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对犯罪的解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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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精神分析对犯罪的解释

  

  精神分析在犯罪特征分析中的价值

  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是奥地利医学家S.弗洛伊德创建的治疗神经症的一种方法。其理论的中心概念是无意识;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欲望和冲突被压抑在无意识中仍影响着意识,并可表现为神经症症状。

  美国直接精神分析创始人JohnRosen就早年环境对人格的影响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精神

  病及人格障碍方面卓有成效,其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早年母性环境,这是在对精神病人的迫害幻觉方面的重大发现,他声称:“一个孩子,不管其母亲是充满爱心的天使还是邪恶的女巫,当他与母亲走散的时候,他焦虑,他呼叫,他渴望他的母亲,不管这是怎样的母亲,这也许可以解释精神病患者充满酷刑的幻觉,那是他回到母性环境的尝试,即使那是一个地狱般的状况。”一语道破母亲对人格的刻骨铭心的影响。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有两大解释:一个是Bentham的功利主义影响下将犯罪解释为人本能的体现,一个是Lombroso把犯罪作为返祖现象。然而两次世界大战使这些解释难以成立,正如法国精神分析学家拉康所说:“精神分析学解决了犯罪学中的两难困境:它将罪行非现实化,但又不将罪犯非人化。”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被很多学者用于犯罪特征的分析研究之中,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瑞士精神病学家奥古斯特?艾希霍恩(AugustAichhom,1878~1949,他被认为是第一位运用概念解释犯罪行为的研究者)、美国精神病学家威廉希利(WilliamHealy,18691963)和弗兰茨?亚历山大(F.G.Alexander,1891~1964)、英国的女学家凯特?弗里德兰德(KateFriedlander)、美国的临床心理学家弗里茨.雷德尔(FritzRedl,1902-)、美国精神病学家戴维?亚伯拉罕森(DavidAbrahamsen)等人。他们用学的基本观点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观点,使我们对犯罪人的心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现将这

  些学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

  1.运用潜意识理论分析犯罪人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一些学者认为,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分析不仅应注意他们的有意识动机,而且更应该注意他们的无意识动机。在那些持极端的学观点的人中,甚至把某些犯罪行为模式看成是无意识动机的象征性反应。例如,一个持枪抢劫犯使用武器,被看成是缺乏男子气概的反向作用,枪被看成是男子气概的象征。当他说“举起手来”时,他是在用象征性的方式弥补其无意识的男子气概缺乏感。入室盗窃犯罪被看成是无意识的强奸欲望的替代性反应。美国精神病学家弗兰茨亚历山大对一位女偷窃狂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的,使法官相信了他的解释,对这个女孩判了缓刑,并规定她继续接受的治疗。亚历山大和希利对一名惯盗进行后发现,这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后面掩藏着下述四种无意识动机:①对自卑感的过度补偿;②摆脱罪恶感的企图;③对他母亲的怨恨反应;④直接追求对在监狱中过无忧无虑生活的依赖倾向的满足(吴宗宪,1997)。

  2.运用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犯罪人的人格缺陷

  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本我是犯罪的内在因素,自我和超我是约束本我的两个控制系统,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与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的发展密切相关。后继的学者对犯罪人的自我和超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犯罪者的自我及其特征

  艾希霍恩很早就开始了对犯罪者的不完善、不成熟的自我进行分析,在用理论探讨少年犯罪问题之后,他提出了“潜伏性少年犯罪”的概念。艾希霍恩认为,初生婴儿是一种不合群的动物,家庭教养的作用就在于随着他们的成长,使他们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具备潜伏性少年犯罪状态的青少年具有这样的人格特征:①以冲动性方式寻求需要的即刻满足;②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

  ③只管满足其本能的需要,而不管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社会性质,即不分对错、缺乏罪恶感(吴宗宪,1997)。

  雷德尔等人在对犯罪少年的基础上,提出了“少年犯罪自我”,并详细描述了少年犯罪自我的症状,它们是:经不起挫折,不能处理稳定感、焦虑感和恐惧感,缺乏对诱惑的抗拒力,兴奋、醉心于群体的心理强烈,不能升华,不会照管自己的东西,害怕新事物,不能处理过去的外伤性经验,不能处理罪恶感,不能忍受竞争性刺激,在群体内不能正确评价自己,没有选择、评价工具的能力(森武夫,1982)。

  他们还认为,犯罪少年的自我缺陷与父母的错误教养方式有关,是由于儿童没有得到爱,受到粗暴的对待等造成的。

  (2)犯罪者超我的缺陷

  研究者十分重视对犯罪人超我的研究,可以说,不适当的超我的形成及其功能,是学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超我的缺陷主要以下面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1)发展不足的超我

  艾希霍恩认为,犯罪少年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这使得他们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难以控制本我的表现,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或缺乏父母之爱。

  弗里德兰德提出,犯罪人由于早年的亲情剥夺,与父母没有形成亲密的依恋关系,形成了无力的、有缺陷的超我,由于超我无力,不能控制本能冲动,从而形成明显的反社会性格,所以他们采用攻击外界,使周围人受苦的行动来摆脱心理冲突,获得直接的满足。

  2)严厉的超我

  与上述无力、软弱的超我相反,有一些犯罪人则是在严厉的超我支配下犯罪的。一般而言,神经症病人的超我十分强大,过分严格,在犯罪性神经症中,无意识冲突是在改变环境的尝试中“无意识显露的”,神经症性犯罪人有一种惩罚性超我,他们体验着对被压抑的童年期愿望的极端的无意识罪恶感,无意识显露的愿望是追求法律制裁部门的惩罚。斯托特(D.Stott,1982)根据对英国城市格拉斯哥的少年犯罪人的观察,提出少年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对家庭压力做出的反应。他们犯罪的动机包括逃离家庭、通过追求刺激而回避压力、敌意、检验忠诚、补偿性冒险心理等等。、3)越轨超我

  超我是儿童通过自居作用与父母认同而形成的。有的犯罪少年与犯罪父母的关系良好,摄取了父母的犯罪特性,因此形成了越轨超我。越轨超我的形成与上述发展不足的超我和严厉的超我不同的是:儿童的超我在形式上是正常的,但是超我的内容却是不正常的,他们不会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内心冲突,没有罪恶感。

  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超我空隙”。费尔德曼提出:犯罪行为是由于超我意识中受到了损害而出现空隙,或因违法者在服从法律规范方面的规定性定向方面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这一切可能源于孩子父母的潜意识纵容,即父母想从子女违法行为中获得冲动的代偿性满足。

  3.运用人格发展理论分析犯罪行为

  许多学者还应用人格发展的理论观点来探索、解释犯罪行为。根据弗洛伊德对人格发展阶段的解释,艾希霍恩、雷德尔、弗里德兰德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退化,它使儿童时.

  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得以复活,是幼稚性本我冲动与超我之间不平衡的表现。人格发展各个阶段中出现的问题与其后来的犯罪行为有密切的关系。

  亚历山大和施陶布提出:“所有的人毫无例外地、或早或迟地实施的第一次犯罪,都是对保持清洁的规定的违反。”他们认为,当孩子开始强行抑制自己括约肌的要求时,他就在自己的人格中建立了抑制机制。学家桑德尔。费伦齐(Sandor.F.Ferenczi,1873~1933)认为,“括约肌道德”是成年人道德的开端和基础。一个恶意地拒绝社会要求的倔强犯罪人,就像“一个坐在马桶上固执地拒绝任何外来要求的小孩一样;他坐在这个帝王般的位置上,感到比成年人优越”(亚历山大和施陶布,1956)。

  4.运用心理防卫机制来解释犯罪人的心理

  一些学者应用心理防卫机制来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中部会产生明显的内心冲突,引起激烈的动机斗争和紧张、恐惧的情绪反应。但是,他们常常采用合理化作用、投射作用、认同作用和反向作用等防卫机制来缓解心理紧张。募国犯罪学家赛克斯(GreshamSykes)和马茨阿(DavidMatza)曾对少年犯罪人的心理防卫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少年犯罪人五种“中和”技术,实际上就是少年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五种合理化解释。第一,否认责任。认为犯罪行为是偶然发生的,是在外部环境力量的控制下不得已才干的。第二,否认损害。如认为偷汽车只是借用而已,打架斗殴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等。第三,否认被害者的被害,自己之所以行窃,是因为被害者非常有钱,或者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于有过错的被害人进行攻击是正当的。第四,否定责难者。如认为教师处事不公,父母不爱自己,警察集腐败、贪污、残忍于一身,以此转移自己对犯罪行为的注意力。第五,高度效忠群体,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是遵守集体规则的表现,把群体规则看得高于法律,把犯罪看得高于学校和社会

  (T.Mrschi,1971)。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出,自我防御机制使用不当时,也会成为一种引发犯罪行为的机制。各人在为了恢复心理平衡、维护自尊、缓解痛苦等使用一些防御机制时,如果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采取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手段,就会导致犯罪行为。因此,使用防御机制引起犯罪行为,也成为犯罪行为产生的一种机制(吴宗宪,1992)。

  弗洛伊德的理论可分为两个时期,早期理论一般指他在1920年以前的精神分析理论。主要包括:①意识和无意识。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可分为3个部分:意识、前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指个人目前意识到的一切。前意识指虽非目前意识到的但可以通过回忆而变为意识内容的一切。无意识则指被压抑而不能通过回忆再召唤到意识中的一切;这通常是不为社会规范所容的欲望。

  ②压抑和抵抗。人的某些本能欲望常常是不被社会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等所容的。因此,欲望与规范就产生激烈的斗争,往往是欲望迁就规范受到压抑。由于压抑的无意识欲望不能闯进意识域里来,患者难以联想起自己的隐私这种现象,弗氏称为抵抗或抗拒。

  ③泛性论。一个人从出生到衰老,一切行为动机,都有性的色彩,都受性本能冲动的支配。神经症的产生,就是由于性本能冲动受到压抑而得不到满足的结果。精神分析理论指出,在性的后面有一种潜力,这种潜力常驱使人去追求快感。这种潜力被叫做利比多,又称性力。里比多的发展分为:口腔期、肛门期、性器期以及生殖期等。

  ④快乐原则和现实原则。人的行为受本能的支配,但同时又要受现实的限制。因此,人的心理也就有两种系统,每种系统各受特殊的原则支配。第一种系统受快乐原则的支配,形成于婴儿期;第二种系统除受快乐原则支配以外,还受现实原则支配,形成于婴儿期以后。

  张春兴.犯罪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223-257.

  [2]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33-396.

  [3]阿德勒.挑战自卑[M].李德明译,华龄出版社,2001:4.

  [4]罗杰·R.哈克.改变心理学的40项研究[M].白学军等译,2004:168-177.

  [5]姚峰.对一名服刑人员的心理动力学分析及启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7):59-60.

  [6]姚峰.潜意识创伤:天使还是魔鬼———对一名服刑人员犯罪原因的分析[C].第四届泛亚太地区心理学研

  讨会论文集,2005,11.

  [10]姚峰.罪犯心理与矫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

  [11]姚峰.早期环境对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对犯罪原因的一个精神分析学阐释[J].精神分析笔

  记,2006.

  [12]姚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1).

  南海出版社

  社:版出

  霍欣彤编着

  出版时间:2008-4-1《弗洛伊德精神分析》

篇二:精神分析对犯罪的解释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犯罪原因思考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是精神分析学派中弗洛伊德的观点。弗洛伊德虽然没有系统的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但他的理论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在今天看来还是具有很大的价值。本文首先阐述了与犯罪原因有关的弗洛伊德的基本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运用精神分析的原理对案例进行了解释,并阐述了各种基本观点具体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与解释。

  [关键词]弗洛伊德

  精神分析

  犯罪原因

  19世纪末,弗洛伊德以精神分析理论为人们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维度,一个对人、社会以及世界认识的新天地。他的精神病症、潜意识、梦的机制、本能、人格的发展与结构、焦虑论等理论,为解释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工具。犯罪是一种恶性社会现象,各个学派都对其原因试图进行过解释。精神分析学派中,在对犯罪人心理和行为进行分析时,后来者多采用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观点,所以在本文中,将主要介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与犯罪行为心理分析有关的内容。

  1、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

  1.1潜意识理论。潜意识又称无意识,是整个精神分析学派的基本主题。弗洛伊德主张,人的心理由意识(表层、)前意识(中层)和潜意识(深层)三个层次所构成。

  在弗洛伊德看来,无意识的精神活动远比有意识的精神活动重要的多。意识就像大海中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而藏在水面以下的部分是无意识,占整个冰山的大部分。

  意识(consciousness)是我们可以感知到的心理的表面层次,与外部世界联系,直接引发人们的行为,但不是行为的原动力[1]。

  前意识(preconscious)是指人们能够无意识中回忆起来的经验。它处于潜意识和意识之间,担负着“稽查者”的任务,潜意识部分的内容要达到意识层面会受到前意识的检查和抑制,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被压抑的欲望或本能也会通过伪装的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潜意识(unconscious)是个体精神结构中最深层、最黑暗的部分,包括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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