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租金未收回,额外代缴违章费(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20 19:1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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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租金未收回,额外代缴违章费(精选文档)

 

 借车租金未收回 额外代缴违章费

  家住上海市的周平(化名) 怎么也不会想到, 讲好车辆借给别人是有偿使用, 可约定的租车费用对方未付, 他还承担车辆被租用期间违章抄报单费用。

 无奈之下, 周平把借车人小徐告上法院, 要求小徐支付租车费用 5800 元和代为缴纳的交通罚款 800 元。

 近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双方签订的《借车协议》 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解除, 由借车人小徐支付周平租车费用和代缴交通罚款共计 6600 元。

 2008 年 3 月 27 日, 周平与小徐签订了《借车协议》 一份, 约定小徐向周平借用金杯面包车一辆, 借车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27 日至 2009 年 3 月 27 日, 小徐愿意以折旧的形式向周平支付用车折旧损失费每月 4000 元(含养路费、 保险费、 折损费等) , 并约定小徐在借用车辆期间负责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电子警察及违章罚款、 车辆故障维修及养护等事项。

 在周平将车辆交付后, 小徐仅支付了租车费用 4000 元, 没有再按约定支付方式付款。据此, 周平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收回了该车辆, 小徐在当日出具欠条一张, 确认尚欠周平租车费用 5800 元, 承诺“于七月十日全部结清” 。

 同月 16 日, 周平验车时又代小徐支付了交通违章罚款 600 元, 并支付因延迟验车罚款 200 元。

 同年 7 月 23 日, 周平在向法院起诉称, 经自己女儿介绍认识了小徐, 而小徐籍口借面包车是供公司之用, 而小徐仅支付了一笔 4000 元后, 再付款则变得杳无音讯, 要求判决给付租车费用 5800 元和代为缴纳违章罚款 800 元。

 法庭上, 小徐承认借车事实没有异议, 但辩称欠条上所写“于七月十日全部结清” ,的约定没有明确是 2008 年。

 在 7 月中旬, 周平还到自己父母家中谎称欠款为 1. 2 万元造成不好影响, 双方发生了不愉快, 认为对欠款和代缴交通罚款没有异议, 目前自己系无业人员, 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认为, 小徐向周平借用私车金杯面包车一辆, 双方约定了折旧费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等责任, 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

 现小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车费用, 周平主张小徐应承担该违约责任与法有据。

 考虑到周平代为缴纳的交通罚款 800 元, 小徐承认无异议, 符合双方的约定。

 鉴于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租赁协议》 , 周平也已收回了车辆, 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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