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协议【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20 10:0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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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协议【优秀范文】

 

 国防生培养协议书

 (甲方:

 军队

  乙方:

 高校

  丙方:

 国防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和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国防生有关规定, 经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政治考核、 面试、 体检, 甲、 乙双方确定 (招收、选拔)

 丙方为国防生, 培养目标为军队(指挥类、 非指挥类)

 干部。

 根据国防生培养工作需要, 甲、 乙、 丙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军队确定的国防奖学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 每学年与乙方结算丙方的学杂费, 定期向丙方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

 根据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 组织丙方参加军政训练, 帮助丙方具备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

 (三)

 会同乙方对丙方实施教育管理, 军政训练期间对丙方实施军事化管理, 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四)

 建立丙方个人考评档案, 在乙方协助下, 定期考核了解丙方现实表现、 学习成绩、军政训练、 作风纪律、 身心素质等情况, 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全程淘汰。

 (五)与乙方共同负责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入伍时个人档案、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报到证等材料的保管转递。

 (六)

 参与丙方毕业考核鉴定, 对达到培养目标的提出任职建议, 根据部队需要和丙方专业特长、 在校表现, 提出分配预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丙方毕业派遣工作。

 (七)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因素, 无法安排丙方到部队任职时, 通过乙方安排丙方作为普通生面向社会就业。

 (八)

 根据国家法律、 军队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 对丙方实施淘汰和违约处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科学制定丙方的教学培养方案, 合理设置专业课程, 选派思想素质好、 教学能力强的教师为丙方授课。

 (二)

 负责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 及时向甲方通报丙方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

 协助甲方对丙方实施军政训练, 将丙方军政训练内容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 为丙方军政训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四)

 配合甲方结算丙方的国防奖学金学杂费, 为丙方评定发放非义务性奖学金、 助学金, 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五)

 协助甲方对丙方实施淘汰和违约处理, 负责将丙方违约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 配合甲方做好国防奖学金本金和违约金的追缴工作。对尚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本金和违约金的, 不得为其申请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和办理户籍迁移等离校手续。

 (六)

 建立和保管丙方个人档案材料, 丙方毕业入伍时将其个人档案和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报到证等材料一并移交给甲方。

 (七)

 组织相关院(系)

 对丙方作出客观的学期和毕业鉴定。

 (八)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为丙方办理转学、 休学、 转专业、 提前毕业、 出国留学和推荐免试、 报考研究生等相关手续。

 (九)

 对丙方原有的管理、 教育和处罚权不因本协议而改变。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 热爱社会主义, 志愿从事军队工作, 严守国家和军队秘密, 不得参加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军队有关规定, 自觉接受甲方、乙方的双重教育管理, 定期向甲方、 乙方汇报思想、 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军政训练活动, 自觉接受甲方军事化管理, 学期和毕业训练考核达到甲方要求, 体检符合军队有关规定。

 (四)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 完成必修学分, 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培养目标为非指挥类的, 本科毕业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 培养目标为指挥类的, 本科毕业时不得推荐免试或者报考研究生, 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后, 可以在职干部身份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研究生。

 (六)

 未经甲方审批同意, 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办理转学、 休学、 转专业、 提前毕业、出国留学、 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 不得在校外借住、 租住。

 (七)

 享受甲方提供的国防奖学金, 可以参评乙方提供的非义务性奖学金、 助学金、 专项奖学金, 享受军队提供的军事教育训练资源。

 (八)

 毕业时服从甲方、 乙方分配。

 (九)

 应由一名亲友作为担保人, 保证对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

 协议有效期内, 有权对甲方、 乙方未履行协议行为提出质询, 或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条

 违约情形 (一)

 除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因素外, 甲方、 乙方因主观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 构成违约。

 (二)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构成违约:

 1.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参加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参加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

 2.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国防生管理规定被学校退学、 开除学籍。

 3. 未经甲方审批同意, 擅自办理转学、 休学、 转专业、 提前毕业、 出国留学、 结婚和报考研究生等事宜。

 4 . 无正当理由, 拒不参加军政训练, 或者不服从甲方管理, 情节严重。

 5. 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 主动提出解除协议, 拒不服从甲方和乙方毕业分配, 或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经教育无效。

 6. 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或者军政训练考核不合格, 体检不符合军队要求, 未能达到培养目标。

 7 . 经甲、 乙双方考核鉴定, 确认不适合继续作为军队干部培养对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未按规定为丙方提供国防奖学金的, 丙方有权解除培养协议。

 (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违反本协议帮助丙方办理转学、 休学、 转专业、 提前毕业、出国留学、 结婚、 推荐免试和报考研究生等事项, 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丙方构成违约的, 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 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 取消丙方国防生资格。

 2. 有第四条第二款 1、 2、 3、 4项情形的, 由乙方对丙方作退学处理, 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 5项情形的, 乙方不为丙方出具报考研究生、 出国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国企职员等证明材料。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 1、 2、 3、 4 、 5项情形的, 在协议解除后的 30日内, 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缴纳规定数额的违约金。

 3.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 6项情形的, 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或者军政训练考核成绩不合格, 丙方须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因伤病不符合军队体检要求, 丙方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4 . 有第四条第二款第 7项情形的, 由甲方视情确定丙方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和追缴违约金。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协议自甲、 乙、 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丙方完成规定学业毕业时自动终止。

 协议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 须征得另两方同意。

 (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和军队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国防生有关规定执行;经甲、 乙、 丙三方协商增加的协议附件, 视为本协议内容。

 (三)

 履行本协议出现争议, 经甲、 乙、 丙三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

 丙方违约逾期未足额退回国防奖学金本金、 缴纳违约金的, 由甲方会同乙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 丙三方各一份, 存入丙方个人档案一份, 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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