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债权未收回,妻子追索起诉获支持

时间:2022-08-20 19:2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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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权未收回,妻子追索起诉获支持

 

 丈夫生前债权未收回 妻子追索起诉获支持 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 经多次追索, 均未能将借款收回。

 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 继续向债务人黄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绝。

 近日,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 10000 元, 并按约支付利息。

 2003 年, 应被告黄某的请求, 原告徐某的原丈夫刘某为被告向某储金会借款 7000 元作保证担保, 借期为二个月, 月利率 3%。

 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 刘某于 2004 年 2月代被告偿还了储金会借款本息 10000 余元, 被告则立具 10000 元借条给刘某, 约定借款月息按 3 分计算, 2005 年 5 月 20 日归还 4000 元、 2005 年 6 月 20 日钱全部还清, 如未归还按 4 分计算月息。

 借款到期后, 刘某多次催收未果。

 2006 年刘某遇车祸亡故后, 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又多次向被告催索, 被告每次均承诺归还, 但均又失约, 至今未付分文。

 故原告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10000 元, 并按月利率 3%(原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是按 4 分计算月息)计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原丈夫刘某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订立的借条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其行为违约, 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 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 有权要求被告清偿, 现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 3%支付借款利息, 是对其正当权利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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