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竣工验收内容

时间:2022-08-16 14:2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竣工验收内容,供大家参考。

房屋竣工验收内容

 

 房屋竣工验收的内容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 1 42 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已颁布执行一年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 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 、 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

 1 .1 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 .2 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 .3 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 .4 在竣工验收会议上, 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 .5 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 .6 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 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 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 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 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 协助取得城乡 规划、 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 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 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 记录、 归纳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 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 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 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协调各方意见, 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 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 竣工验收程序

 3.1 竣工预验收:

 (1 )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 承包单位应在自审、 自查、 自评工作完成后, 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 评定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管理资料、 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 申请竣工验收; (2)

 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 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 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 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 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

 (4)

 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3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 由建设单位负责, 在 1 5 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 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 工程概况:

 (1 )

 建设地点。

 (2)

 建筑面积。

 (3)

 层数。

 (4)

 建筑使用功能。

 (5)

 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 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抗震等级。

 (6)

 建筑装饰特色。

 (7)

 水、 暖、 电、 通风、 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

 (8)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

 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 质量评估依据:

 (1 )

 设计图纸; (2)

 施工承包合同;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4)

 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

 施工验收规范; (6)

 国家、 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 工程质量概况:

 (1 )

 概述工程建设情况, 重点说明地基验槽、 地基与基础验收、 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 主体验收、 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 (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

 建筑沉降观测情况; (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 (5)

 设备调试、 试运转情况。

  4.5 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 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 通过讨论保证项目、 基本项目、 允许偏差项目核查, 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 )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 (2)

 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3)

 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 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工程资料完整有效; (3)

 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5)

 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6)

 同意竣工验收。

 4.7 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 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 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 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 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 按《暂行规定》 、 《暂行办法》 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 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1 .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

 自检内容为各种材料的合格证、 复试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砼抗压试块是否合格, 钢筋焊接试件等施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

 2.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预检、 预验收。

 检查内容同上。

 3.监理检验合格后报甲方(建设方)

 申请正式验收, 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到其共同验收。

 监督单位到场监督。

 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即可。

 注:

 部分地区要先书面通知监督单位, 要以各地的监督单位的程序为准。

 竣工验收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

 建筑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程序、 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 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报告备案机关。

 根据《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并结合武汉市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5 日内,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 、 建设单位向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并如实填写;

 2、 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将备案文件报送承监质监站;

 3、 承监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 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由备案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从以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不难发现, 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 到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 到最后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审核备案, 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 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

 因此, 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是工程验收工作中唯一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法定证明文件。

  发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发布文号】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 2 号

  【发布日期】

 2009-1 0-1 9

  【生效日期】

 2009-1 0-1 9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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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78 号)

 作如下修改:

 一、 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二、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 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五、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 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 年 4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 根据 2009 年 1 0 月 1 9 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 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5 日内,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 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

 法规、 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 5 日内, 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擅自使用的,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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