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21 18:0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企业组织形式(全文完整)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

  一、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国际上通常分类为: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公司 企业。

  ( 一)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 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

 它 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 有很大的自 由度,只要不违法, 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 要雇多少人, 贷多少款, 全由业主自 己决定。赚了 钱, 交了 税, 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 赔了 本, 欠了 债, 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 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 二)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 几十人, 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

 它 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 企业。

 它 通常 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 结构较不稳定。

 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 由, 决策通常 要合伙人集体做出, 但它 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 然人企业, 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 三)

 公司 企业

 公司 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指不通过发行股票, 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 一般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限责任公司 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 往往具有股东身 份, 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那样高。

 有限责任公司 的财务状况不必向 社会披露, 公司 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 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 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是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公司 , 又分为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 和非上市的公司 。

 股东一旦认购股票, 就不能向公司 退股,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 的优势是:

 经过批准它 可以向社会大规模地筹集资金, 使某些需要大量资本的企业在短期内 得以成立, 有利于资本的市场化和公众化, 将企业经营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

 当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时, 会抛售股票, 这成为对公司 经理人员 的强大外部约束力量。

 但股份有限公司 的创办和歇业程序复杂, 公司 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带来两者协调上的困难, 同时由于公司 要向外披露经营状况, 商业秘密难于保守。

 这种组织形式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

  公司 企业属法人企业, 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 有效地实现了 出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具有资金筹集广泛、投资风险有限、 组织制度科学等特点, 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具有典型和代表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公司 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

 公司 企业为了 扩大规模, 必定不断进行再投

 资, 投资过程将会成立众多分支机构。

 根据分支机构与公司 企业是受控还是所属, 可分为母子公司 与总分公司 。

 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 企业所属就称为总公司 与分公司 的关系; 如果新办企业是原公司 所控制, 则称为母公司 与子公司 的关系。

 区分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 的关键是看新办公司 与原公司 是否为同一法人主体。

 一般认为, 分公司 是总公司 的派出机构, 与总公司 是同一法人实体, 从而两者间适用汇总纳税, 直接抵扣有关税收规定; 而母公司 虽然控制着子公司 的部分股权, 但在法律上认定二者之间是非同一法人实体的关系, 因而不能按汇总纳税等规定来处理税务当局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一些国家在公司 法规中规定, 企业之间具有母子关系者必须以一家公司 拥有另一家公司 至少 50%以上的股权为准, 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规定数量标准。

 但税收协定规定的母子企业的标准, 则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准。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有不同的税负水平。

 因此, 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或拟设立分支机构时, 就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 一)

 公司 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目 前, 大多数国家对公司 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

 公司 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 税, 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 看待, 营业利润不交公司 税, 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

 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企业, 年盈利 400000 元, 该企业若采用合伙形式经营( 假设由 4 人合伙设立)

 , 依现行税制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250 元( 400000×35%-6750)

 , 税后利润为 266750 元。

 若按公司 企业形式组织经营, 则除缴纳公司 所得税 1 32000 元( 400000×33% )

 外, 税后利润 268000 元,假设全部作为股息分配, 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7050 元( 268000×35%-6750)

 ,其税后净收益为 1 80950 元( 268000-87050)

 。

 与前者相比, 多负担所得税 85800元。

 因此, 面对公司 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的情况, 纳税人便会做出不组织公司 , 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当然, 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企业, 并不只考虑税收问 题。

  ( 二)

 子公司 与分公司 的比较选择

 由于各国的税负水平不同, 一些低税国、 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较低的税收, 并与其他国家、 地区广泛签订税收协定, 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因此跨国纳税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和地区建立子公司 或分公司 , 用来转移利润, 躲避高税国税收。

 当然, 子公司 和分公司 在税负水平上仍有区别, 这就要求一个企业在国外或外地投资时, 必须在建立子公司 和分公司之间进行权衡。

  子公司 是相对于母公司 而言, 分公司 是相对于总公司 而言, 它 们是现代大公司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常 见的组织形式。

 大多数国家对公司 法人( 子公司 )

 和分公司 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 在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也互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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