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19 20:4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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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守则

  服务宗旨,时刻谨记,加强学习,一专多能;

  办事程序,规范严谨,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坚守岗位,服务民众,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首问责任,认真履行,文明礼貌,周到热情;

  执行制度,严肃认真,廉洁勤政,不徇私情;

  服从领导,团结群众,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人即群众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群众提出的事项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都负有接待、解答、记录、办理或引导办理的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要依照程序规定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将办事群众引导给具体经办人员处,直到有人办理为止。对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并告知办事人后方为首问办结。

  2、第一个受理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理事项,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

  3、首办责任人要及时向群众回复反馈所办理事项的结果与征求意见和建议。

  4、首问、首办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者,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服务承诺制度

  1、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将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承诺办事程序。当群众来办事时,工作人员应将规定办事程序告知办事群众,并严格按程序办理。

  3、承诺办事时限。对群众所办事项,能立即办结的应立即办结,对不能立即办结的应向群众承诺办结期限。

  4、承诺廉洁办事。对办事群众提出吃、赠送礼品、礼金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5、承诺文明办事,依法办事。对群众做到热情、和谦、有理、有节、文明。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耐心、及时办理各类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前来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

  2、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3、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人对各联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4、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办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5、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中心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不同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时内办理完成,做到优质高效的管理制度;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办事人员要即收即办,现场办结。

  2、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办事人员要根据办理限时(一般办理限时为 3—5 日)规定,出具承诺办结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3、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承办责任人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并原则承诺办理限时。

  4、对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制内容

  责任追究制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2、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中心相关制度,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3、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开本工作岗位的。

 ②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③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④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⑤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

 ⑥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⑦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 :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不能胜任窗口业务的。

 ③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

 失和较大影响的。

 ④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⑤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⑤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⑥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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