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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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市市内农村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扶贫开发重点帮扶镇。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落实“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规定的资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四条“双到”资金由镇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共同管理。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的预算与分配、使用与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市级财政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13~2016年,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双到”资金原则上按市认定的贫困村总数×50万元/村的标准在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按扶贫专项资金30%的比例统筹。第六条扶贫专项资金坚持围绕扶贫工作目标,采用规划分配、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等方式分配资金:规划分配是指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据实分配是指依据确定的扶贫投入范围和标准,测算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第七条“双到”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村扶贫“双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山区镇教育医疗扶贫投入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有关区确定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在每年3月31日前,联合市财政局共同报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专项资金及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中央、省及市规定的其他市内农村扶贫任务。第九条“双到”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推动其适应市场、转型升级;提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资助贫困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与开展种植、养殖等农业项目,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对户的救济和救助以及资助贫困户子女就学等。各区可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双到”资金统筹用于扶贫产业园等扶贫项目建设。第十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与北部山区镇建设项目资金整合,着力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第十一条由扶贫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相关的固定资产

  投资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二条安排用于市扶贫办及其派驻工作队的农村扶贫工作经费,由市扶贫办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各有关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本级扶贫专项资金中提取任何工作经费。扶贫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交流培训以及临设机构日常办公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第十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申报程序:镇级市政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管理。相关项目经区扶贫办按照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后,呈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下达,并同时报送市扶贫办存档备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镇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国土、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职能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意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村完成民主管理程序后,“三方”共同确认后予以立项,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由区扶贫办跟踪监管。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议事及公示程序后,由“三方”共同确认后予以立项,并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由区扶贫办跟踪监管。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事项,经村委会决议通过且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由贫困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款申请,并经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及镇扶贫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由区财政局或镇财政所拨付下达。扶贫企业等其他主体申报的项目,参照农业项目管理有关程序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区财政局在收到市本级财政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指标下达或拨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以及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或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属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按项目管理的,应纳入区扶贫项目库管理,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或镇财政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属于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范围,且

  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应由区财政局或镇财政所按农民“一卡通”账户体系直接拨付到户;对需下达至村使用的扶贫专项资金,可由区财政局或镇财政所按规定拨付到贫困村三方共管账户,支出由“三方”共同审批。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拟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扶贫办负责牵头制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跟踪、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预算执行偏慢的区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研并采取约谈或通报等督办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市直机关对口帮扶单位牵头贫困村及所在镇扶贫办,共同研究制定“双到”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对贫困户的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负责对下达到村使用管理的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建立健全三方共同管理的支出审批制度,并监督贫困村三方共管专户的设立和变更等事项;各区财政局负责对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协调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联合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填报《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连同上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并抄送市扶贫办;各区扶贫开发办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扶贫项目库,完善本级扶贫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入库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按规定完成项目实施任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

  就地、就近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部门;镇财政部门对下达到镇的扶贫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管理并及时拨付;镇扶贫部门应与贫困村及其对口帮扶单位,共同做好“双到”资金的“三方”共管工作。第十六

  条扶贫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区人民政府审批制,并由区扶贫办纳入本级项目库管理,同时报送市扶贫办存档备查;“双到”资金安排项目,由镇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并立项,并报送区扶贫办存档备查;市本级财政鼓励并支持各区结合地方实际,对不具备经济发展条件的贫困村,合理整合“双到”资金及其他来源的扶贫资金,积极创新并推动贫困村形成组团式异地发展模式。具体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由区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并同时报送市扶贫办。第十七条贫困村要利用公开栏、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双到”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或村委会等公共场所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强扶贫“双到”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区应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

  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一轮安排及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参照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以及国家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扶贫、建设、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条对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市慈善会和“慈善日”募集的慈善资金中,需纳入市本级扶贫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于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篇二: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南部滨海大道西延伸线工程一标段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

  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

  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页脚内容4大连市南部滨海大道西延伸线工程一标段

  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

  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

  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

  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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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银监局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扶贫互助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扶贫互助社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由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社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报表管理制度:

  1、月报:村扶贫互助社每月终了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县扶贫办

  村两委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2、季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季终了1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3、年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年终了3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页脚内容4大连市南部滨海大道西延伸线工程一标段

  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每年年末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

  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页脚内容4

篇三: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财务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推行村级“三资”监管机制试点工作意见》(黄纪发[20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镇所有财务收支实施会计监督。现将具体内容汇报如下:一、扶贫资金专项核算1、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应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使用。由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共同组织村社开展清查登记工作,做到不重不漏、账账相符。2、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收支核算。在12月31日前编制财政扶贫资金决算草案。二、扶贫资金专项公示及公告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扶贫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扶贫资金运行实行阳光操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明细。三、预留保证金按上级要求,扶贫工作结束后,对拟享受补助的家庭进行抽签,凭手续到农经站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四、其他事宜1、村民小组长是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好该小组的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清理时间从次年1月起至5月底止。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所进行处理。2、对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回已发放给群众的补助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专项资金安排的权限为全镇7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1-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以人均财力低、条件差为主的地方,重点向基础设施薄弱的地方倾斜;以上级投入资金较多、能带动辐射面广的地方倾斜;经济欠发达但是民族地区的乡村优先倾斜;近几年来受灾比较严重或者今后可能受灾而需要给予救助帮扶的乡村适当倾斜。五、资料归档1、坚持把财务档案整理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确保财务档案齐全规范、装订整齐美观、存储安全有序。2、各种原始票据、记帐凭证、报表附注、计划总结、图片影像资料都应整理存档备查,随时准备提供调阅利用。六、监督检查财政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扶贫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扶贫户,扶贫资金未全额到位不得进行支付发放。七、本制度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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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

  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篇五: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

  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

  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

  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六: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

  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扶贫产业验收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扶贫产业验收方案(三):2018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一: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区情况

  项目共涉及幸福村、联盟村、金新村、桃元村四个村,重点发展区在幸福村,幸福村位于金沙县城关镇东部,距县城3公里,地理位置东经106.288

篇七: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二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第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的扶持到村或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四条

  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农户所申报的扶村到户扶贫项目须经有关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然后形成报告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经县扶贫办、民宗局调查后,筛选确定项目并上报。县扶贫办、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分配资金。第三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第五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种养殖业种苗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添置等。

  (二)下山脱贫项目。扶贫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以及对贫困农户的建房补助等。

  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和《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1X〕329号)执行。第十一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村账乡管,分村核算,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第五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扶贫办、民宗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检查。第十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五条对村账乡管不规范,造成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其他不涉及扶村到户的扶贫资金按《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送: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1X年扶贫到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开办〔201X〕48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依据开发式扶贫方针和扶贫到户原则,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经济开发类项目,以加大开发力度,增加扶贫投入,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加快全县脱贫致富步伐。

  二、合作金融机构县信用联社及其各乡镇分支机构为发放贴息贷款的主体。

  三、贴息贷款方式

  (一)贴息信贷对象。县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指农产品)且能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民营经济大户和龙头企业;医院(不含村级卫生室);学校(含雨露计划培训基地,不含中小学)。

  (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三)贴息标准。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月利率为8.7‰,超过6个月、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月利率为9.3‰)贴息6.3‰,超过部分由贷款人承担。四、贴息贷款程序

  (一)扶贫贴息贷款人申请。

  (二)县信用社承贷分支机构按贷款程序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联合审定。

  (五)信用社发放贷款。

  (六)实施贴息贷款项目。

  (七)验收贴息贷款项目。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信用社、乡镇或主管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八)贴息资金报帐。贷款人持《巴东县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项目验收单和利息结算凭证到县扶贫办报帐。县扶贫办审查核实后并支付贴息,最后由县扶贫办到县财政局报帐。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巴东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郑开廷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郑凯,副县长刘太可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邓玉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圣虎,县扶贫办主任谭明宪、副主任薛云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高云,县人民银行行长王建国,县信用联社主任徐向东,县审计局局长师艺,县监察局局长刘传谊为成员。压滤机滤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办公,谭明宪兼任办公室主任,薛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对本乡镇相关工作负总责。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乡镇、村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宣传资料送到农民手中,使贴息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让贫困户了解贴息资金的用途,引导贫困户树立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正确处理好贴息、发展、脱贫的关系。滤布厂

  (三)强化监管,阳光操作。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工作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县扶贫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四)跟踪问效,良性运作。为确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资金运行良好,县扶贫办将会同金融机构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走访承贷农户,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把我县小额信贷扶贫贴息到户工作实施好。《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篇八: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臵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7、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检查范围(2022-06-16)8、五个专项治理活动剖析(2022-06-20)9、互联网门户网站等保密检查工作(2022-06-22)10、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22-06-22)11、六个专项整治内容(2022-07-11)12、六个专项治理是什么(2022-07-12)13、六个专项治理汇报(2022-07-13)14、公安交通管理专项整治个人先进材料(2022-07-16)15、制定关于“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专项工作制度(2022-07-30)16、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07-30)17、南开大学农村专项招生初审结果(2022-08-02)18、四个专项治理个人台账(2022-08-09)19、四个不为专项治理活动查摆整改(2022-08-16)20、四个专项治理自查(2022-08-16)21、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整改(2022-08-25)22、开展“两查两保”专项行动情况(2022-09-05)23、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022-09-06)24、山东省关于治理小金库(2022-09-13)25、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2022-09-13)26、工商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2022-09-13)27、开展庸政懒政怠政专项治理工作(2022-09-13)28、惠农资金专项整治情况汇报(2022-09-23)29、施工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2022-10-24)30、旅游局开展非法朝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22-10-30)31、检察院一问责十清理专项行动情况(2022-11-01)32、机关互联网保密检查(2022-11-06)33、检察院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汇报材料(2022-11-07)34、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022-11-14)

  35、武汉大学农村专项招生(2022-11-18)36、关于保留专项检查经费的请示(2022-12-16)37、九年级英语名词专项训练及解答(2022-12-29)38、专项治理吃空响实施方案(2022-01-04)3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01-10)40、关于申请专项经费的请示(2022-01-16)41、关于请求拨付资金的请示(2022-01-22)42、幼儿园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2022-02-21)4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2022-03-19)4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篇)(2022-03-19)45、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2-03-20)46、会议制度管理办法(2022-03-24)47、值班管理制度(2022-03-25)48、费用报销管理制度(2022-03-25)49、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022-03-25)50、印章管理制度(2022-03-25)

篇九:村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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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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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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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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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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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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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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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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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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