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归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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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归类(全文)

 

 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准〔暂行〕

 总那么

 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标准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阔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

 二

 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标准化考点建立的根本原那么是科学、平安、标准、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

 五

 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那么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根底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标准进展建立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根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标准,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平安、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标准?、可进展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效劳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效劳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平安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标准?试〔答〕卷平安保密?局部规定〕。

 9、具有完善的播送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

  、

  、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展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平安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平安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

 七

 条 组织机构 1、设主考 1 人,副主考 2 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 1 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效劳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平安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

 八

 条

 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工程、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那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

  ,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平安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戒备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

 第

 九

 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展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平安、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

 十

 条 考场座位数按 25 人或 30 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 80 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

 十一

 条

 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

 十二

 条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

 十三

 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展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

 十四

 条 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展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

 十五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 2 名监考员,每 9 个考场配备 1 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假设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

 十六

 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完毕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完毕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平安保密

 第

 十七

 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平安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平安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

 十八

 条

 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以下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

  、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平安保密工作规定?要求。

 第

 十九

 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 3 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平安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 3 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 2 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

 二十

 条

 开考前,主考及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

 二十一

 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展,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 3 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 2 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

 二十二

 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2 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

 二十三

 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 2 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完毕后,同场 2 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

 二十四

 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

 二十五

 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 2 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

 二十六

 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构造、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

 二十七

 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安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

 二十八

 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展。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平安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标准、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展。

 第

 二十九

 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考试组织实施

 第

 三十

 条 考前准备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平安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平安,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

 三十一

 条

 考试实施

 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播送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 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展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场,直至考试完毕离场时段进展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展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完毕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前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

 三十二

 条 考试指挥 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承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

 三十三

 条

 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

 三十四

 条

 材料保管 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完毕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展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第

 三十五

 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那么,进展决策和处置。

  评估与奖惩

 第

 三十六

 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评估要求对考点进展定期评估,对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

 第

 三十七

 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那么

 第

 三十八

 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标准,由我部另行制订、下发。

 第

 三十九

 条 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

 四十

 条 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

 四十一

 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系统管理员职责 4.视频监考员职责

 附 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 2 人签字确认。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完毕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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