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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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完整版】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类:____贷款) 借款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哑 写)___万元,规定 禁 用于

  2.借款期限 拍 约定为____年__ 谣 _个月,即从____ 厌 年__月__日至__ 暑 __年__月__日。

 蔗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 帘 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 学 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 类 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 沮款计划为:

  ___ 征 _年__月_____ 遭 万元;____年__ 圭 月_____万元;_ 汕 ___年__月___ 颠 __万元;____年 系 __月_____万元 腥 。

  3.贷款利息, 保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 簇 支用额按月息___计 鳃 算,按季(或月)结息 夫 。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 梳 ,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 铡 _%;不按规定用途使 密 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 坪 利息

 ___%;超储、 雨 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 坝 贷款,加收利息__% 涸 。

  在本合同有效期 慎 内,如国家调整利率, 合 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 浩 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 瘫 (结)算贷款利息,同 粕 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 逛 单位。

  4.甲方保 愉 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 韵 本金。还款计划为:

 娇

 ____年__月_ 僧 ____万元;___ 牢 _年__月_____ 参 万元;

  ____年 芝 __月_____万元 汛 ;____年__月_ 挺 ____万元。

 甲方保 抹 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渺 :

  甲方不能按时付 为 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 鸡 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 堑 支付贷款。

  5.借 照 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 预 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 哲 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 丑 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 亢 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 雕 从甲方(或担保方)的 凋 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 痈 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 坞 财产归还其借款。

  斥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 赦 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 再 经营管理、计划执行、 秸 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 槛 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 暑供有关统计、会计、财 本 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影 。

  7.在本合同有 慰 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 侣 包、租赁、兼并等而变 轻 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 赞 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 钢 承包、租赁、兼并合同 拥 (协议)的研究、签订 湃 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 歇 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 妓 权关系。

  8.需要 律 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 护 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 晕

 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棵

 9.甲方需向乙方 淖 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 恐 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 寅 或(和)第三方保证的 撤 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 显 抵押、担保协议书。甲 隙 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 甸 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 镇 合同的组成部分。

 10 聚 .(甲方双方商定的其 许 它条款)

  11.本 踞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星 ,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 旋 失效。

  12.本合 欧 同正本三份,甲乙方、 屿 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印__份,送乙方财会部 扫 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 蚜 位:(公章)贷款银行 氧 :(公章)

  法定代 翰 表:(签字)____ 赡 法定代表:(签字)_ 飘 _____ 或负责人:

 眺 (签字)____ 担保 加 单位:(公章)___ 她 _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远 )____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

 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 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 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或手

  段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执行《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 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 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提供《某银行信贷业务操 作规程》规定的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公司章程、借款决议;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 (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 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 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制作贷款调查评估报告时,除须对借款 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 进行调查,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核心主业、生产规模、所在行 业状况、财务状况和贷款期内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对手资金

  占用情况; (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情况,包括与贷款用途相关的直接收入、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入等情况; (六)对采用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 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八)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

 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

 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经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我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

 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在借款合同中应要求借款人承诺与贷款相关的重要事

  项,承诺内容应包括:向我行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配合我行对贷款进行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

 我行;进行合并、分离、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第二十四条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

 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请贷款承诺文

 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束以及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支行按 《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

 付审核,支付审核由各支行营业室主任和总会计按我行《某银行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

 请,向营业室主任提

 交送审材料。营业室主任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信贷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三十条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定具体支付方式。我行应采取 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 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

 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我行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且生产经营尚不稳定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我行信用评级在 A 级以下的; (四)单笔支付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

 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

 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通过借款人流动资金 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 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 付方式: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我行信用评级在 A 级以上; (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信贷业务部 门发放审核及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或其他约定账户。

  并按第三十条规定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 人及时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有关交易资料。对于不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的,支行应将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我行 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变更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 (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风险因素; (三)不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 (四)不能有效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资料;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 (六)其他违反合同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 款人定期提供该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项下,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 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支付台账,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

 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密切跟踪借款人产、供、销各环节的资金流转情况,当借款人现金流出现异常或发生风险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与借款

 人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支付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十条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履行授信评审程序,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信贷业务部门必须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展期,

 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和期限,按《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贷款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部门应积极采取催收等措施

 降低我行授信风险。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移交标准的贷款,应及时移交

 资产保全部门,由其进行专门管理,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

 贷款重组。

 第四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 行核销后,资产保全部门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整体贷款组合的风险进行预警,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及时下发风险提示、

 调整授信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某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在本行具体的企业贷款操作中,采用按用途方式区分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对于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与非项目性的贷款,原则上均采用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求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在本行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办行(指各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下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贷款额度。经办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测算方法详见附件)。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经办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按不同贷款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或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符合《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具体担保方式,根据《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原则上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对还款资金回流比较稳定的客户或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鼓励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生产经营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及三年(含)以下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受理。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

 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向本行提交书面借款申请、经有权部门审计或本行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其他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用途是否合理等进行初步判断,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和人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执行网等相关系统进行查询,调查其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

 调查。客户经理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有明确意见的评价与结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对外担保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相关性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录入到省联社信贷大平台,并按照我行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评价办法,测算出客户信用等级和最高风险限额,同时根据客户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报审查人员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对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谈。在办理客户授信或新客户准入前,经办行各层级信贷负责人必须分层级约见客户一次,具体按照《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客户约见谈话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与协议的签订。在贷款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与本行经办人员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在借款相关合同签订后每笔借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根据需要逐次向经办行提交放款申请,申请具体发放贷款。经办行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放款前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支付。本行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超过以下规定的都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具体支付操作方式,参照本行关于信贷资金支付管

 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五)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根据本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料管理按照《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照《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 xx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表

 附件 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各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四、调查与测算中的注意事项:

 (一)为减轻客户经理工作量,对小企业授信原则上可不

 进行需求测算。

 (二)存量周转性企业授信,测算值作为授信参考。

 (三)经办行应依据对企业的调查核实数作为测算依据。

 (四)在按上述方式进行测算后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五、为简化操作,经办行可采用流动资金需求简易测算方法,见附件 2: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表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编号:

 YB- - HT- - 007692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Foreign exchange loan contract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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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YB-HT-00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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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__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__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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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 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__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_月__________万美元; _____月__________万美元; _____月__________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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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_月__________万美元; _____月______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 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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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 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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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 贷款人 (盖章):_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银行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员: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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