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15 17:4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提升公路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8号)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完善现有、严控新增、规范流程、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我市列入统计范围的国道、省道、农村公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现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的指导意见》(苏交传〔2020〕622号)的文件要求,严把新增设施批准关,需要拆除与取缔的动态清零,及时更新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清单,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设置,做好长效的规范化管理。

因公路运行安全保护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专项整治要求执行。

二、任务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需求、谁设置”原则,实施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的任务分工为:

(一)限高限宽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管辖范围内的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的长效管理;承担市管高速、普通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批准工作;汇总各单位年度设施清单并定期公示;总体协调、统筹推进和业务指导该项工作的实施。

江北新区建交局、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批准和监督检查处理工作;指导街道及社区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工作;负责设施清单的更新、汇总。

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指挥支队承担市管高速、普通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接省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落实省局对该项工作的部署要求。

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三支队承担市管高速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日常行政检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核查限高限宽设施申请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负责市管高速公路设施清单的更新、汇总。

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四支队承担普通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日常行政检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核查限高限宽设施申请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负责普通国省道设施清单的更新、汇总。由各区代管的国省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仍由各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及负责受理、核查限高限宽设施申请资料,经四支队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交通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市管高速限高限宽设施以及配套安全设施的养护及申报工作。

(二)检查卡点

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江北新区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发展中心按照分工,对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置的检查卡点及其配套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现有

1、维护清单:按照任务分工,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限高限宽设施的清单,实时更新、定期维护。

1)市管高速公路:由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三支队更新、汇总限高限宽设施清单,报指挥支队;

2)普通国省道: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四支队更新、汇总限高限宽设施清单,报指挥支队;

3)农村公路:由江北新区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更新、汇总辖区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清单,报指挥支队。

2、完善标牌:根据《省交通厅关于现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的指导意见》(苏交传〔2020〕622号)中关于公示牌和标志标线的设置要求,对缺失、损坏、不符合标准的公示牌及时通知设置主体进行更换和增补;按要求完善标志标线,收费站区适当位置设置客货分离行驶警示、引导标志,限高设施以柔性设施为主。

3、签订养护协议:按照任务分工,由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三支队、四支队,江北新区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逐一明确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限高限宽设施养护主体,签订养护管理责任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同一线路或同一养护主体打包签订协议,做好归档备查。

4、逐步取消临时设施:统筹考虑,尽早研究制定改善措施,逐步取消临时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满足净空要求的,要以完善禁令标志、设置交通监控等管理措施替代限高限宽设施。

(二)严控新增

1、设置条件

按照“必需、无替代”的原则,严格新增设施条件,凡是可通过其他管理措施实现保护运营安全的,原则上不得新增限高限宽设施。新增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水利设施、桥梁或涵洞等,为保护上跨设施运营安全,可在桥涵、涵洞前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为保障桥梁运营安全,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

3)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4)为实现客货车分离,在收费岗亭前可设置限高设施。

5)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置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

6)限高限宽设施防撞等级和防撞能力由上跨桥梁、涵洞等运营单位根据安全运营需要确定,应当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2、批准主体

1)公路部门、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需根据公路的路网行政、技术等级,按照任务分工,由前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在公路上新增检查卡点,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涉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涉路施工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

3、批准流程

1)市管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限宽限高设施产权单位分别向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三支队、四支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三支队、四支队对所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

3)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及相关规范的设施,出具批准文件。

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的批准流程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4、所需申请材料

1)产权单位出具的包含拟申报限宽限高设施设置理由、具体路段点位等信息的申请文件;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限宽限高设计文件;

3)养护管理责任协议;

4)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监督检查

(一)执法检查

1、对符合设置条件且满足技术标准的,应当纳入日常规范化管理。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纳入公路执法检查内容,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重点,并做好台账登记。

2、对符合设置条件但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 ,应当督促设置单位按标准改进。

3、对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当进入执法程序,按照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罚则进行查处,实现违法违规限高限宽设施“动态清零”;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按照违反《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进行查处。

(二)养护监督

将限高限宽设施养护状况纳入公路养护监督范围,相关公路养护监督单位督促设置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落实好养护工作,保证限高限宽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三)定期公示

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按照任务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汇总辖区内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清单(见附件),报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指挥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2月底前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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