发性事件,在发生 15 分钟内上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据情况主动处置;其他较大事项在 30 分钟内汇报镇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因汇报滞后或处置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村干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一、实行财务审计制度。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各村〔社区〕对审计觉察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严禁新增债务,并对原有债务逐年消化。审计结果作为村干部考核使用和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建立村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加大对不称职村干部约谈、调整、处置力度,村干部缺职的由镇党委依据实际调整

 选配到位,村主职调整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或罢免:

 1、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分不宜再担任村干部的; 2、年度村〔社区〕干部考核排队中,连续 3 年排末位或不称职票超 1/3 的; 3、不履职、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的; 5、其他应免职或罢免情形。

 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在省、市、县组织的重点工作督导检查中,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治陋习、环境卫生、平安生产、综治维稳、方案生育、惠农减负等方面被上级通报批判,影响全镇考核结果的,“两委〞班子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单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总支书记、分工负责的村干部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四、本方法实行 10 分制考核。村干部被约谈、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免除〔罢免〕职务的,每人次扣 0.5 分、1 分、2 分、5 分。党员村干部受党内警告、严峻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每人次扣 1 分、3 分、5 分。

 十五、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方法相关问题由镇组织办解释。未尽事宜,由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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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扶贫脱贫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迸一步加强全省扶贫脱贫驻村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管理,着力解决驻村干部帮扶工作中职责不清、管理不严、群众满意度不高问题,推动驻村干部发挥扶贫脱贫生力军作用,助推全省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选派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包括第一书记)。

  第三条 2018 年选派的驻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为 3 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派出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章驻村干部工作职责

  第四条抓好贫困村扶贫脱贫工作,贫困村党组织负主要责任,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干部发挥主体作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在县乡党委领导下履行帮扶职责,紧密配合驻在村党组织和村“两委”干部开展工作,发挥扶贫脱贫生力军作用,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是驻村帮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驻村干部要与贫困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 25 天,同时保证驻在村每天有驻村干部在岗。

  第六条驻村干部要认真履行宣传党的政策、推动精准脱贫、帮建基层组织、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在扶贫脱贫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

 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

  2.参与制订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规划、年度计划;

  3.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

  4.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5.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6.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7.每月到贫困户家中走访,记录核实月收入情况,了解“三保障”状况,加强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困难,实施“暖心工程”,增进与贫困群众的感情;

  8.加强对非贫困户的入户走访,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办实事好事,一般每 2 个月应走访一遍常住非贫困户;

  9.协助帮扶责任人做好贫困户结对帮扶相关工作;

  10.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党旗红”活动,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工作,激发贫困村党组织和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第七条建立驻村工作队年度帮扶任务清单制度。帮扶任务清单聚焦驻村干部主要职责,由规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组成。规定内容由县级党委依据县域整体脱贫规划、覆盖到村项目安排、覆盖贫困群众政策措施确定,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协调落实的县直责任部门,作为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的年度主要任务。自选内容主要是派单位帮扶支持、驻村工作队自身争取的到村到户帮扶工作。帮扶任务清单须在村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第八条县乡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把超出职责范、与扶贫脱贫结合不紧

 密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应由乡镇党、政府和村“两委”承担的工作安排给驻村干部,尽量减不必要的会议文件、统计报表、调研检查、陪同接待等,保证驻村干部集中精力做好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

  第三章派出单位帮扶责任

  第九条派出单位对本单位帮扶村的驻村帮扶工作负主要责任,坚持“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一把手负总责”,实行项目、资金、责任“三个捆绑”,倾力支持帮扶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本单位帮扶工作计划,发挥部门优势,加强资金、项目支持,指导驻村工作队制定年度自选任务清单;

  2.单位党组(党委)每季度至少研究 1 次驻村帮扶工作,听取 1 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汇报;

  3.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帮扶责任人落实结对帮扶贫困户;

  4.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帮扶工作情况;

  5.每年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优秀驻村干部使况;

  6.落实驻村干部相关待遇。

  第十条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帮扶村的驻村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亲自谋划、组织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每半年至少到帮扶村进行 1 次调研指导、协调重要问题。

  其他班子成员不定期到帮扶村看望驻村干部、调研了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驻村干部的跟踪管理,不得安排驻村干部承担本单位日常业务工作,不得抽调驻村干部返回单位工作。

  第四章驻村干部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坚持“谁选派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门分别

 管理本级派出的驻村干部,对本级驻村干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部部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驻村干部的宏观管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总体谋划,强化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全省驻村干部帮扶工作深入开展,重点抓好省派驻村干部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范围驻村干部的统筹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市派驻村干部管理;县乡党委承担各级驻村干部日常管理职责,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驻村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做好本级驻村帮扶工作的对策措施;

  2.采取明查暗访、交叉检查、集中督导等方式,对本级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履职情况、对下级党委和本级派出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依托驻村帮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签到考勤、工记载、视频调度、随机抽查等手段,加强对本级派出单位、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的信息管理,省委组织部建立驻村帮扶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市县党委组织部依据管理权限共享大数据信息;

  4.做好本级驻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对驻村干部轮训 1 次,县级对各级驻村干部统筹轮训,注重与现场观摩交流结合;

  5.市县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分别逐级向省市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驻村干部帮扶工作情况;

  6.每年对本级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每年对本级派出单位帮扶工作进行考核;

  7.每年组织召开驻村帮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政府在驻村干部帮扶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县域内各级驻村干部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管理服务和督促落实;

  2.每季度召开 1 次驻村帮扶工作协调会议,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帮助驻村干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对各级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帮扶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统筹管理各级拨付的驻村工作经费,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相关工作费用至少每两个月报销 1 次,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履行对各级驻村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1.负责各级驻村干部日常考勤;

  2.建立统一规范管理档案,客观详实记录各级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

  3.定期召开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交流经验做法,组织相关培训,协调解决问题,特别是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的突出问题;

  4.统筹安排驻村工作队和贫困村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准确厘清和界定各自职责;

  5.定期检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扶贫工作手册》《工作日志》。

  第十六条工作队员混合编组的派出单位,对原帮扶村的驻村帮扶工作负主要责任,统筹兼顾编组内其他贫困村的帮扶工作;混合编组驻村干部的日常管理,以编组后所在驻村工作队和乡镇党委为主。

  第十七条对履行上述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函

 询、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按照驻村干部管理责任,由各级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驻村干部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驻村干部驻村期间脱离原工作岗位,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驻村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到驻在村党组织。在村“两委”换届中,驻在村党组织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乡镇党委征得第一书记和派出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可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安排第一书记兼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十九条驻村干部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须每天在固定时间段签到,通过全省驻村帮扶大数据平台手机客户端操作。记录《工作日志》,以工作队为单位上传电子照片。

  2.请假销假。驻村工作队员请假1天以内由队长批准,请假2至3天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 3 天以上由县驻村工作办公室批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队长请假须经乡镇党委同意,请假 2 天以上由县驻村工作办公室批准。收到驻村干部请假申请,县乡审批人员应在半日内作出答复。驻村干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请假销假通过数据平台操作、留

  存。

  驻村干部在保证驻村工作时间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

  进行休假或轮休。

  3.去向公示。驻村工作队应在工作驻地悬挂“驻村干部去向公示牌”,公示每名驻村干部的去向信息。检查发现未公示去向的,按缺岗处理。

  第二十条对不称职的驻村干部,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商派出单位召回:

 1.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累计发现 3 次不在岗且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3.在国家、省级年度脱贫成效考核评估和贫困县脱贫退出考核验收中,发现因驻村干部原因造成严重问题的;

  4.在驻村帮扶工作中谋取私利的;

  5.组织及纪检部门收到反映驻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经核查属实的;

  6.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指出、不制止、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凡被召回的驻村干部,1 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2 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其被召回年度驻村时间不计入干部基层工作经历。

  第六章驻村帮扶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省市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的考核,以省市党委组织部为主,所在县(市、区)党委配合。

  第二十二条驻村工作队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4 个等次,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结果的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本级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总数的40%。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入个人档案。其中,驻村干部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派出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账,跟踪了解、重点培养。对帮扶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特别是第一书记,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派出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4 个等次。把驻村帮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其中驻村帮扶工作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实行驻村帮扶工作“双线考核”。对贫困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脱贫工作和派出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时,驻村工作队的评价意见占有一定权重,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同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在一个县域范围内,较大范围出现驻村工作队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贫困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脱贫工作要核减相应分值。在一个帮扶村,驻村工作队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派出单位驻村帮扶工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驻村帮扶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由各级财政负责,每年为每个本级驻村工作队安排工作经费 8 万元,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学习资料、学习用品购置,住房、伙食、水电、取暖、网络通信补助,公务邮寄、必要交通费(因驻村帮扶工作外出开会、培训、考察、联系协调相关事项的交通费)等,不得挪作他用。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结余部分,可用于帮扶村公益事业支出和帮扶、慰问贫困户,可转入下年度使用。财政确有困难的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省市县财政分级列支驻村干部意外保险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由驻村工作队根据工作

 实际合理安排,报所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驻村帮扶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驻村干部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选派到河北的驻村第一记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精准脱贫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冀办发[2016]5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福建省驻村蹲点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派干部驻村蹲点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28 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驻村蹲点干部的规范管理,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三级驻村蹲点干部。

 第三条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驻村蹲点干部的职责任务、日常管理及督查考评、组织保障等。

 第四条 驻村蹲点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业(农办)、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驻村蹲点干部应参与所驻村“两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与村“两委”班子搞好团结,切实履行“指导、帮带、协调”等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村情民意,经常性入户走访调研,与群众拉家常、交朋友,听取群众诉求。一年内争取走访驻点村所有农户,并建立村情民情台账。安排一定时间参加生产劳动。(2)帮助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对群众反映强烈、急盼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每名驻村干部至少结对联系 1 户困难群众,每月至少走访 1 次,及时帮助解决问题。(3)协助做好 2015 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帮助建好班子带好队伍。(4)促进农村“168”党建工作机制、

  “六要”群众工作法的落实,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推进村级组织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5)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驻点村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6)做好驻点村的接访约访工作,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驻村蹲点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党组(党委)配合组织部门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驻村蹲点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乡镇(街道)要做好传帮带工作,每 2-3 个邻近村的蹲点干部组成 1 个工作小组,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每人联系帮带 1-2 个驻村工作小组。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督促村级组织协助驻村蹲点干部履行好职责任务,在研究村级事务时应邀请所在村蹲点干部参加。每个乡镇从驻村蹲点干部中确定 1 名作为领队,负责本乡镇(街道)驻村蹲点干部的协调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第九条

 驻村蹲点干部原则上吃住在村,每人全年驻村蹲点工作时间不少于 250 天,除节假日外,每月一般不少于 22 天,确保“六必到”,即驻点村召开重要会议必到,研究重大村务必到,推动重点工作必到,解决难点问题必到,化解重大纠纷必到,处置突发事件必到。

  第十条

 驻村蹲点干部因节假日或工作需要离开所在乡镇(街道)的,要提前告知负责联系的乡镇(街道)领导。因私外出 1-2 天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3 天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驻村蹲点干部要认真做好驻村工作日志,根据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情况;领队每季度定期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二条

 驻村蹲点干部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不搞特殊化,不专门配备交通工具,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第四章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督查考评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要抓好驻村蹲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随机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干部驻村蹲点工作情况及到岗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对无故脱岗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向派出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驻村蹲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派出单位核批并报同级组织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效果不明显的; (三)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四)其他需要申请调整的情况。

 第十五条

 驻村蹲点干部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驻村蹲点工作结束时,由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进行考评,组织驻点村党员群众进行评议。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考核不称职的,3 年内不予提拔使用。从 2016 年下半年开始,提任副厅(副局)、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有驻村蹲点工作经历的干部;省、市机关遴选的公务员,原则上应有 1 年以上驻村蹲点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及时向驻村蹲点干部本人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公示后,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干部驻村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人事、工资和福利待遇保留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驻点村。

 第十八条驻村蹲点干部食宿问题由乡镇(街道)、村统筹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村里,伙食可灵活采取自办、“餐票制”等方式。

 第十九条

 干部驻村蹲点前,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 2000 元生活安置费,并办理不低于 300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驻村期间,省直派

  出单位给省派驻村蹲点干部每人每月 1000 元的补助,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给本级驻村蹲点干部不低于 600 元的补助,帮助解决驻村生活带来的困难。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原则上每月报销往返 1 次。

 第二十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建议,解决问题。各派出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驻村蹲点工作汇报,明确 1 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定期进村入户调研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保证驻村蹲点干部各项待遇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支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22年乡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干部管理办法(乡)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干部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乡干部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全体机关干部,包括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国家干部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落岗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乡党委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五好”乡镇党委,不断提高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乡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干部群众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乡其他班子成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服从党委集体领导,维护班子整体威信,并根据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乡党政班子成员分工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一般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联系村搞好农业农村工作、经济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党的建设,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完成好乡党委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

 第三章身份管理 第十条在编在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乡镇干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学习制度。乡党委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指定学习篇目,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并有计划地选派乡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积极鼓励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

 试。

 第十二条考勤制度。乡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乡党委要明确专人,搞好考勤记载,加强监督检查,并与年度考核、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三条请假制度。乡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外出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乡镇其他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必须经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请假半天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必须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值班制度。乡机关每天必须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并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做好上传下达、信访接待等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度。乡党委要明确乡镇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乡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绩效挂钩。

 第十六条乡干部年度考核目标一般应包括下列三个部分:

 (一)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机关学习、考勤、值班等

 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本职工作、联系村包片工作、中心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七条乡党委每年对照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对乡干部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三个分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比例一般为 30%、50%和20%。年度考核一般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评先表彰、福利待遇、选拔任用等挂钩。

 第十八条乡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发放本人当年 12 月份基本工资 150%的奖金,并逐级向上推荐表彰;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考核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以发放本人当年 12 月份基本工资100%的奖金。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不发奖金,乡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干部评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工作任务,本职工作、联系村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合格;

 (二)全年出勤率达到 90% ,迟到、早退 0 10 次以内;

 第二十条乡干部实行末位待岗制度。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均实行待岗。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待岗人选后,要向本人发出待岗通知,并指定专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待岗人员的有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交心谈心制度。乡党政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干部之间要经常性地进行交心谈心,及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乡党委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党委会的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凡属本地区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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