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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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总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 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 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国以后, 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 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 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盛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 在通常情况下, 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 如无特殊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 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各部门、 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 必须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 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 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 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如遇紧急情况, 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 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 地方和基层组织, 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 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 教育工作、 组织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 群众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等, 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如无非常情况, 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由中央

 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韧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韧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 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 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 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二十四条党的盛自治区、 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 县(旗)、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 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韧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韧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盛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是党的盛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 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它根据盛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条企业、 农村、 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 社会组织、

 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 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的书记、 副书记选举产生后,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矗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创先争优, 团结、 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提高党员素质, 增强党性,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 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发现、 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 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生产、 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不得侵占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 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 社区党组织,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 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领导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 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 改进工作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 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 任人唯贤, 反对任人唯亲, 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 培训、 选拔、 考核和监督干部, 特别是培养、 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 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 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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