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全文)

时间:2022-06-26 20: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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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全文)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主要是指为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不作为,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的调整和配置及对其运行进行规范与督促的规章和制度。就检察机关而言,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是加强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外部监督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对于规范和督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特点及价值取向

和外部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属于自律性的监督而非他律性的监督,本质上讲也属于检察机关的自我管理,因此在尊重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检察院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可以因地制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还具有双重性质,在实行内部监察的同时,还对被监督者正当职务行为及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应遵循如下的价值理念:一是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既要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运行,又要防止对司法效率的掣肘。二是司法性与行政性平衡的理念,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要防止过度强调监督的主动性而破坏检察权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平衡,要以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原则,以有利于检察职能活动的独立、正常开展为目标。三是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先重在事前预防,同时也应重视事中监督,尤其是执法办案监督,要力争做到实时监督、实时纠错,另外还要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原则。四是改革创新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应当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五是“效应互补”的系统化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改革应注意各种内部监督制度之间的协调、整合,强调监督的整体性、全面性,实现监督工作的统一性、有序性和协调性,使内部监督工作成为协调统一、有机结合的整体。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现状反思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是随着法律的变化和完善而逐渐进行的,体现了检察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通过不断的发展实践,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二是检察委员会的监督;三是举报部门、案管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四是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五是纪检监察监督。

检察机关现有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形成了一个交叉型、多元化的检察权控制网络,涵盖了检察机关几乎所有办案部门及其职能范围,具有鲜明的特点。然而,随着司法观念进一步发展,以及诉讼程序规范化要求的提高,这些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在实践中的缺陷即不完善和不适应之处已逐步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首先,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第二,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第三,缺乏稳定长效机制,监督效果随监督主体而变。

究其原因,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思想观念上重视不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不足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祟以及其他一些思想上的惰性;第二,监督形式化明显实质化不足,缺乏力度,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成绩多汇报问题少,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导多监督少;第三,行政性监督模式不符合现代司法活动的规律,执法监督被行政化的监督模式所替代;第四,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机构设置不科学,缺乏有效制衡力量;第五,内部监督手段的单一性抑制了监督效果,过度强调惩戒及威慑对人的行为的控制作用,而忽视了评估、考核手段的运用;第六,现行内部惩戒机制存在缺陷,检察官内部惩戒制度具有明显的沿袭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痕迹。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路径设想

一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首先是建立健全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规范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等等;其次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的刚性,主要是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权,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协管”程序,赋予所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

二是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包括确定督察内容,丰富督察形式;注重优化内部监督资源,形成检务督察的整体合力;实行检务督察一体化管理,防止职能虚化;抓好检务督察队伍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案管中心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设置;科学配置案管中心、法警的人员编制;实现案管中心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良性衔接;做好案管中心运行中的内外关系协调工作;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制度运行成本;处理好与检务督察的关系;强化案管部门自身监督等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和衔接。主要是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外部监督制度的良性衔接,实现效应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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