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一师阿拉尔市(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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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一师阿拉尔市(精选文档)

 

  农一师阿拉尔市 普法依法治理简报 第 2 期

 ( 总第 251 期)

  2013 年 1 月 25 日

  【重点关注】

 ◆塔河矿业公司多措并举推进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工作信息】

 ◆四团扎实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 ◆八团举办“六五” 普法骨干培训班

 ◆十团司法所赴基层单位上课送法 ◆十四团聘请律师举办干部法律知识讲座 【简讯】

 【新法传递】

  【重点关注】

 ◆塔河矿业公司多措并举推进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塔河矿业公司以“九个一工程” 为抓手,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保障措施,广泛宣传教育, 不断推进“诚信守法企业” 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公司党委将“诚信守法企业” 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 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 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分、 子公司负责人为组员的创建活动组织机构, 为

  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完善保障措施。

 聘请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通过一对一法律顾问制度, 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落实按需保障原则, 投入 3 万余元, 确保了普法宣传资料征订、 普法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广泛宣传教育。

 在做好公司职工普法教育的同时, 重点抓好社区内青少年, 流动人员等群体的法制教育, 利用“三. 八” 妇女维权周、“3.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国际禁毒日、 全国“12. 4” 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日, 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四是夯实基础工作。

 公司每月及时更新普法宣传栏内容, 为基层各单位购置普法读物和电脑、 数码相机、 摄像机等普法器材, 建立法律图书角, 免费向职工群众借阅各类普法书籍; 建立完善了普法档案管理制度, 将普法学习档案、 资料、 文件归档管理。

 (塔河矿业公司普法办夏胜华供稿)

 【工作信息】

 ◆四团扎实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 1 月 10 日至 16 日, 四团普法办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基层 12 单位进行反邪教宣传, 3000 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讲座。

 讲座内容包括邪教的定义、 本质、社会危害和邪教骗人的手段以及防范邪教的方式方法。

 授课人员结合法律知识, 以发人深醒的案例, 教育全团干部职工远离邪教, 自觉的抵制邪教。

 同时针对“全能神”, 授课人员讲解了它的起源、 骗人的教义、 主要的宣传品和发展的对象, 增强了干部职工自觉远离邪教和抵制邪教的能力。

 (四团普法办张杰明供稿)

 ◆八团举办“六五” 普法骨干培训班 近日, 八团举办了“六五” 普法宣传员骨干培训班, 来自全团 18 个基层单位的普法宣传员共计 52 人参加了培训。

 团政法委书记陈伟作开班讲话, 他要求培训学员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面提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维护全团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团普法办工作人员向培训学员讲解了“六五” 普法工作的重点、 重要意义和作用, 讲解了《人民调解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八团普法办邓魏供稿)

 ◆十团司法所赴基层单位上课送法

 “冬季学法周” 活动开展以来, 十团司法所派出普法骨干深入全团 30个单位, 为职工群众上法制宣传教育课, 丰富了职工“六五” 普法法律知识。司法所普法骨干贴近职工生产生活, 以职工群众身边实际发生的案例, 使用

  计算机课件对《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的法律规定做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新颖的教育形式和实用的内容, 让众多职工群众忘记了俱乐部会场寒冷, 听课职工专心听讲, 与授课人积极交流互动, 法制课取得了较好效果。

  (十团普法办张晓峰供稿)

 ◆十四团聘请律师举办干部法律知识讲座 1 月 23 日, 十四团举办干部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由兵团第一师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英主讲, 团领导及机关、 连队、 社区等各级领导干部 200 余人认真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 讲课律师围绕《合同法》 的主要概念及合同订立、 效力、 履行、 变更、 解除等主要内容, 运用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的形式, 宣讲了合同的签订过程及注意事项、 变更及违约处理等知识, 并就有关问 题 进 行 了 现 场 解 答 ,受 到 现 场 干 部 的 热 烈 欢 迎 。

 (十四团普法办宫江山供稿)

 【简讯】

 1 月 21 日, 十团司法所、 政法办联合举办了治安员调解员宣传员业务知识培训班,

 30 个基层单位 34 名治安员调解员宣传员参加了培训。

 (十团普法办周星供稿)

 【新法传递】

 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重点法律法规

 ●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重在公正执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

 从立案到侦查, 再到起诉、 辩护、 审判、执行, 外加证据制度。

 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 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 财产保全的法定化、 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 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无偿服务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修改版《农业法》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 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 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商业银行资本新规试行

 2012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资本办法》)

 今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资本办法》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

  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 11. 5%和 10. 5%, 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资本办法》 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 4 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5%、6%和 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分别为 2. 5%和 0~2. 5%;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 1%; 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 1 年的, 税负为 5%; 持股 1 个月至 1 年的, 税负为 10%; 持股 1 个月以内的, 税负为 20%。

 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 税负越低。

  ●新房贷利率执行, 50 万月供可省 150 元

 根据相关政策和购房合同, 对房贷利率的调整方式进行的约定一般是这样的: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贷款利率于每年 1 月 1 日调整一次。

 也就是说, 对于多数房贷来说, 1 月份是房贷利率调整的月份。

 2012 年 6 月 8 日起,5 年期以上贷款的基准利率从 7. 05%降至 6. 8%; 7 月 6 日起, 又进一步降至6. 55%。

 也就是说, 2012 年房贷利率下调了 0. 5 个百分点。

 购房者在 2013 年1 月 1 日才能享受 0. 5 个百分点的利息实惠。

  ●3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

 2012 年 12 月 24 日, 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通知, 自 2013 年 1 月 1日起, 取消和免征 3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

 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收费票据工本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等。

 免征项目包括:

 因公护照费、 户口簿工本费、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

 ●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新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2 年底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自 2013 年1 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原制度相比较, 新《会计制度》 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 政府收支分类、 部门预算、 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 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 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 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将加大处罚力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已经 2012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1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与 2004 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闯交通信号灯均扣 6 分

 驾照新规将于今年 1 月 1 日实施, 新规定对校车、 大中型客货车、 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记分项由38 项增至 52 项。

 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 校车超员 20%以上记 12 分,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 6 分。

 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装号牌、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 6 分提高到 12 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 分提高到 6 分。

  送:

 师市党委常委, 兵团普法办, 师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普法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

 发:

 各单位普法办

 编稿:

 谭清虎

 曾俊

  ( 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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