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20 18:55: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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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环保管理制度1 总则 1.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保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一系列国家颁布的环境法律、 法规和标准。

 1.2 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针,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组织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 管理要求

  2.1 公司下水道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 雨水单独排放, 特殊工业废水须特殊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道, 与生活污水一并汇入综合污水处理站, 由专人处理达标后方可安全排放, 或经过深度处理制成中水回用于生产。

 2.2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 必须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工作, 做到化害为利, 变废为宝;不能利用的, 应积极采取措施, 搞好综合治理,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排放, 防止污染。

 2.3 必须按照设备完好标准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包括三废治理设施), 杜绝跑、 冒、 滴、漏, 减少或减轻“三废” 污染。

 2.4 凡有“三废” 排放的分厂(分公司)、 部门,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针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恶臭气体、有害物质, 以及噪声、 振动、 电磁波辐射、 热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5 认真贯彻“三同时” 方针,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2.6 公司归属的生产界区范围, 应当统一规划种植树木和花草, 并加强绿化管理, 净化辖区空气; 对非生产区的空地亦应规划绿化, 落实管理及保护措施。

 3 组织领导体制和应尽职责 3.1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公司确定一名副总经理主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并成立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

 日常工作由工程部门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行使公司环保工作的计划、 组织、 指挥、 协调、 检查和考核管理职能, 日常一切工作须对公司负责,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监督。

 3.2 各部门都应有一位副职领导分管环保工作, 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同时将其列入本部门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3.3 公司领导层应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列入经营决策范畴。

 公司在转机建制过程中, 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工作。

 4 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守则 4.1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酸类物质的分厂(分公司)、 部门, 在排放废气和废水前, 应经过净化或中和处理, 符合排放标准后才许排放。

 4.2 使用乳化液及各种磨削冷却液清洗废液等含油废水的部门, 必须分别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法则, 严格按照规定与程序组织处理。

 4.3 对锅炉、 喷砂、 电解、 电镀、 校泵、 有色金属熔化及其浇注、 砂轮磨削、 铸件切削等产生的烟尘、 粉尘、 油雾等有害气体, 相关责任部门都应采取积极措施, 加以治理, 使之达到排放标准。

 4.4 工业废渣(铁屑、 砂轮屑、 煤渣、 电解泥等)

 和生活废渣(生活垃圾、 食物剩渣、 医疗污物等)

 应按指定地点倒入; 建筑修理的特种垃圾, 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不准乱堆乱倒。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清理, 并搞好回收和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 变废为宝。

 4.5 各部门拆除的废旧设备、 电器线路、 容器和管道等物品, 以及产品零件洗涤设备积存的废油、 废水, 都应搞好回收, 变害为利。

 严禁乱丢乱抛或倒入下水道, 影响环境及污染河水。

 4.6 对有毒化学物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 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保管, 防止在储存和运输使用过程中散漏; 对放射性物质、 电磁波幅射等, 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严加防护与管理。

 5 环境保护分工 5.1 工程部门 5.1.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 法令及各项规定,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领导重视, 上下共遵”。

 5.1.2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限量, 参与编制公司“三废” 治理、 环境保护年度计划、 长远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完成环保部门每年下达的污染物削减量指标, 定期总结上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各类统计报表。

 5.1.3 坚决执行“三同时” 制度, 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环评、 审批、 验收等手续。

 在技术改造过程中, 按照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新老污染一并解决,“三废” 治理项目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技术改造后的排污总量削减指标及排放浓度, 要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和要求。

 5.1.4 建筑、 修理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必须做到有计划、 有安排, 材料不乱堆乱放, 以免影响环境, 妨碍交通, 工程结束应严格做到垃圾归堆, 场地清洁。

 5.1.5 协助各分厂(分公司)、 部门发动群众, 开展技术革新, 推行清洁生产, 大搞综合利用,组织经验交流, 做好对废水、 废气、 废渣、 噪音等的监测及处理工作。

 5.1.6 根据公司工业用水量大的实况, 节能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水的综合利用, 提倡一水多用、 中水回用、 合理用水、 减少用水、 压缩废水排放量等技术方案, 并组织可行性论证,列入改造计划。

 5.1.7 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检查、 管理(包括治理“三废” 的装置和设备), 提高完好率, 降低泄漏率, 减少跑、 冒、 滴、 漏, 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

 5.1.8 “三废” 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应列为评选先进部门的重要条件之一, 对于“三废” 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 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给予适当奖励。

 5.1.9 凡是发生下列情况, 工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或予制止。

 情节严重的, 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给予通报批评, 或予行政处罚、 经济罚款, 或者两者并处。

 5.1.9.1 “三废” 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者没有达到“三同时” 要求而擅自投产的;

 5.1.9.2 有成熟的工艺条件而不积极治理“三废”, 任其污染环境, 经决定限期治理仍不执行的;

 5.1.9.3 有“三废” 处理设施而弃置不用, 或不按工艺要求有效治理, 经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改进的;

 5.1.9.4 因“三废” 污染引起人员中毒、 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群众投诉、 指出后仍无治理措施的。

 5.2 公司企管部门 5.2.1 强化环境管理, 以管促治, 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轨道, 有力地促进公司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根据生产规模, 设置与环保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业务机构和监测机构, 做好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

 5.2.2 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削减量指标, 确定公司在预定计划期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计划目标, 制定环境保护指标体系、 环境经济效益控制指标。

 5.2.3 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使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及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分公司)、班组及工作岗位, 并严格考核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5.3 生产、 技术管理部门 5.3.1 把环境保护纳入公司生产管理体系, 做到环保指标与生产指标同时计划、 同时布置、 同时检查、 同时考核, 建立多层次的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环保岗位责任制, 做到目标明确, 职责分明,奖优罚劣。

 5.3.2 掌握公司的“三废” 排放情况, 对处理“三废” 设施运转情况发生的问题, 应如同组织生产一样, 同样调度, 同时指挥, 及时予以解决。

 5.3.3 对任意排放“三废” 的情况, 应及时通知环保主管部门查明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5.3.4 工艺部门在研究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和改造老工艺时, 必须同时研究和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并予严格审核, 将“三废” 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5.4 产品开发部门 5.4.1 把好新产品开发设计关, 采用合理的产品结构, 发展对环境无污染、 少污染的新产品,搞好新工艺的研制, 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5.5 后勤部门 5.5.1 负责公司绿化的规划、 实施和管理工作。

 5.5.2 负责公司粪便、 污泥、 垃圾管理, 污物必须及时清运, 防止粪水外溢或直接流入下水道。

 5.5.3 对生产、 生活垃圾应加强管理, 定点堆放, 及时清除, 保持公司辖区整洁, 环境卫生。

 5.5.4 搞好食堂、 浴室等后勤场所的卫生工作, 防止食物污染、 交叉感染, 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5.5.5 抓好工业卫生工作, 定期对分厂(分公司)、 部门产生的废水、 废气、 废渣、 粉尘、 噪音、 电磁场放射性等有计划地进行监测工作。

 如发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异常情态, 应将测定的数据报送生产安全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以便立即采取措施。

 5.5.6 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人、 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体检, 防止职业病发生, 对已患职业病人员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疗。

 5.7 分厂(分公司)、 部门 5.7.1 根据《环保法》 关于“谁污染谁治理” 的规定精神, 对“三废” 治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组织筹划, 积极治理。

 对所产生的废水、 废渣、 废污油, 应按指定地点倾倒和堆放,不许任意乱倒乱堆。

 5.7.2 属于本分厂(分公司)、 部门确实无力治理的污染项目, 应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提出治理方案, 按序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安排实施。

 5.7.3 对新建、 扩建、 改建及大型技改项目建成, 投产前须按“三同时” 的规定认真验收, 没

 有防止污染措施或有措施尚未完工的, 应拒绝验收, 不准投入生产。

 5.7.4 对本分厂(分公司)、 部门治理“三废” 的装置和设备, 应当用好、 管好、 保养好, 未经工程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停用, 更不准改作他用或拆除。

 5.8 防治污染设施使用部门 5.8.1 拥有防治污染设施的部门, 必须保证该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到位、 持证上岗, 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三废”, 使其达到要求后方可排放。

 同时做好水处理操作记录、 水质分析记录、 交接班记录。

 5.8.2 防治污染设施平时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闲置或拆除。

 确需暂停运行、 拆除、 闲置或更新改造的, 必须向工程部门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经审核同意后方进行。

 5.8.3 建立监测报告制度, 可以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监测分析, 并按规定向环保主管部门填报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表。

 5.8.4 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而停止运行的责任部门, 应立即以有效措施排除故障, 停止排放污染物, 并及时向公司环保部门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6 违反规则与污染事故处理 6.1 发生一般轻微污染事故, 分厂应及时查明原因, 立即妥善处理, 并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报告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备案。

 6.2 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 管理不严、 操作不当、 违反规定等引起有害物质或气体的大量排放, 酿成严重污染事故时, 部门应立即报告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 便于及时组织善后处理。事后必须发动群众讨论, 查明原因, 明确事故责任者, 并填写事故报告送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部门。

 最终由工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 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6.3 因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及损坏绿化时, 事故责任部门应如实提供情况, 主动配合工程部门、后勤部门共同研究, 做好道歉、 赔偿处理工作, 不得推脱责任。

 6.4 部门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及“三废” 治理规定的, 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污染危害程度, 进行教育或经济责任制扣分或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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