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20 16:1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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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保发展、 保红线” 科学决策, 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 有效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科学、 和谐、 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组织机构 (一)

 建立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

 市长为组长, 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 各县(市)、 区广域网、 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监督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的落实, 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确保机制良性运转, 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负责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二、 责任主体和共同责任 (一)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组织领导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不断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科学调控和严格监管。

 (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监察、 发改、 公安、 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 城乡规划、 建设、 城市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交通运输、 水务、 农业、 林业、 畜牧水产、 电业、 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 要依法履行职责, 按照共同责任机制抓好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相关职责的主要责任人, 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

 各级法院、 检察院, 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大力支持和参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 切实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四)

 各级党委及党的组织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采取政策引导、整体把关等措施,积极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 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 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

 各县(市)、 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对土地管理和土地监管负总责。

 1、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节约集约用地和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情况负总责。

 负责组织查处违规违法用地案件、 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2、 县(市、 区)、 乡(镇、 办事处)

 两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实施联合、综合执法, 重点抓了早期制止工作, 及时组织终乡(镇、 办)

 以及国土、 监察、 公安、 规划、建设、 城管、 水务、 电业等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 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停水停电、 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 复耕被毁耕地等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 各县(市)、 区政府要组织、 协调和监督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 对各类违规违法用地案件依法做到行政处罚到位、 移交移送到位、 处理落实到位。

 (二)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土地管理各项职责。

 1、 加强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

 强化预审管理, 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严格执

 行“占一补一” 规定,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依法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

 加强批的监管, 严格依法供应土地。

 2、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落实监管措施, 预防违法用地的发生; 组织土地执法巡查工作; 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各县(市)、 区国土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违规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报告当地政府启动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执法。

 政府批转后, 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3、 区域限批。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 10%, 七对违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依规采取暂缓受理、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提请市政府约谈等方式, 加强对县(市)、 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

 监察机关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交移送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 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上签字盖章; 以移交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并追究违规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监察机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 下级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职责的进行督办和问责。

 (四)

 发改部门对未能通过用地预赛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审批、 核准手续。

 (五)

 公安机关按照市国土资源局、 公安执法协作机制, 对妨碍国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

 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 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上签字盖章, 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六)

 财政部门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做好执法经费的保障工作。

 (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冀政(2009)

 132 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八)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九)

 城乡 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十)

 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供热、 供气手续。

 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对拒不停工的违法行为不定期提请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启动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执法。

 对情节严重的施工、 监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从严处理, 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市场, 按照资质管理权限, 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资质。

 (十一)

 城市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渣土、 围档等相关手续。

 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十二)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

 (十三)

 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十四)

 水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供水手续; 对需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未经水资源论证, 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十五)

 农业部门参加政府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对在耕地上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项目要严格把关; 配合国土部门, 对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十六)

 林业部门加强对征(占)

 林地的审核, 监督用地单位在规定时限内, 依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七)

 畜牧水产部门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 不予审核备案。

 (十八)

 工商部门 (十九)

 电业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不予供电。

 (二十)

 人民银行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法院提供的已判决生效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相关信息, 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十一)

 法院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 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上签字盖章; 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二十二)

 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上签字盖章; 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二十三)

 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 在收到政府批转件后 5 日内, 对需暂缓受理、 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 暂缓受理、 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

 四、 共同责任机制工作制度 (一)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1、 机构。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机关、 市监察机关建立实施共同责任机制、 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机关、 市监察机关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 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 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2、 任务。

 通报涉及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 研究土地违法犯罪形势, 分析新情况、 新问题; 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犯罪案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3、 工作制度。

 (1)

 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国土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党政纪处分的落实情况。

 (2)

 制止违法犯罪执法协作制度。

 各级国土部门要参照市监察、 公安、 国土部门制定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市国土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的《执法协作机制》, 切实加强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执法工作上的衔接、 沟通和配合。

 (3)

 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相互协助配合调查制度。

 国土部门与联席会议其他 成员单位,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在政策、 业务咨询, 提供材料, 案件研究, 派员协助等方面予以配合。

 (4)

 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对违法犯罪案件, 国土部门与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建立运行顺畅、 操作性强的移送工作制度, 依法依规规范移送工作。

 (5)

 重大问题研究制度。

 对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 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一点儿 法律制裁等问题, 在坚持依法、 有效的前提下, 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范围, 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 逐步加以解决。

 (二)

 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1、 机构。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监察机关、 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市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 市监察机关、 市公安机关为成员单位。

 联合执法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联合执法办公室下设工作组, 由市监察局执法室 、 市公安局国土资源治安办、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的负责同志、 联络员以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联合

 执法工作。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 可随时召集工作组成员会议。

 2、 工作重点。

 一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监管氛围, 确保国家、 省、 市重点项目顺利进行。

 二是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违法用地行为实施重点打击, 做到处理事处理人双到位。

 三是以早期制止为首要目标, 对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用地案件,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先期制止, 努力将土地违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 工作方式。

 一是坚持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纳入到日常工作中, 在全市大力推行联合执法工作模式, 综合三部门优势, 依法采取多种措施, 强力推进联合执法效果。

 二是以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公室名义对外发文。

 三是采取实地检查、 发督办函、 派驻督办、 诫勉约谈、通报批评、 停批限批、 公开曝光、 实施问责等方式, 督导各县(市)、 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制止和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工作。

 四是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土地违规违法集中整治活动。

 五、 共同责任追究 (一)

 市政府每年度与各县(市)、 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 并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二)

 市监察局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第一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或同级政府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 县(市)、 区政府因组织不力, 对违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等行为, 没有及时有效制止, 造成在违规违法用地上已经实施违法建设的; 对土地执法查处工作不配合、 不支持、 推卸责任甚至妨碍、 限制查处工作的。

 2、 国土部门落实巡查责任制不到位, 对本辖区内违规违法用地在规定期限内, 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 未准确核实情况、 未立案查处的; 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住但未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的。

 3、 公安机关对妨碍、 阻挠、 围攻、 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等行为, 接到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 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4、 城乡 规划、 建设、 城市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环境保护等部门, 在接到政府批转件后, 应暂缓受理、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继续办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在违法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

 5、 水务部门, 没有查验土地、 规划、 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手续, 给予新装供水的;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从水的。

 6、 电业部门, 没有查验土地、 规划、 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手续, 给予新装供电的; 没有按照政府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政府停止供电的。

 7、 其他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 未依照职责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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