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9篇

时间:2023-04-30 14:05:06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

  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一是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开展“5个专项活动”。

  为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领导小组,按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5个专项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突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罪等。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

  加大刑事检察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

  度,突出打击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直接融资等领域利用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征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报备员培训及调研指导工作,完成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并将发生在农村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财产处置、邻里纠纷等案件放在民行检察的突出位置。积极稳妥推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延伸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方式,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深入企业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重大意义、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手段,增强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分析

  在检察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政治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化解矛盾等服务大局工作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检察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个别检察干警定位不高,不能准确把握履行检察权和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二是部分干警的素质水平无法与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个别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不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法学

  专业理论储备不足,不能在服从全局、有利长远的前提下开展检察工作;三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措施制定抓得多,对措施的落实和跟进抓得少,难以实现最初的构想。对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并制定落实相应措施,从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创新发展。

  四、用高水平法律监督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顺应发展大局。”检察事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高点定位,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依法查办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严重影响民生稳定的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坚决惩治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立足司法办案开展经济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三是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专项行动,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保持对各类黑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惩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严肃惩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推动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是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司法办案的公平公正。加大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罪漏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的谦抑审慎。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监督,健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活动的严格规范。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判决裁定的监督,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加大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加强对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和公正。二是有效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强化申诉案件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坚定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与公信力。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官司”“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网络监督机制、法检信息共享机制等,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着力形成立体多元的监督体系。三是积极探索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强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等重点环节执法行为,以及征地拆迁、安全生产、资金补贴等领域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围绕履职中发现的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探索开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全力维护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三)拓展和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抓紧甄别、依法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责,发挥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的作用,形成保护企业权益的多层格局。持续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巩固和健全经常性、常态化互动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二是深化金融检察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始终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身份便利和客户资源实施的犯罪,加强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业务创新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和违法犯罪新手段,重点防范投资融资交易性风险和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加大追赃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构建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深度开展金融犯罪风险预判预警,加大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不断加大金融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全面提升金融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工作能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障创新创业。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完成创新任务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时有效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四)履行公益职责,营造融合的共享环境。

  一是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努力保护好绿水青山和

  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坚持刑事惩罚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二是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树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大公共利益的理念,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法治宣传和品牌发展三大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树立品牌,打造亮点。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通过“专业+社会”的帮教机制,经济、法律、心理“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公检法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温度”的司法。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中,突显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保护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完善“观护矫正”基地,促进外来涉罪人员的平等保护。加强社会保障救助,推动构建弱势群体维权保护网络,加强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等司法救助机制。积极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完善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长效机制,不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五)紧抓高水平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将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作为突破法律监督工作瓶颈的重点来抓,制定干警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档案,结合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实践活动,来增强干警运用法律知识破解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干警宣传、释法说理能力,培养干警做“多面手”,不仅能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能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篇二: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浅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检察建议在完善相关单位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反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不断深入,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问题;对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有利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针对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纠正违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议。检察建议在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检察建议不断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大大影响检察建议效果的充分发挥。笔者总结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探讨。一、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大,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缺乏相应权威

  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达成一致认识,导致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和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由于众多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只是软性的建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权威性不足。(二)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检察建议的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被建议单位认同并进行整改的重要条件。实践中,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偏好使用公式化的语句,空话套话偏多,针对性不强。如不少见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没有深入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二是针对个案的检察建议较多,针对普遍性、综合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对个案反应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反应的普遍性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说理性不足。很多检察建议并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导致检察建议的说服力不强。(三)执行效果不理想,跟踪落实不到位

  检察建议发出后,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检察机关往往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没有及时、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对后续工作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被建议单位是否认同检察建议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何很少跟踪监督。对于检察建议本身存在不妥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及时纠正修改。对于建议本身没有问题,而被建议单位拒不接受的,检察机关一般没有了解被建议单位在执行中的困难或者通过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观部门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

  落实。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以行政机关为例,由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优越感和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是对其自身权威的挑战,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态度,或者不理智、不明智的抵触态度。①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

  为推进检察建议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迈进,切实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措施。(一)完善立法,为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建议应当与其它检察职能一样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样可以使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时有法条依据,社会各界也能信守。立法上应当把检察建议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阐明检察建议的地位、作用、性质。同时,高检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就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只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才能具有权威性,对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二)严把质量关,强化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一份内容空洞、论证无力、针对性不强、说理性不充分的检察建议,必然不会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进而取得发案单位的认同并进行整改。首先,充分了解被建议单位在管理流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找准问题根源,保证检察建议有的放矢。积极做好检察建议前的调研工作,主动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深入发案单位挖掘问题的本质;其次,检察建议的行文应当摒弃空话套话、千篇一律的形式,做到简明扼要,针对被建议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再次,加强对个案、类案中反应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一个时期内某单位的多发案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最后,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生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可在相关内容后列出法律条文,增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三)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取得联系,跟踪建议的落实情况,决不能“一发了之”,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一是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对于被建议单位认同建议并进行整改的,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二是对建议本身没有问题但被建议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区别情况对待。对于被建议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的,帮助被建议单位排忧解难,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在经过沟通后被建议单位仍无理由拒不执行建议的,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争取其主管部门的支持,督促其下属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还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督促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三是检察建议本身有不妥之处的,要及时纠正修改,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使检察建议的效果落到实处。

  注

  释:

  ①张雪妲,李强.检察建议立法化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0(2).

篇三: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浅析检察建议?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建议是指?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种重要?式。近年来,延长县检察机关积极运?检察建议履?职责,为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平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职能作?。但也存在?些有待完善的问题。?、当前检察建议呈现的特点从我院近年来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有以下?个特点:(?)检察建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作规定(试?)》第5条规定,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等类型。近?年来,从统计数据来看,?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发出200份,对民事?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为检察建议发出105份,?政检察建议发出8份,刑事检察建议发出7份。(?)检察建议发送对象相对集中。从建议对象看,被建议单位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较多,向?政监管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居多,其次公安等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部门。(三)检察建议审批程序规范,建议措施较为具体。检察建议审批程序严格,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发出,不仅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还从被建议单位?度出发,制定较为具体的整改措施,指明整改?向。?、检察建议?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建议在检察?作中的各个环节被?泛应?,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发挥着重要的作?。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频率的不断增?,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数量上看,检察建议制发数量总体偏少。部分检察?员对检察建议?作的认识不?,也缺乏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监督的意识。(?)发送形式单?。从发送形式来看,制发的检察建议?都采?书?送达,宣告送达相对较少。(三)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是使?公式化的语句,针对性不强。如有的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多有雷同,改进措施?同?异,没有深?了解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是针对个案的检察建议较多,针对普遍性、综合性问题的建议较少。对个案反应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同类案件反应的普遍性问题没有进?深?研究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说理性不?。很多检察建议并没有就被建议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发?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进?说理、论证,导致检察建议的说服?不强。

篇四: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重点难点及其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选择,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给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明确了奋斗目标,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承担着新的考验和艰巨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检查工作;重点;难点;建议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大量社会矛盾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解决,检察机关面临着一系列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与化解各种矛盾诉求,成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作为检察干警只有团结奋进、务实创新、锐意改革,积极主动地适应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大局之中思考和谋划,才能围绕大局确定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推动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关于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问题

  近年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领会,牢牢把握

  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积极开展“两提高、两满意”、“弘扬八种风气、创学习型机关”和“育亮点、出特色、创品牌”活动,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所有检察业务都围绕这一重点问题而不懈的努力。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法制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认真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切实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职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四是妥善处理检察环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是强化自身建设,做到正人先正己,自身正、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要求的能力。

  六是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建设,为全市的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好的“软环境”。

  七是认真强化和落实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

  为人民谋利益。

  二、当前检察工作的难点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历经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发挥自身的优势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尚未真正确定和实现,现实的执法环境、执法条件和队伍自身建设,仍需提高,各种保障制度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需完备,种种因素制约着检察机关的发展。

  一方面经费保障体制仍需提高,经费保障仍然是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一个最大的难点。

  二方面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由于检察工作自身的特点,造成队伍的交流比较少,人员老化比较严重,干警的职级待遇解决非常困难,使检察队伍缺乏生机和活力。

  三方面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需要继续改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方面查办和预防职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方面法律监督工作仍需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比较薄弱的工作,但这应该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工作,工作难度也很大,要把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首要价值追求。

  三、针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就解决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坚持和依靠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来开展各项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消除“蛀虫”。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把打击、服务、预防、保护等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调查研究各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切实为党委和政府决策当好参谋,提高服务水平。二是严格办案纪律,树立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不能因就案办案影响企业发展,不能因打击不力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主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送法到企业,以案释法,抓住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帮助其建章立制。在执法办案中发现在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重点预防,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2、着力强化服务意识。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利用打击、监督、保护、防范等手段,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动为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切实改进执法作风和执法方式,建立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高效型、节约型、和谐型的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努力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3、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保障廉洁高效的执政环境。

  深入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稳中求深、准中求好”的目标要求,再加力度,再上措施,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一是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强化主动出击意识,完善线索管理,改进初查工作,加强内外协作,形成统一的职务犯罪信息反应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犯罪。强化“抓系统、系统抓”意识,在深挖系统性、行业性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上下功夫。深入调查分析相关行业和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件,准确把握行业、系统的发案特点和破案规律,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较高、管理漏洞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规范预防活动,增强预防实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预防工作取得新成效。二是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确保公正执法。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积极推行“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和“回访监督卡”即“一案三卡”制度,做到对重点案件的回访,抓好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检查,把监督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

  4、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检察机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负有特殊的使命。我们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监督中,既要防

  止重监督制约轻配合,也要防止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既要重视实体监督,也要重视程序监督;既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又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对涉及企业的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5、加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事、察民情、顺民意,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思民之所忧,使民之所盼。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牢牢把握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勇于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自身监督,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篇五: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

  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四)法律监督职能落实不到位。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重配合轻监督的现象时常发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立案监督决定书等文书跟踪督办、整改反馈不到位。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通力合作,相互支持,而是相互扯皮、推诿责任,指导、监督和自行侦查开展不到位。抗诉监督手段使用不经常、抗诉次数少,抗诉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五)统一应用系统的操作不熟练不规范,业务数据抓取不全面。

  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科技信息化建设的新起点,是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一是办案人员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只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不出问题即可,数据抓取是否全面与个人无关。二是由于系统软件的不断更新,新要求填录的内容不能被及时发现,导致填录过程中存在遗漏。三是培训不到位,在1.5系统中,案卡人卡在同一页面,信息填录不完整将无法保存;而在2.0系统中,案卡人卡相互分离,在填录信息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填录案卡后,而忽视了人卡信息的填录,导致案件办理信息无法抓取,从而影响业务数据的统计。

  二、几点建议

  刑检部门工作高质量的完成是确保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狠抓刑检部门建设,努力提高刑检部门干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

  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

  法治理念是刑检工作的核心,刑检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二)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在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与办案力量不足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刑检部门干警政治理念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学习提高干警整体素质,促进一批业务骨干和专家的产生。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党员干警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执法观。二是大力发扬“以老带新”“以强带弱”的作用,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干警带领年轻干警,努力提升年轻干警的控辩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能力,促使年轻干警尽快成长。三是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岗位练兵不仅能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还能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刑检工作的良性发展。四是加强人才交流。选派优秀年轻干警到上级院或者发达地区跟班学习,开拓干警的视野,丰富干警的阅历,提升干警的业务技能。五是弘扬英模精神。坚持以先进典型为引导,充分发挥英模的引领作用,增强干警爱岗敬业观念,营造干

  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

  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检部门是落实法律监督的重要部门。刑检部门要加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重点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群众强烈反应的问题,及时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拓宽监督渠道,通过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控告、听取律师的意见、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及电话、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等多途径发现办案线索,提高法律监督效果。

  (四)加强职业保障,激发干警干事创业活力。

  一是提升刑检部门办案装备。为刑检部门配备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加密行李箱等办案装备,根据工作需要对大要案、专项工作等经费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刑检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打通晋升通道,对于一些优秀的干警,积极提高政治待遇,从而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干警工作更有奔头。三是关心爱护干警。经常性的和干警谈心谈话,了解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干警真切感受到领导和同志的关爱,增强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

  (五)加强统一应用系统建设,为检察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工

  作新要求,按照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成果、以人为中心、面向办案的场景化开放办案平台,是实现智慧检务的重要举措。二是加强学习培训。要定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刑检部门信息化办案水平,促使干警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填录,激发干警对统一应用系统软件的操作热情。三是完善软件配置,不断改进软件功能。及时收集在使用过程中软件出现的不适应、步骤繁琐等问题,统一汇总上报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涉及核心业务数据的填录项可重点加注,防止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数据抓取不准确。

篇六: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

  重要课题。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

  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到达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到达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赿来赿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

  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

  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电脑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如:目前使用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超期羁押软件设计过程中由于未考虑到公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造成统计出的超期羁押人数与客观情况不吻合。

  4、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主要表达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与刑事裁判的本质是相同的,均决

  定着对被告人的实际处刑。检察机关可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由抗诉改为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对二审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二审超期羁押监督难。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所指的受理时间应从何时起算?假设从二审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那么,被告人从上诉至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一个空档,这些空档算不算?又该如何算?如:林××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3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换押证上填写的办案时间从2004年12月27日起,上诉时间与二审法院的受案时间相差了20几天,由于法院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只能凭换押证上的时间对其诉讼时限进行监督。其四,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5、检务保障落实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使检察权需要物质、资金的保障,以解决办案经费、人员待遇问题。目前的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模式是由各检察机关所在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方财政经费困难,检察机关的经费自然也

  就很难保障,装备设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案经费、干警福利较差,是目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高检院规定的一、级驻所检察室的达标要求,要想配备摄像机、汽车、移动

  等装备,就山区检察院的条件看,目前是无法到达,也就难以实现办公自动化。驻所检察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也无法按要求每人每月120元落实。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路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电脑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2、健全监督机制,标准执法行为。

  驻所检察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标准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对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收押、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制度;检察人员约谈、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跟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电脑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力机关、政法委报告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四要建立健全派驻监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同时,为了防止监所检察

  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所检察人员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监督,严格审查;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必须把办案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但由于属监所检察部门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种因素不敢、不愿、不想举报犯罪嫌疑人,因而此类

  线索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线索来源。具体可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旁听家属接见的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来了解等渠道。第三,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表达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电脑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4、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

  要修改制定《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标准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标准监督方式;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标准,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标准;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

  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监所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5、落实检务保障,确保监督到位。

  首先,应当将那些业务水平较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特别是驻所检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增加投入,在驻所检察室设立一专门的设备、仪器控制室,把有关的电脑、监控设备全部安装在该室内,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实行实时、立体监控;此外,可由省检察院和财政厅联合下文,明确规定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并由地方财政支付,以便更好的落实驻所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

篇七: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

  检察官,发音为Jiǎnch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

  1.规范制发程序。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2)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4)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将发放检察建议纳入到工作目

  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中,把检察建议的提交和采纳情况,作为个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送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将《检察官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8.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9.形成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使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三)抓质量保证

  1.深入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以处为单位,由处室领导亲自负责调研的沟通和联络,检察人员也要像日常办案一样,实事求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且对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同时,可在处领导的沟通协调下,采用多种途径,包括办案组讨论、处室讨论、与发案单位座谈、与专家座谈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2.注重用规范、精练的语言。一份好的建议要做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原因分析透彻深入,解决措施具体、可行,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要

  在文字上下大工夫,做到字斟句酌,行文流畅,逻辑严密,且紧密结合法律规定,说服力强。

  (四)抓沟通协调

  1.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要在调研中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也要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得到案发单位的支持,提高检察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在督促落实后,应定期回访,及时、主动地了解、掌握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作用,有效地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促使综治部门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这样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

  最后,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如根据《检察日报》20xx年1月3日《泗县人大赋予检察建议约束力,规定被建议单位在一个半月内必须整改否则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一文报道,20xx年4月,安徽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检察建议在当地焕发了蓬勃的生命

  力,48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了检察建议预防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必将推动检察建议"入法"的实现。

篇八: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

  1.办案情况

  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案源少、成案难

  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这些案件往往不符合监督条件,无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二)民事督促起诉难

  由于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企改制中的国资流失。如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无偿或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组织或个人,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2.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的民事违法导致国资流失。如国有资产拍卖未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未经评估或拍卖中出现串标等违法情形,损害国家利益,而监管部门又监管不力

  的。

  3.土地出让、开发中的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少地方企业占地开发、经营,却迟迟不付土地出让金,恶意拖欠,而政府部门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追讨土地出让金不力。又如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往往通过国有单位签订合同形式进行,国有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国有单位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挽回国资损失。

  4.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政府机关将桥梁修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检察建议难

  由于法律没有将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时,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或无法进入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接受。另外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于检察建议发出后,人民法院通过什么途径或依据什么程序来纠正审判活动的错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依循的程序。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也降低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四)业务指导少

  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层出不穷。对执法者来说,怎样理解与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些年从最高检到省院来讲,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基本没有,全靠基层院广大民行检察干警自己摸索学习。而法院则不同,每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后,他们都要从上至下搞业务培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实在太少、几乎没有,不符合检察工作发展的时代要求。

  三、加强基层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针对案件少、成案率低的问题,我们应强化宣传手段,克服“等、靠”思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开辟案源。另外,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愿意来检察院申诉。

  2.关于检察建议。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这是保证检察建议监督力度的前提;其次,明确适用检察建

  议的案件范围。将争议金额不大、影响不大、裁判错误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作为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最后还应明确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启动的纠错程序。可以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或者不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以裁定纠正错误。

  3.监督范围问题。我们认为,任何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都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律的权威性应在工作实践中加以维护。

  4.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检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我院民行部门以履行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职能为契机,切实贯彻“检调对接”工作。对法院的正确判决,我们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辖区内邀请申诉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到申诉人住所地或案发现场举行多方协调会的方式,大力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通过协调会上的交流讨论,说法释疑,促成申诉人息诉服判。并通过邀请基层组织的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引导基层群众组织正确处理涉诉上访,提高其政策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篇九: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

  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审判监督工作难。刑法对法官自由裁量规定过于宽泛,尽管近年来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有一定效果,但对于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还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以某一盗窃案为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缴纳了盗窃金额2倍的罚金,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从适用法律上该案并没有大的问题,但其实际量刑与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偏差,这样的案件又很难抗诉成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法对法官量刑产生实质约束。

  五是民行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重刑轻民,对民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大众对民行检察职能了解不多,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少,导致部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流失。其二是经人民法院“判

  后释明”和“自我纠错”程序的过滤,明显错误的案件被直接纠正,有瑕疵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经法院有效化解矛盾后调解或息诉,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案源的减少。其三是法院再审案件质量提升,致使经法院驳回的案件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成案率极低,大量被驳回的案件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客观上导致申诉类案源缺失。

  六是驻所检察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难。监所检察人员依法对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但在实际中,由于监所检察人员较少,每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罪犯相对较多,监所检察人员很难就每名服刑罪犯或在押人员从计分考核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详细核实,大多只是书面材料审查,难以对刑罚变更进行事前监督,对服刑罪犯为获取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难以发现。

  七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在诉讼过程中,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督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碍于本系统的关系,公诉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没有严格提出监督意见,甚至还要帮助掩盖存在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

  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三)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主动

  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定期主动联系,适时了解相关情况,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等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

  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

  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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