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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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供大家参考。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是严肃认真的。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等等。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仅供参考!

 关于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周达青,男,汉族,1964 年 12 月 15 日出生,中专文化,1984 年 7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市贺村镇人,家住贺村镇八里坂溪汉墩 18 号。199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原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八里坂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2014 年 2 月 10 日 20 时许,周达青、周×禄、周×彪、周×明等人到本镇八里坂村周×生家玩,后四人约定以“牛牛”的形式赌博,赌注为:底 10 元,30 元封顶,以现金押注。赌博过程中,周达青输了 400 余元,周×彪输了260 余元,周×禄输了 100 余元,周×明赢了 760 余元,四人赌至当日 22 时许结束。后因群众举报,由江山市公安局贺村派出所查实,周达青被予以行政处罚 500 元。

 周达青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赌博行为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达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 年8月27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0xx 年 9 月 1 日

 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1956 年 3 月出生,顾家店镇人,高中文化,1996 年 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 年 11 月至2002 年 12 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2003 年 1 月至今任石半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010 年 5 月,石半坡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 4.5 公里,预算需投入 21 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 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 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 15705 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 元,村民捐资 17370 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10 年 6 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 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 159379.28 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德兵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6 月 2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

 为 15 万元、7 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 15 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 7 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 22 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 159379.28 元,石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 59620.72 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 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 40060 元,结佘 111.72 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 2013 年 5 月 17 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 2013 年 5 月 17 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013 年 5 月 18 日

 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 定

 ,男,汉族,中专文化,年月出生。年月加入共产党,年月至年月任村委会会计,年月任村委会主任至今。村党支部,村委会占用粮食直补款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意见(财建)〔2005〕59 号》第十

 四条之规定,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村支部书记郑永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年月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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