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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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

  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

  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有该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有稳定的社会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民主决策。随后迁入迁出人员变动调整,需召开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赠与,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三委”同步换届。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

  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是否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

  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

  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过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报账监审制度,接受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本社设财会人员2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

  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县、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30%;

  2、股东红利分配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篇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

  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

  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

  桃花

  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

  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6923_股,每股_13_元。其中:成员股为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2202股,28627元。

  第十二条

  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

  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

  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年_月_日审议通过,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_桃花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篇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的是适应农村?产?的发展和维护最??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下是CN?才公???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供?家阅读参考。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1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资产经营与管理、?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主经营、独?核算。具体职责为:

  (?)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的?地和森林、?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产经营和?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开始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产?队成员;

  (?)?母双?或者??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官;

  (?)全?制?、中专学校的在校学?;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员。  第?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员,履?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会决定的?产?活服务、收益分配、?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

  (?)执?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本社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条

  本社设社员?会、社员代表?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三条

  社员?会是本社的最?权?机构,由本社??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使职权。  第?四条

  社员?会?使下列职权:

  (?)通过、修改章程;

  (?)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作;

  (?)讨论审议本社的分?、合并、终?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会,经社员?会授权?使职权。

  (?)设社员代表

  名(?般为每五户??五户??,但不得少于???。??在五百?以上的,不得少于三??)。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代表。

  (?)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例分配到村民?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六条

  社员(代表)?会实????票表决制。  第?七条

  社员(代表)?会每年?少召开?次。有?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召开社员?会应当有??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会应当有三分之?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会和经社员?会授权的社员代表?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终?和本章程第?条、第三??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终?的决议,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条

  社管会是社员?会的执?机构和?常?作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管会设成员

  名(?般3?7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社长(代表合作社?使职权的负责?)是本社的法定代表?。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

  社管会实?社员?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社管会?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会,并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

  2、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案;

  4、组织重?投资项?可?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案、收益分配?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7、负责?常社务管理?作。

  (?)社长?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可举?。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条

  社监会是社员?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监会设成员

  名(?般3?5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员担任。  第???条

  社监会?使下列职权: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

  (?)监督社员(代表)?会决议的执?;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及?常?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般不超过六个?。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五条执?。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组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  第??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般为3?9?)组成,由社员?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终?。选举委员会成员不

  ?三?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选举委员会?使职责?新?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次会议时?。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选举?作?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作情况。  第??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  第??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上?届社管会应当在新?届社管会产?之?起???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具、财务账?、固定资产、?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届社管会。  第??九条

  本社五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数及罢免理由进?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若罢免?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书?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凡涉及?程项?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额较?的项?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承租?收取承包、租赁?。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承包管理,建?健全农村?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四条

  严格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五条

  本社财务实?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本社统?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六条

  村级各项收?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可?账,村级重?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案和社员(代表)?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地征?补偿及分配等重?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七条

  建?健全财务收?预决算制度、财务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和分配?案,经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少每三年审计?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会审议(或修订)通过,?

  年

  ?起?效,并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篇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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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份

  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

  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

  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

  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组织在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

  资产折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

  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

  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范围。

  1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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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

  33671.9312万元(原值)。

  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

  第九条

  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

  中。

  第三章

  第十条

  股份量化

  本组织股权依据《

  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

  案》(2018年

  9月

  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2018年11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

  2018年

  11月

  30日

  00:00时。基

  基

  准日前死亡、出嫁、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

  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

  30%)。本组织股权管理实

  本组织总股数为

  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

  30%;集体股股权份额

  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

  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

  10股计21430股,涉

  及成员人数

  2143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1.

  户口在XX村(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

  2.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

  3.

  多子女户的女孩(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

  2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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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嫁女女婿。

  2.1983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4.

  再婚的人员。

  5.

  为本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6.

  其他。

  (二)认定条件

  1.

  基准日前

  (1)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3)1982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

  1982年分

  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

  后)。

  (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

  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

  (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

  20年以上(包含

  20年)的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

  (6)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不享有股权,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

  (9)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3专业资料

  WORD格式

  (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

  3.

  基准日后

  (1)1982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

  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

  (3)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

  享受村民待遇。

  (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

  不享受待遇。

  (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

  (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

  (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8)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

  村民待遇。

  (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

  (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

  (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

  4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

  管理详见《

  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

  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

  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分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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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

  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

  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

  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

  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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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

  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

  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

  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具

  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

  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

  ×

  人。成员代表任期每届

  连任。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

  3年,可连选

  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

  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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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成员代表会议须

  有

  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

  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

  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

  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外聘本组织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年、解除劳教未满

  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

  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

  满

  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

  “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

  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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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

  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

  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

  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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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

  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直接过渡,由

  3人组成,设监事长

  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

  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

  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

  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

  理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

  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

  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

  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经营与管理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

  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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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

  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

  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对本组织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

  以本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组织净资产有效大幅度

  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

  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组织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

  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

  本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

  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

  XX镇

  财政局农村服务中心代理。本组织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

  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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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组织的重大财务事

  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

  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

  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

  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

  XX镇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组织和成员的三者

  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组织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

  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

  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

  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

  20%;

  2.股民和村民红利分配不超过

  8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

  XX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年

  12月

  2011专业资料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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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附

  则

  本章程经

  XX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

  于

  2017年

  10月7日审议通过,自

  2017年

  10月

  8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

  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

  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XXX居委会居民股份合作赋予居

  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

  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章程

  为准。

  第五十二条

  员代表签字:)

  本章程由XX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

  2017年

  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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