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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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优秀范文】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晋建总党发[2014]39 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需经党委会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党的建设方面: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部署,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正确贯彻执行。

 2、讨论决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组织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

 4、讨论决定重要先进典型的确立以及宣传、学习等重要事项。讨论确定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

 5、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和直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及

 党委会、纪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审批基层党(总)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增补等有关事宜。

 7、讨论审定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以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8、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等相关规划、计划和制度、办法。

 (二)党风廉洁建设方面:

 1、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听取集团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审议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效能监察等集团公司纪委提请研究的问题。

 3、批准集团公司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统筹负责集团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三支队伍”人才建设工作。

 2、协助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领导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任(聘)免(解聘)建议。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集团公司中层党务干部的任免和管理工作;做好工、团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集团公司两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负责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负责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5、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研究决定竞争性选拔中层领导人员工作。

 (四)讨论确定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决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集团公司统战、信访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企业重大问题需经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一)按照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集体讨论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的主要内容为:

 1、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

 2、企业财务预结算、资产重组、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工资调整、利益分配方案。

 3、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下一级单位考核兑现和其他重大奖惩事项。

 6、职代会的议程、主要议题、代表选举方案和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7、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以及需要提交职代会或董事会决策审议的相关重大问题。

 8、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来信来访、监察、突发事件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二)定期听取集团公司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通报,及时提出意见,支持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领导和支持集团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审定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工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听取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两级工会换届选举时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下一级单位工会主席候选人

 人选的提名。

 (三)审定集团公司团代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团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听取集团公司团委工作报告;负责集团公司团委换届选举时团委书记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审批集团公司团委会的组成及团委委员增补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审查批准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下一级单位工会主席人选的提名;负责集团公司团代会闭会期间团委负责人职务的任免。

 (五)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工会、团委向党委请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为党委会议。

 (一)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部长、党办秘书。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和列席人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人事调整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

 第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提前两天发出通知,并将有关材料一同送达,不召开无准备和议题不明确的会议。

 (一)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党委委员直接提出议题。

 (二)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党委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相关主要领导商定,在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干部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提前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不上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宜,要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相关材料。

 (四)议事过程中,一般不能增加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列入议题。

 (五)议题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需回避的,本人应回避。

 第七条

 党委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一表决,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应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讨论、表决。

 (一)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持不同意见者人数接近,一般情况下应暂缓进行表决,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报告上级党组织裁决。

 (二)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半数的为通过。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三)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严格履行任免程序。先由党委工作部部长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情况,再由各位委员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讨论多名干部任免的,应逐人进行介绍、讨论、表决。如原推荐人选被否决,应按照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不允许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仓促任免干部。

 (四)党办秘书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要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如实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八条

 党委会议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

 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组织落实。

 (一)会议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会议的决定、决议,草拟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后,集团公司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执行决定和决议,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

 (三)党委工作部负责将党委会议的决定、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如确因考虑不周或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的,应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不得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议事规则》规定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露、扩散。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党委委托的分管领导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党委成员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记录一般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工作部负责保管本年度的党委会记录本,其余的记录本需移交档案室,按相关规定保管。会议上分发的材料,按规定应当收回的,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组织教育和处理。未造成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或作出书面检查;造成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出现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订权归集团公司党委。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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