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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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9.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海南省纪委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

  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2000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

  包、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一)限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二)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有承包资质等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五)违法决定、擅自指定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的;

  (六)强迫、授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或中标项目肢解转让或分包给领导干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的;

  (七)指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

  (八)干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正常发包承包或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重处分。

  第五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以及中标单位的确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凡因领导干部干预,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指使、干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竣工验收部门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验收以后发生质量事故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越权干预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工作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工程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有本规定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0年第05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为了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参与基本建设工作行为,有效推进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领域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系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和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公务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以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篇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文件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

  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干部违反上述纪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篇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了有效遏制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腐败,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打造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特制定如下关于在体育系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时间为两年。2021年全面推开并取得重要进展,2021年巩固深化整治成果,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筑牢体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二、重点对象

  全体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整治重点

  主要整治在工程建设领域违反违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等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授意、指使、强令、暗示等方式,在工程建设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1.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问题,主要是:提前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造成既定事实等方式预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建设方案等行为。

  2.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主要是: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等行为。

  3.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问题,主要是:违规改变城乡建设规划;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执法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4.插手干预物资釆购、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问题,主要是

  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

  规避招标;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利用物资釆购、资金拨付等职权谋取私利;违规大额度追加项目资金等行为。

  5.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组建工作专班。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在体育系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总支,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检查、资料汇总等工作。

  (二)深化学习教育。组织领导干部通过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并运用近年来省市工程建设领域查处的腐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守纪律,明底线。

  (三)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体育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党的十九大以来个人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一查找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写出自查报告,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并签订不插手干预承诺书。

  (四)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要求,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开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易发多发严峻形势,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正视问题、积极整改问题。

  (二)夯实政治责任。领导班子要坚决贯彻中、省、市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班子成员、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强化“一盘棋”思想,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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