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

时间:2023-02-27 19:35:06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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