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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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有企业投资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获核准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订有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中介机构复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之后,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自收齐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难以按期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十条

  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

  参照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对多次发生同类情况,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派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涉及国有权益安全的;

  (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必须重新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薪

  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应当

  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和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

  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臵换、拍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

  (二)资产臵换;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

  (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

  (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经占有单位的国有出资人(以下简称国有出资人)批准,二十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转让可免予评估。

  第三章

  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

  (二)占有单位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

  (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四)涉及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

  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臵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臵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

  (二)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

  (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按照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的选聘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

  (二)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涉及单项土地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占有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特长;

  (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层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进行专项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

  (六)不得选聘市国资委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占有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

  (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占有单位,指导占有单位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

  (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

  (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

  (三)评估的初步结论;

  (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及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

  (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的产权(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

  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市国资委收到核准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评估目的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委托主体或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经济行为由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直管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

  (二)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四)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臵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

  (七)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

  (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十)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收回。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因特殊原因,经市国资委批准,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或其国有出资人进行产权交易、股权设臵的必备文件。

  第五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管理。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专家评审会论证: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需进行核准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人员;

  (三)评估行业的专业人员;

  (四)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五至七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评审会负责人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对外转让下属企业国有控股权,包括进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

  (二)本企业重大资产、权益对外转让;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

  (三)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四)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帐面值、审计值、评估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主体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应作为公示的备查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示方式是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和以书面形式送达占有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附送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建立资产评估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统计检查,对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组织抽查,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直管企业和被抽查项目的占有单位、国有出资人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抽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标准的合规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五)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六)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权属、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七)资产清查、审计情况;

  (八)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十)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十一)评估工作底稿;

  (十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抽查情况通报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一)违反本规定,在评估操作上存在重大失误,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评估报告被专家评审会否决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但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四)核准、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经核实属评估机构原因造成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委托主体及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已具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三)保证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无重评、漏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保证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对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不干预评估工作。占有单位应对前款第(三)、(四)项内容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三条

  委托主体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任何人为干预;

  (二)认真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保证实际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相一致,不重不漏;

  (三)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参照可靠的数据和资料,周全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保证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四)如期完成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完整、有效;

  (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公示和抽查工作;

  (六)不得泄露委托主体和占有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四条

  国有出资人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一)确认评估报告;

  (二)确认评估目的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三)确认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合理;

  (四)确认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已考虑周全;

  (五)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适当;

  (六)确认评估的价值合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占有单位和国有出资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之外,市国资委还将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

  (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

  (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前款情形的,不得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已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未完成的评估工作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直管企业、占有单位及其国有出资人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提请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免职、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已办理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同时提请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机构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估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四)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

  (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

  (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3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产权转让、薪酬福利、经营考核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别、防范与应对能力;

  (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以及预算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情况;

  (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审计;

  (八)开展对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并购破产、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财务核销等情况审计;

  (九)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项目审计;

  (十)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明确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或列席经营决策等重要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十)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十一)对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企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八条

  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等进驻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参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7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

  (三)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2.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5.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意见,董事会应当受理。

  6.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4-6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并向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在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时,企业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参与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公历1月15日前,将上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部署的专项审计,除了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直管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

  (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须符合有关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八条初次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第九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所

  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破格选拔使用。

  第三章任职人选

  第十条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时,必须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场选择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酝酿提出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程序

  (一)直管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并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确定。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任职人选,由市国资委听取控股公司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职位任职人选确定后,市国资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其中涉及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对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民意测评以召开会议并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逐个访问方式进行。

  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

  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对在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

  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客户。访谈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调查。在海外工作的,可委托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意见。

  第五章任用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对考察组提供的考察材料及任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其中,由市委直接管理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企业,其领导人员任用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一)直管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依法定程序聘任;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推荐、总经理提名,依法定程序聘任;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直接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

  任期限、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二)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董事长由直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向上市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产生。

  党委书记由直管企业党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任用。

  (三)控股公司直属企业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决定,控股公司履行任用程序。

  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纪委书记,任用前须征求市国资委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职数

  任期

  交流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副总经理职数不得超过4个,党委副书记职数不得超过两个。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领导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的任期。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职文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任期达两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有选择地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

  第七章免职

  辞职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

  聘:

  (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十二)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安排。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企业可根据有关政策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八条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企业股权转让、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禁入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二十六条

  (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至少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二)在非市属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公司法》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控股公司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董事长除外)、监事、财务总监的选拔任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享受部门正职以上待遇职位的设置。直管企业不得设立总师类、总助类职位。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企业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篇三:国有企业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

  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

  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

  (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

  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

  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

  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

  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

  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第三篇: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的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工会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企业。第三条工会对外投资管理职责:

  (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决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三)审批工会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创立企业、购置土地、经营性不动产等。

  (四)审批工会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资产与产权变动、资产重

  组、合资合作、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预算与决算方案、对外投资、技术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股权代表,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正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经营,在转型发展中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七)建立和完善工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和日常管理监督,对工会企业或经营性资产实施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工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定期对工会投资绩效及工会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九)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实行投资和收益两条线分开管理,原则上应把上的投资收益全部返回工会。

  第四条

  工会企业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二)工会企业董事会要确立公司愿景和战略目标,审核批准工会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经营计划、重要投资和重大决策;

  (三)工会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进行管理层面的分工部署,做到规范经营,科学管理;

  (四)制定工会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五)制定工会企业经营业绩管理办法,完善基于工会企业效益增长的职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审计监督。做好工会企业的审计和经营者离任审计,接受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检查,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做好审计并出具报告,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上报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

  管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委会或安全工作小组,自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母体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接受母体企业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管理,向全资和控股工会企业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九)做好工会企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每季按时向上汽集团工会资产“监管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经××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于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

  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验资指南:

  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计程序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

  所以,对法人投资的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意对外投资。

  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只要法人签名决定。

  第五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

  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

  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

  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1.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除要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

  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

  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投资建议书后,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由公

  司各相关部门组

  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

  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

  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

  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

  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

  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篇四:国有企业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特别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是公司投资的集中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投资项目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业务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原则是按照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实行规范化、透明化、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其中包括: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派出机构和新办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共同控制公司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决策管理应由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同时,项目建立阶段管理涉及的重大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的调查之前,股东的直接咨询,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咨询等。

  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分为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境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主要以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资于项目单位以外,包括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并购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规划部门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包括:政府审批、项目审批(备案)报告审批、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企划部负责受理并组织审议本项目单位的全部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投资、技术引进、研究开发等)。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批准(备案)报告的形式申请立项。

  2.项目批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论证,并通过多个方案的比较,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立项(备案)报告是项目立项和评审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ite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合资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

  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国有企业投资规定

  

  (完整版)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

  (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

  –1–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2–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之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4–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一)核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核准项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或者咨询机构评估的,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二)备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省属企业投资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项主业投资额超过投资主体净资产10%的;

  2、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的。

  (四)未列入企业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除需要核准之外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指定项目;

  –5–

  (三)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企业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五条

  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应向省国资委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6–

  目情况、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4份,格式附后)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况;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对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应报省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在未获核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对于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企业应该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7–

  对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核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的核准、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8–

  (一)省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报核准和备案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不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的,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与申报项目出现重大差别而企业未报告国资委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企业须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参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经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

  –9–

  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1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四川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试行意见>》(川国资规划〔2005〕77号)同时废止。

  –11–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

  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6.活动效果:

  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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