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6篇

时间:2023-04-30 19:20:05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登记结婚就一定要退还彩礼吗?很多人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就生活在一起,或者有很多地区的习俗是举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双方未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了,有的甚至已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也属于未登记结婚的,难道要退还彩礼吗?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酌情退还或者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刷题巩固

  1、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王丽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解析】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C。

篇二: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新婚姻法返还彩礼的最新规定

  结婚彩礼是我国从古代流传到现在的一种民间习俗,结婚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就结婚达成一致时,由男方支付出女方的一定礼金,在现代社会彩礼已经成为攀比的工具,那么彩礼给了之后,最后却没有结婚。那么彩礼该不该返还呢?今天我为您介绍新婚姻法返还彩礼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一、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

  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篇三: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捌拾叁期婚姻法和收养法(一)——真题与解析

  |「15-03-20」

  (单选题)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7-03-18」

  (单选题)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19-02-22」

  (单选题)甲男(60岁)与乙女(25岁)约定:“如乙好好照顾甲,婚后甲就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住房赠送给乙”。乙表示同意。婚后,甲如约将房屋过户到乙名下。乙对甲却态度冷漠,将甲赶出家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B.甲和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C.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D.甲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不能撤销

  |「15-03-20」

  【答案】D

  【考点】可撤销婚姻、赠与合同的终止、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据此可知,仅因受胁迫结婚时,才可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隐瞒同性恋的事实,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A错误。

  同时,因胡某和陈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陈某父母作出的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的,故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又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陈某父母在赠与的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不得撤销赠与,B错误。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了陈某和胡某名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小说虽系胡某婚前创作完成,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版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17-03-18」

  【答案】C

  【考点】结婚的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解析】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题中,对于刘男向戴女给付的彩礼,即使双方已经结婚,若双方离婚且符合法定条件,亦可主张返还所给付的彩礼。故A选项错误。

  因刘男与戴女已经结婚,就给付的彩礼,刘男对戴女享有返还请求权,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B选项错误。

  刘男与戴女虽已经结婚,但若双方离婚,且未共同生活的,刘男有权请求戴女返还给付的彩礼。故C选项正确。

  刘男与戴女结婚其已共同生活,若双方离婚,且刘男因婚前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的,刘男仍有权请求戴女返还彩礼。D选项的表述未考虑此种特别情形,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

  故本题选C。

  |「19-02-22」

  【答案】C

  【考点】效力有瑕疵的婚姻、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解析】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包括两类,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三类,用3字口诀来表达即“婚、龄、属”。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达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属代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就两类,用2字口诀来表达,即“病”“胁”。“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胁,代表胁迫的。

  本题中,甲男和乙女之间不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二者的婚姻不存在效力瑕疵,系合法有效的婚姻,甲男可以依法诉请离婚。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赠与财产转移后,如受赠人“忘恩负义”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三:(1)严重侵害赠与人和其近亲属的;(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即附义务的赠与不履行义务的)。

  本题中,甲乙之间系夫妻关系,乙(受赠人)对甲(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因此,甲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乙的赠与。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篇四: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2年西南交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成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

  2、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

  3、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B.李村

  C.县城医院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4、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

  A.代位权B.撤销权

  C.解除权D.终止权

  6、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A。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以下何种说法正确?

  ()

  A.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且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B.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D.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

  8、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9、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0、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11、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为1年的是()。

  A.甲租赁乙的房屋,因拒付租金而发生纠纷

  B.甲与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

  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

  D.甲在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

  12、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两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14、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擎息

  15、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新华考

  B.两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

  16、2003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03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03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04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04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17、小李8岁、小张6岁。某日放学后,两人觉得无聊,便相约到山上玩耍。由于山上碎石特别多,两人就随手拾起向远处掷。农民老黄刚好在山下经过,被石头砸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李、小张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B.小张的监护人承担

  C.小李的监护人与小张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D.由于小李与小张都是未成年人,属于意外事件,应由老黄自己承担

  18、①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已经向乙交付房屋,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将房屋出租。②丙将自己的一只羊出卖给丁,约定在丁付清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该羊交付给丁之后,生下一只小羊。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A.①中,由于房屋归甲所有,故房屋的租金由甲取得

  B.①中,虽然房屋归甲所有,但房屋的租金由乙取得

  C.②中,由于大羊是丙的,故小羊由丙取得

  D.②中,虽然大羊是丙的,但小羊由丁取得

  19、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20、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21、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22、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3、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24、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25、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三、名词解释

  26、不要式法律行为

  27、物权法定主义

  28、事实行为

  29、继承权丧失

  30、占有改定和间接占有

  31、名誉权

  四、问答题

  32、简述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含义及相互关系。

  33、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別。

  34、简述存单质权。

  35、简述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36、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

  37、简述特殊侵权的种类?

  五、案例分析

  3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中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请问:银行能否实现抵押权?

  39、甲为购买房屋向其好友乙借了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甲以其他借款未还清为由,只还了乙10万元,虽表示尽快还淸剩余10万元,但一直没有还款。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但甲都未还款。3年后,乙再次提出请求时,甲主张乙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无权再请求其还款。

  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六、论述题

  40、试述名誉权与荣誉权的联系与区別。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C

  5、A

  6、C

  7、D

  8、B

  9、D

  10、C

  11、A

  12、A

  13、C

  14、D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6、BD

  17、AC

  18、BD

  19、BD

  20、ABD

  21、ABC

  22、AC

  23、ABD

  24、BC

  25、ABC

  三、名词解释

  26、答: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与之相对的是要式行为,这是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进行的划分。

  27、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种类法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出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②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28、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有当事人的意思,但其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9、答: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乂称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

  30、答: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又称继续占有,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別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能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间接占有,是占有状态的一种,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1、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四、问答题

  32、答:(1)含义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非债权的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非公示性,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它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

  权。

  (2)相互关系

  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的行使权就没有抗辩权。

  ②抗辩权是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请求权则具有任意性,只要存在权利即可实施请求权。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33、答:要约乂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如下:

  (1)撤回发生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己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存这些限制。

  (2)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但是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认要约人另外享有撤销权,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3)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己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要约的撤回则没有这方面的严格

  限制。

  34、答.存单,又称存款单,是表明#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存单在性质上M于证权证券,即证明存款人作为存款合同债权人的证书。以存单出质,其性质上属于债权出质。

  (1)存单质权的设定和效力。以存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存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①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无效。

  ②以虚开的存单设立质权的效力。虚开的存单是指确属金融机构出具但无实际存款内容或与实际存款+符的真实存单。虚开的存单亦不合法,以之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存单质权自始不存在。

  ③存单核押

  a.存单核押具有存单出质通知的效力,该存款行对该存单出质的事实己经知悉,该存单己不能挂失,存单所载款项的支付即受限制;

  b.存款行核押存单是其对存单的真实性的确认,因此,该存单无论实际存款情形如何,均应推定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

  (2)存单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质权人(债权人)可持质押担保合同,或者出质人自愿出质的证明文件,或者出质人申请的金融机构核押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依法享有质权且己生效的判决书,凭质押存单,依质权人的身份,到存款行验质提款,实现质权。

  35、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

  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产生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国家或社会团体授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不能被剥夺。

  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评价的主体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赋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是一般社会评价,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给民事主体一定的评价,且不需任何程序。

  内容不同。荣誉是一种积极评价;而名誉则不一定是积极评价。

  是否可撤销不同。荣誉是可以被撤销的;而名誉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侵害行为不同。对名誉权的侵害有侮辱、诽谤、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等,且侵害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一种,且侵害的主体只能是授予荣誉称号的机构或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机构。

  对自然人的影响不同。单就荣誉与名誉比较,名誉对于自然人来说,要比荣誉重要得多。

  36、答: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6)其他原因。

  37、答.(1)特殊侵权的概念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的种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损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生产者责任和销售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因第三人原因致患者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污染环境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和加害人污染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环境污染产生的侵权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为严格。

  第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自然灾害免责,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受害人过错、自然灾害和第三人责任的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出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战争、自然灾害和第三人过错的免责,即完全由于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经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⑤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出于本能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K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本等物件致人损害,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

  38、答:银行不能实现抵押权。具体分析如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甲乙约定的是半年后交房,所以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最早也是在11月6日以后,所以预告登记还是有效力的。6月2日,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属于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所以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39、答: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2年期限为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己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中断的事由包括:

  ①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③义务人认诺,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2)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规定,即2年内没有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但是乙每年6月和12月都会对甲提出还款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此中断,重新计算。所以甲的主张不成立,乙有权请求其还款。

  六、论述题

  40、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联系

  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乂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产生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国家或社会团体授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不能被剥夺。

  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评价的主体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赋予民事主体的;而名誉是一般社会评价,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给民事主体一定的评价,且不需任何程序。

  内容不同。荣誉是一种积极评价;而名誉则不一定是积极评价。

  是否可撤销不同。荣誉是可以被撤销的;而名誉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侵害行为不同。对名誉权的侵害有侮辱、诽谤、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等,且侵害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一种,且侵害的主体只能是授予荥誉称号的机构或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机构。

  对自然人的影响不同。单就荣誉与名誉比较,名誉对于自然人来说,要比荣誉重要得多。

篇五: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2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屈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

  4、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锡。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锡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锡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贵任

  5、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6、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7、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9、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11、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12、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4、下列哪一项是无效的合同?()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D.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9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源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

  16、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17、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货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18、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19、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偿要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贵任

  20、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100万元。为担保甲银行的债权,乙公司以房屋一套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另外丙公司也以自己的汽车向甲银行设立抵押。经查,乙公司还有债权人A公司,丙公司则有债权人B公司。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A.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公司受偿

  B.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B公司受偿

  C.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公司受偿

  D.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B公司受偿

  21、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2、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23、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支付“认购金”2万元后,待楼盘开盘时,甲开发商允诺乙优先认购,但《商品房认购书》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后来,甲开发商未能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A.乙所支付的“认购金”不得视为定金,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主合同不成立,定金不成立

  B.乙所支付的“认购金”应该视为定金,因为认购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商品房认购书》,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

  C.如果因甲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忘记了通知乙前来认购,则乙有权请求甲开发商双倍返还“认购金”4万元

  D.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甲开发商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则乙有权请求甲开发商双倍返还“认购金”4万元

  24、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1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25、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词解释

  26、情事变更

  27、诉讼吋效

  2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9、高度危险作业

  30、撤销权

  31、所有权保留

  四、问答题

  32、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33、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

  34、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5、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36、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7、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网。

  五、案例分析

  38、2001年3月1日,郭某找到赵某,称自己搞服装推销急需资金1万元,希望赵某能够借给他。赵某碍于情面就借给郭某5000元,郭某给赵某打了借条,约定于2001年3月31日前偿还。2001年3月12日,郭某觉得服装推销竞争激烈,无利可图,于是将自己积压的价值一万余元的成衣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准备只身一人去打工。赵某得知后,急忙找到郭某,要求郭某还钱。郭某称自己现在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况且说好是3月31口才还,还未到期。赵某无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39、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U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出,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出,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己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

  问:

  (1)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为什么?

  (3)何为显失公平?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4)什么是情势变更?我国现行《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相应司法解释有无情势变更之规定?如有规定,本案可否适用情势变更?为什么?

  (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请说明理由。

  六、论述题

  40、权利质押。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D

  4、C

  5、B

  6、C

  7、D

  8、D

  9、A

  10、B

  11、C

  12、C

  13、D

  14、C

  15、C

  二、多项选择题

  16、ABC

  17、ABC

  18、CD

  19、CD

  20、AD

  21、BC

  22、CD

  23、BC

  24、CD

  25、BC

  三、名词解释

  26、答: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事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27、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吋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的期限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期限具有可变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限具有强行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8、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9、答:高度危险作业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包括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不限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几种典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适用严格责任,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②造成他人损害;③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0、答: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f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①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②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31、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四、问答题

  32、答: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具体区别如下:

  (1)组成人员不同。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2)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义务不问。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仅对合伙企业负出资义务。

  33、答:(1)—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概念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2)—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①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丨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②保证责任的免除原因不同。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连带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

  ③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kT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④产生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无规定或约定的也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⑤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34、答:(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己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的动产,只有债权人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支配力时,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因占有而成立并存续,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火。

  占有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辅助占有和W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而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物权法》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企业之间留賈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承认了商事留置权。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如果债权清偿期尚未届满,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还无法判断,因而留賈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已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即债权已届清偿期是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35、答: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宥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产生基础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別、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身份权是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才享有的权利。如配偶权,只存当民事主体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双方才享有配偶权。

  客体不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即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而身份权的客体是分份,即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内容不同。人格权的内容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而身份权的内容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

  诉讼时效的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其他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但两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要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而且传统上说,民法通则上肖像权的主张要以侵权人用于经济收入,但是已是过时说法。

  36、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1)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叫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而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A有抵押的标的物。

  (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7、答:(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又称遗产继承人,是指依法律规定承继死者的财产上一切权利和义务的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法矩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确定的依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我W《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以婚姻登记为判断基础,但也有例外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事实婚姻的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要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辈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后,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生子女遗产的继承权。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我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几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几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案例分析

  38、答: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判决郭某承担赵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a.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b.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c.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淸偿。

  ②主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3)本案中,郭某和赵某的借款合同约定,郭某于2001年3月31日偿还赵某的借款,2001年3月12曰,郭某将自己积压的价值1万余元的成衣无偿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这一行为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使郭某“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对赵某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所以法院应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赵某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9、答:

  (1)该合同的交货方式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由FOB(天津)变更为CIF(釜出),但是价格条款及交货时间没有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此后买卖双方的函电往来仅就交货方式达成了协议,没有就货物价格以及交货时间达成一致,且本案也没有依法律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变更合同的情况,故只能认定交货方式发生了变更,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没有发生变更。

  (2)本案中卖方不可以显失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与《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①须为有偿行为;②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③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④无错误情事。本案中买卖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达成每千克9.4元的货物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并非卖方无经验所致,后货物的市场行情上涨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故不成立显示公平,卖方不能以显示公平为依据要求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涉案合同。

  (3)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其构成要件有:①须为有偿行为;②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③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④无错误情事。

  (4)情势变更,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作为其成立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行为成立之时不能预见的重人实质性变化,如物价暴涨、货币严重贬值、市场情况剧烈变化、爆发战争等。情势变更多由政治原因引起,因此区别于主要指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称

  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类似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认定情势变更应限于下列条件:①发生变更的是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②变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和消灭之前;③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意一方;④变史是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完全不可能预见的;⑤使该法律行为继续生效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⑥一方当事人自行提出变更要求。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0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的货物价格上涨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

  (5)应当认定本案合同的内容为货物每千克9.4元,采用CIF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韩国釜出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卖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买方损失。理由如下:

  ①2008年10月10日合同订立后,双方函电往来仅就交货方式达成了协议,未就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仅就交货方式发生了变更,由FOB(天津)变更为CIF(釜出),货物价格及交货时间仍按原合同约定。

  ②本案中价格上涨系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商业风险的范围,故不成立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的情形,故卖方的抗辩不成立。

  ③卖方不交付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买方损失。

  六、论述题

  40、答.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表明不仅物而且权利本身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而且使得传统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规则得以逐渐改变,物权的客体范围也得以拓宽。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既因转移权利证书而具有留置、公示等作用,乂克服了动产质押中因转移物的占有而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或负担,因此这种质押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会日益广泛。

  (1)权利质权的特点

  ①权利质权为质权的一种,具有质权的一般特征。权利质权,是与动产质权相并立的另一类质权。二者均为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前者因存在于权利上,所以称为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具有质权的一般特征,包括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②权利质权是以可以让与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同,权利质权,是就出质权利的价值,受债权的优先清偿的价值权。

  (2)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基于权利质权的物权性、担保物权性、质权性,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须为财产权。财产权以财产为内容,讨以金钱估价,具体包括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b.须有让与性。质权为财产权,其标的须有变价的可能。

  c.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篇六:关于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9-9416.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7.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1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18.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19.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20.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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