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思路3篇

时间:2023-04-30 14:00:07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思路

  

  券商机构业务发展思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券商机构的业务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券商机构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灵活地调整业务发展方向,掌握市场动态,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服务。以下是一些券商机构业务发展的思路:

  1.加强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券商机构应该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这包括基金、私募股权、信托等领域。券商应该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和优质的投资服务,吸引更多的高净值客户。

  2.拓展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等。随着国内企业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券商机构应该积极拓展投行业务,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

  3.推进科技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券商机构应该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券商可以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4.拓展海外业务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券商机构应该积极拓展海外业务。这包括海外投资、跨境并购等。券商需要在合规性、风险控制等方面提高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可靠的海外金融服务。

  总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券商机构需要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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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发展方向,提高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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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思路

  

  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

  (内部送审稿)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规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组织业内机构,围绕完善资本市场,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进行了认真调研,形成了关于证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初步意见,并提交了2012年5月上旬召开的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进行讨论修改。

  一、行业现状

  (一)发展阶段。证券业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源于银行、信托下属的证券营业网点。1987年,证券行业进入草创阶段,之后陆续设立了近90家证券公司。1998年,实施银证脱钩,审计署对88家证券公司同步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表明,行业当时挪用保证金、违规理财等行为比较普遍,资产质量较低,隐藏巨大的历史遗留风险。1998年后,持续进行了信证分业、财政证券转制、清理非法网点和风险处臵工作,证券行业开始进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阶段。特别是2001年后股市持续低迷,至2003年底证券公司各种违规和风险问题开始集中暴露,资金链面临断裂,行业技术上破产,社会信誉跌至冰点。国务院果断决策,从2004年开始对历史遗留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实施关闭,并进行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治

  理,最终关闭了31家证券公司,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建立健全了一批基础性制度。2008年后,证券公司风险处臵开始收尾,综合治理顺利结束,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规范运作的水平明显提高,证券行业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二)制度建设。证券公司风险处臵过程中,本着化解历史遗留风险、查找并堵塞制度漏洞的要求,探索实施了证券公司账户清理、客户资产管理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综合治理及随后的规范发展阶段,又陆续推出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以有效性评估和信息隔离墙制度为特点的合规管理、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等基础性制度。同时,审核三公开机制、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上线客户资金监测分析系统、证券公司后台集中管理等措施也相继付诸实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运行,使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为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实践。证监会一贯支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2004年8月第一次以会发文的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的机制、路径和支持证券公司创新的政策措施。之后,陆续推出了集合理财、资产证券化、直接投

  资、融资融券等新业务,并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为平台,采取专业评价等手段,相继推出了报价回购、约定购回、现金管理等新业务。2011年,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指引(试行)》,在实践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支持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的监管安排。在产品与业务创新上,遵循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法律无障碍、风险可控制、监管有措施、客户权益有保障、发生事故能妥善处理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创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四)开放进程。自2001年加入WTO始,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从境外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到参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再到境内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再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到《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再到CEPA补充协议和ECFA后续商谈;从认真履行WTO对外开放承诺到主动实施证券业自主开放的政策措施,我国证券业走过了一条渐进式的开放道路,国际化水平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兼顾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双边互惠安排的对外开放格局。目前,我国有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124家,合资证券公司13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1家;同时,有

  20家境内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并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维护了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

  (五)经营状况。综合治理和规范发展阶段,行业深刻吸取经验教训,集中精力和资源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显著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经受住了股市大幅度波动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传统业务持续发展,创新业务陆续平稳推出,市场中介功能和作用逐步扩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总体良好。截至2011年底,行业整体连续6年盈利,109家公司总资产1.65万亿元,净资产6240亿元,净资本4643亿元,分别是综合治理初的5.45倍,8.81倍和10.98倍。证券营业部5000余家,从业人员26万人,分别是综合治理前的1.7倍和6倍。

  (六)突出问题。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改革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和国际先进投行相比,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完全形成。去年以来市场低迷,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盈利水平大幅下滑,而银行、信托的理财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增长,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及时有效推出新产品新服务的问题充分暴露。造成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受国际国内大形势的影响,各方面对证券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很谨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上对金融创新过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并系统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国内股票市场大幅波动,证券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了风险控制上。在此情况下,对已经研究论证多年的新业务新产品都放慢了推出进度,更难以顾及其他业务和产品创新。

  二是受行业发展阶段所限,证券公司经营机制不活、创新能力有限、创新动力不足,综合治理之后行政监管主要是推动证券公司强化管理、夯实基础,进行内部管理创新,当时缺乏加快业务与产品创新的基本条件。

  三是证券行业身处公开市场,直接面对投资者,行业敏感度强,矛盾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容忍度低,解决手段可选择余地小,客观上对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要求较高。

  四是受市场深度、广度制约,证券公司业务与产品创新的空间有限。证券公司与证券市场相生相伴、相互依赖,许多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需要市场的结构、层次、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与之相匹配,证券公司难以单兵突进。

  (七)基本判断。目前是证券行业有史以来运作最规范、财务最稳健、基础最厚实的时期,但也是证券公司面临压力和挑战最大的时期之一;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和新股发行、信用债券、金融期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深入

  开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正在拓展。综合判断,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行业进入创新发展为主导阶段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二、基本目标

  (一)主要依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臵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生命线,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围绕“五个坚持”,证监会党委提出要研究资本市场面临的若干根本性问题,包括如何以资本市场的科学发展来促进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如何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活动,如何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五个坚持”和“三个如何”为确立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指明了方向。

  (二)基本目标。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以防范化解风险为基础,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能力为目的,以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为手段,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和证券公司对内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中介功能和服务水平,实现证券行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共进可持续发

  展。

  1、增强证券公司中介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按照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中介的属性,确立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应有地位和功能。强化证券公司的自治权利,放开证券公司设立内部组织架构的限制,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各自业务发展战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体系及其组织类型,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允许证券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设立基金公司的限制,整合公募和私募平台,统筹规划和开拓客户理财业务。支持证券公司积极探索和完善境内外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整合内外联动的业务运作和产品创新平台,发挥协同效应。持续培育证券公司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支持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证券公司有序竞争、差异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发展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行。在巩固提升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培育和加强证券公司的市场组织功能,放开中介、代理业务限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和为投资者进行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必须立足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改革开放、创

  新发展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都必须以是否能有效增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判断和检验标准。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证券公司诚信、行业形象和市场及社会稳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牢牢树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监管安排和公司内部合规制度、考核机制都要与投资者保护相一致,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导向。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遵循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以合适的方式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要支持证券公司增强产品创设和营销功能,切实为投资者提供诚信专业的、个性化的财富管理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把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形成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格局。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主要金融机构侧重于应对危机和调整业务模式,监管压力上升,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受到一定影响,我国证券业国际化面临新的机遇。但是,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偏低,“引进来”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成效低于预期,“走出去”开展跨境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不能满足我国融入全球经贸体系、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是我国本土证券公司发展历史短,总体规模小,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经营机制不灵活,创新能力不足,竞争力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

  三是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起点格局、空间范围和实施进程存在差异,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同时进入我国不同金融领域,对“分业经营”的本土金融机构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分业监管”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我国银行业等其他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证明,越是主动开放和高度竞争的行业,越有可能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证券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更新经营理念,引进先进管理、产品开发研究和风险控制等技术,推动金融创新和行业竞争,提高证券业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因此,应继续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渐进性、连续性、前瞻性,根据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从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多边、双边经贸谈判进程,逐步、持续提高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在缩短合资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经营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择机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与投行业务直接相关、服务于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研发、销售等业务范围,逐步提高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稳妥开展对外扩大开放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应加大对本土证券公司“走出去”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支持鼓励证券公司稳步开展跨境业务和国际化经营。

  同时,综合考虑对外开放进程和安排,协调有序地推进证券公司对内开放。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在相互开放的原则下相互持股的试点,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格局下,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以控股、参股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努力形成内外资公司公平竞争的局面。

  4、树立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改革监管制度,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留足制度空间。监管必须能包容、推动行业创新,但创新活动不能侵蚀、损害监管的有效性。监管制度安排事关行业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总体架构,应在坚持风控、合规两项基本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监管制度,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的归位尽责,有机互动。按照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中检查和事后问责的原则,对法定审批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凡是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和事后监管能够解决问题的,均适时予以取消;一时不能取消的,尽量采取简易程序审批;规范事前报备项目的管理机制,清理取消不利于创新发展的“软措施”、“窗口指导”,为行业自律和证券公司自主创新腾出足

  够空间。监管手段改革应确保监管部门在必要环节能及时、充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但同时应减少对证券公司业务过细的监管规定,对适宜证券公司自主的事项尽量不纳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范围,对适宜行业统一规范的事项尽可能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和业务指引,以提高证券公司自主自治、市场应变和创新能力。

  5、加强行业社会形象建设。证券行业社会形象建设关系社会和谐,也影响行业自身发展。应着力引导行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关心国家、热爱人民、扶贫济困、绿色环保的正确理念,摈弃脱离社会、推卸责任、炫耀财富的观念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督导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部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应加强证券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思想建设、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和专业优势,服务人民,回馈社会。应培育行业担当精神,改善行业社会形象,实现证券行业与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

  三、近期措施

  (一)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

  11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拓宽销售渠道、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机构部已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报审稿。

  (二)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进行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12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业务与产品创新指引。

  (三)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在完善净资本规则和落实“隔离墙”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子公司、并购基金管理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及其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放开限制。目前,在机构部、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相关各方的推动下,报价回购、约定购回业务正在扩大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已由试点转入常规,转融通业务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四)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功能,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目前,机构部已形成《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草拟稿)》,正在根据反馈意见

  13进行修改完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批。

  (五)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支持证券公司为中、外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明确由境内证券公司从事保荐和承销业务;增加QFII、RQFII和QDII的额度,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方式使用该额度,并简化审批流程;允许投资者直接以外汇认购证券公司QDII产品,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在CEPA和ECFA框架内,积极支持跨境业务在两岸三地资本市场先行先试,为行业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形成有利于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则体系。目前,为落实第四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机构部已完成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草案。

  (六)推动分支机构组织创新。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有序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取消经营业绩要求)和地域限制(取消“饱和区”、“非饱和区”等区域划分,由公司自主选点),以风险资本准备调控营业网点设立的规模和速度;逐步放宽客户开户方式限制,在符合基本开户流程、保证适当性要求和投资

  14者教育到位、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客户回访制度落实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探索网上开户,以减轻设立网点的压力;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主决定IT技术配臵和营业部技术框架,以降低经营成本;鼓励网点经营模式和组织方式创新;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允许分公司在管理区域营业部基础上,经营证券业务,实行财务核算。目前,机构部已形成《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定(草拟稿)》,正在修改完善,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批。证券业协会正组织证券公司修改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标准,并研究、探讨网上开户业务操作方案。

  (七)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上市,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证券公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市场化并购重组,创新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对以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机构部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借壳上市的仍坚持审慎监管)。取消后,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机构部仅对合规状况和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由发行审核部门依法审核。

  (八)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发展证券公司柜台业务。在场外市场发展过程中,培育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拓展证券公司托管、结算、估值等证券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鼓

  15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支持证券公司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专业化后台管理增值服务。创新托管体系,支持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结合场外市场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允许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的产品在OTC市场转让流通。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根据证监会的统一安排,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已经发布实施,多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证券业协会负责起草的《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已征求了地方政府和各证监局、部分证券公司意见,修改稿已经报批。

  (九)改革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最新做法,从我国市场和行业的实际出发,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适时灵活地调整有关风控指标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大行业业务规模空间、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及实际条件,采用差别风险控制指标,对于业务开展稳健、具备相应实力的证券公司给予更为灵活的业务操

  16作空间。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征求了全行业的意见,并正在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十)探索长效激励机制。为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应对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压力,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方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并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强化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三公”形象;组织行业参与扶贫解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为证券公司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设立公益性质基金会,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证券纠纷调解、行业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和形象宣传。机构部已完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拟在会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证券业协会已开始组织修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规则,正在制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指引。

  此外,为配合发行体制改革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

  1革,证券业协会已经与发行部、上市部就保荐与承销业务、询价行为、保荐代表人、新上市公司独立第三方风险评估、财务顾问分道制等工作进行了具体对接、安排,有关规则制定工作将按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付诸实施。

  四、实施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中求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措施多、涉及面广,有些还比较敏感。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特别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统筹安排、有机衔接好监管退、自律进与弱事前、强事后等各项工作,兼顾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在行业普遍关心、条件相对成熟、环境限制相对较少、有利于增强证券公司中介服务功能且证监会能自主办理的领域,率先予以突破。要兼顾大中小证券公司的不同情况,支持“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东中西部证券公司共同发展。

  (二)协调配合、分工落实。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涉及系统内很多单位和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其中一些措施,还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需要加强沟通,寻求理解支持,取得协作配合。建议成立会领导牵头、系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和指导有关

  1工作。

  (三)尊重企业、鼓励首创。证券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范围、创新能力和创新需求不尽相同,应支持行业差异化发展,尊重证券公司的自主定位。要保护行业的创新积极性,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对待行业的各类创意和新思路,鼓励并帮助公司将创新愿望转化为配套可行的创新方案,允许有可操作性的产品或业务创新方案先行先试。证券公司产品或业务创新涉及商业机密的,应予保护。但对不涉及商业机密、对行业有普遍意义的新业务新产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及时放开。

  (四)及时评估、务实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实施条件和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不尽相同,要区别情况,选择有利时机推出。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因此各项改革创新措施推出后应高度重视其可能给广大散户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必须密切跟踪、及时研判,出现问题时应快速应对;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客观评估和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改进完善;必要时,应适时暂缓或叫停。对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对行业竞争格局有较大影响的措施,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五、几个关系

  (一)要妥善处理行业发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要协调相关部门,在融资渠道、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证

  1券公司支持,为证券公司创造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应争取取消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的障碍,允许更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开展凭证式国债销售,放宽证券公司开展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业务的资格限制。应允许证券公司进入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推动有关部门取消入市限制。应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给予证券公司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应鼓励和引导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应协商减轻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解决经纪人税收问题,避免重复征税。推动《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修改相关法规中不适应创新发展的相关条款,并对过渡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要妥善处理行业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国际经验表明,在主要新兴市场中,渐进式对外开放利大于弊。开放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护是阶段性的手段,不能过度,更不应持久。适度保护有助于幼稚行业的培育和成长,但只有开放才能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和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业集中度不高,证券公司规模不大,因此对外开放的程度应与行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对外开放时,应配合国家对外经贸谈判,根据行业承受力逐步提高外资持股比例,适时扩大其业务范围,持续提升对外开放度。同时,应支持境内证券公司在亚太地区周边市场、欧美发达市场和主要新

  2兴市场设点布局,量力而行,务求实效,逐步培育和形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资本市场规模相匹配、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行。

  在对内开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行体制的影响,应当通过放松管制和拓展发展空间等方式让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做大,平衡金融业发展格局。涉及证券公司对内开放问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与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相匹配;二是坚持“一参一控”政策;三是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股权应相互开放;四是继续按试点起步、个案报批的原则报国务院批准;五是如银行、保险、信托控股证券公司,应对控股公司同类业务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

  (三)要妥善处理创新发展和风控合规的关系。风控合规与创新发展是伴随证券行业持续成长壮大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创新发展不能产生普遍性违法违规,也不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监管中一定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是证券公司行为要合法合规,不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证券公司创新风险要可测、可控、可承受,不外溢,不形成社会性、系统性风险。应处理好风控合规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空间。

  (四)要妥善处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的关系。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自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或者事后监管能够解决问题的地方,监管机构“往后退”,自律

  21组织“向前进”。在此过程中,做好退进衔接,制定自律管理的标准和流程,提高透明度。监管机构做好事中监测分析、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叫停。对授权派出机构的审核事项和事前备案事项,应尽可能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条件具备的,也要及时予以取消。要强化证券公司法人责任,明确分支机构以法人管理为主线,妥善处理法人管理与属地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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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思路

  

  券商资管五项业务分析及业务开展思路2券商资管五项业务分析及业务开展思路

  第一部分:五类常做的业务分析

  一、股权质押类业务

  (一)目前状况:分析师拉项目,资管做通道

  目前主要的做法还是通过走券商资产管理的定向理财通道,然后将项目和银行渠道相结合,银行来拿资金接项目,而券商提部分费用的模式开展。目前券商开展股权质押融资这一业务,最主要的瓶颈在于项目承揽这一层面。分析师正好是一个重要的接触上市公司的触手。业务部则和分析师合作,帮客户完成股权质押融资。整个过程涉及研发部门分析师拉项目,然后机构业务部承做项目,资产管理部提供通道,银行或者信托资金承接,经纪业务部托管。这个业务整合了公司内部不同部门和外部相关资源。

  初期利润低重点做规模

  目前属于拼规模阶段,整个净利润还是比较低。一方面,股票质押的折扣比较低。券商开始做此项目,一般情况下主板都在四折左右,而中小板多在三折,创业板股票则不大敢承揽。另一方面,信托给的年化利率在11%多,而目前券商给的质押利率多在9%左右。而且券商在做此项业务时,其提供的资产管理通道,也仅提成千分之三到五左右的费用,远远低于信托公司所收取的费用。这样一来,券商参与此市场,一方面为券商增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将大大降低质押融资市场的交易费用。

  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信托行业的重点业务,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了较为良好的融资渠道。如今券商通过资产管理通道的创新参与,其一方面为券商行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可能,另一方面也通过竞争降低了股权质押融资的费用。预计随着上市公司资金需求的增多,此项业务规模会逐渐增大。

  (二)未来的机会

  在最新公布的券商资管新政中,管理层拟取消小集合、定向产品

  “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意味着券商资管可以像信托一样,成为股权质押融资的新平台。

  券商以小集合或者定向形式募集资金,并通过自有渠道寻找有意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客户,谈好价格后,在大宗交易平台完成过户交易。由于突破了“双10%”限制,券商小集合或定向产品允许满仓买入同一只股票吗,这也使得高效的股权质押融资成为可能。

  更重要的是,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在融

  资交易期间内,融资方可以指挥券商,在质押股上涨至心理价位时进行抛售,盈利部分由券商与融资方进行业绩分成;而信托版本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必须在中登公司备案,融资合同解除之前,任何人无权动用质押股权,换句话说,券商版本的股权质押融资模式要比信托版本灵活地多。

  二、市值管理类业务

  市值管理服务是针对解禁限售流通股股东、持有证券组合的客户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或资产管理服务。其主要目标群体是限售流通股股东(“大小非”)。市值管理主要包括了减持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两个部分。目标是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市值管理服务有两种模式:

  (一)投资顾问模式——两步走服务

  对于有减持需求的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可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先期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后期争取和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达到客户资产全权委托管理,从而锁定稳定客户资产。

  (二)资产管理模式——一站式服务

  对于有减持需求的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直接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全权为客户进行账户减持管理,减持后的资产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资产配置。

  1、减持管理

  帮助解禁股股东将股份通过大宗交易等多种形式在二级市场按照合理的价格减持,同时防止股份价格的大幅波动。

  2、波段操作管理

  按照客户要求,保持期初和期末持有的股份一致,利用我们的投资管理能力,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把握,对股票波段操作,获取价差收益。

  3、减持重配管理

  将客户股票逐步减持,再将减持获得的资金逐步配置到与其自身风险收益匹配的其他投资品种中获取收益。

  三、通道业务

  可以预见8号文将会全面打击银证通道业务,大部分券商资管未来将不得不收缩战线。

  而对具备渠道优势大券商资管,影响利好。由于非标规模与银行总资产挂钩,大银行优势明显,冲击最大的将是近几年理财业务几何级膨胀的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对于具备渠道优势的大券商资管以及投行业务和固定收益业务实力优秀的券

  商,8号文掐死了毫无营养的银证通道,也打开了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之门。一句话,强者恒强。

  2012年银行业总资产130万亿,目前理财规模大约8万亿,按双限要求非标债权规模不得突破2.8万亿(8×35%),但实际可达到5.2万亿(130×4%)。目前非标预计在4万亿左右,只要提升总体理财规模即可将非标提升到5.2万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双限政策将形成这样一种机制:银行理财如果要多投非标债权,就必须要先多投标准债权,做大理财规模。

  8号文的发布等于为非标业务正名,此类业务将来可以名正言顺地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目前从非标项目管理要求上看,大行比较小行而言更为规范,达标率要高,发展后劲足。

  对投行和固收实力好的券商,可选择在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进行突破;对想建池的券商须先想清楚再推;而对上述皆不行的券商,就一棍子打回原形。

  四、项目类业务(类信托业务)

  资管新政允许券商通过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融资于实体经济的通道,采取的是有限度的放开政策,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需要适度创新,依法合规的设计交易结构,低成本、高效率的完成对标的项目的投资交易。类信托业务属于券商资产管理领域的的支柱业务,结合券商固有的内部资源—研发、投行、并购、直投、经纪等共同发展,形成协同效应,既是做好类信托业务的必由路径,也是发展传统业务的有效激励。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是要把实业市场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市场而成为流动性强的证券资产。而券商资产证券化,是券商做中介,把合格的实业资产证券化处理,既可以在证券市场发行交易,也可在指定的场外交易,类似于现在的三板市场。对实业来说,可以理解为打开了另一种前景巨大的融资通道,原有的资产现在可以借助证券公司这个新通道盘活了。2012年9月,中信证券上报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项目,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目前对于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步目标在以下几类资产: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市政工程特别是在回款期的BT项目资产,商业物业的租赁资产,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资产等。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就属于“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资产”。

  尽管市场各方对券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寄予厚望,但券

  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大多数拥有资管业务的券商尚未获准开展此项业务。从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发行方看,主要还是信托占主导地位,如果券商资管常态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信托而言将是一种严重威胁。券商通过资产管理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和发行人都系于券商一身,这也是与信托公司公司在该类产品上一个最大的不同。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

  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支持,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基本流程

  由证监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尚处于试点期。

  具体操作模式是:

  (1)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一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SPV。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固定收益类的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

  (3)专项计划募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特定基础资产。

  (4)专项计划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偿付本息。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由证券公司承销。目前的主要投资者主体包括: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大型企业集团、信托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部分:五类常做的业务的开展思路

  一、股权质押类业务

  第一步;寻找项目来源——可能合作的商业银行投行部或者同业部;券商自己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来源;员工团队自己拉来的项目。

  第二步:筛选项目和联系项目牵头人。找出最可能做成的项目,联系银行或者营业部。

  第三步:谈判加综合评估。涉及内部风控谈判、收益率和融资成本谈判等多项细节。必须具体项目具体对待。

  第四步:签署协议。

  备注:此类业务的重点在于优质项目的来源。商业银行的投行部

  或者同业资金部有许多优质的对公贷款客户,有第一手的资源,应该成为券商初步公关开拓的对象。营业部的资源,需要在内部做好合理的分工和资源的调配,以合理的项目提成提高相关部门员工介绍或者参与项目的积极性,辅助以公司层面的合作业务考核,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一切资源。

  二、市值管理业务

  第一步筛选客户

  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如自己公司的机构部统计的大小非名单,按照市值大小进行排序,剔除市值过于低的客户。结合个股和人脉的情况,选择减持需求可能性较大的大小非股东入手。

  第二步拜访客户

  准备材料:市值管理宣传册、公司宣传册、投资顾问合同范本、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范本、公司运作的成功案例(如果有)。

  沟通思路:了解客户减持需求、介绍我们可以提供的减持管理服务、介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概况和优势、引导客户委托减持和委托现金管理的需求、介绍我们的服务流程。

  拜访形式:找准关键人物,寻求突破点。必要的商业公关需要提前准备好。

  第三步需求反馈

  甄别和归纳客户的需求。如客户确实存在减持顾问服务需求和减持后资金安排需求的,要和相关部门协作,商议相关方案。。

  第四步需求应答

  资产管理总部按照客户需求提供股份减持策略报告。在客户要求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将安排投资经理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再次拜访客户。

  第五步协议签署

  对于有明确意向的客户,双方可签署标准化合同。券商内部需要有一些列迅速有效的流程来商议具体合同细节问题。

  三、通道业务

  传统的通道业务创新能量不足,业务增长潜力受限。8号文出台后,小银行的此类业务已经被掐着脖子了。过去半年的膨胀不可能持续。个人观点:此类业务必定是走下坡路的,不应该作为重点对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大多还有“额度”可用,也是剩下的仅存的蛋糕了。

  对于小银行,建议此时走向二线城市(如广东地区的茂名、湛江、揭阳等地,长期是被忽略的地方)。另外,许多二线地方,离大券商的总部遥远,大券商内部沟通费时费力,反倒不如中小型内部沟通迅速的小券商有优势。许多大券商在二线省份做不过当地的小型券商是有原因的。

  展开工作方法:1、电话或者现场拜访,迅速和各大银行建立起初步的联系。整理出核心人员信息,通过公司平台,以邮件和短信的方式不断的把公司能提供的业务合作模式用合适的方式告知对方,让对方在心理层面形成深刻印象。2、充分调动各部门员工的个人资源,寻找重点合作伙伴,方法和前几项业务类似。

  另外,通道业务,应该作为和挖掘商业银行合作机会的工具。通过通道业务的合作,逐步展开股权质押、市值管理等业务的合作才是根本目标。

  四、类信托业务

  在类信托业务中,券商扮演了类似信托的融资角色。在今年新发行的产品当中,不少都是分级产品,几乎占四分之一。优先级投资人收益高的达到7.5%以上,但值得关注的是,达到保证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都需要劣后端做杠杆担保,这些产品的劣后级劣后端很难找,多数都是要券商自己的资金购买,个别产品找到一些私募进行合作。优先级因为收益固定,在银行体系非常好发,但这样券商每发一个产品都可能要消耗资本金。

  看起来“光鲜”的新业务,未来的风险有多大呢?如果不出事,当然是好的,一旦出事,可能对公司整体影响很大。集合理财这种产品面对的是普通投资者,尤其不能出现风险。在券商的内部,风险的识别、评估、定价是券商以后持续发展的关键。

  引入融资方来做劣后,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担保,是一个相对

  合适的选择。

  此类业务需要:找到合适的融资主体(这和前两项业务的方法基本一致),或者找到愿意合作的信托公司(尤其是股东方的公司,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兜底”的需求)。

  四:资产证券化

  此类业务的终点还是拉的来客户。客户的选择上包括:

  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主体评级AA-或以上;

  在公开市场有融资记录的企业;(如已发行短券,中票,企业债,公司债,股票)

  在选择地方政府城投或平台类公司是否适合做债务融资或资产证券化时请把握以下原则:

  (1)应该是具有健全的公司机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公司;

  (2)企业拥有真实有效的资产,对相应资产具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3)企业拥有占较大比例的真实的经营性项目;

  (4)企业拥有实际的现金流,且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性资产取得(比例在50%以上);

  (5)具有真实可信的偿债保障;

  (6)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企业持续性、制度化的业务支持。

  备注:此类业务的难度也在于拉来项目,好的企业谁都想做,粥少僧多。必须调动公司资源和股东资源,现在自己有可能接的到项目的领域里开展。综合看来,公司内部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和利益分配的体系,充分调动一切资源,才有可能拉的来真正合适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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