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之政治变革(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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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之政治变革(全文完整)

 

 论康德之政治变革

 天行健

  论康德之政治变革

 摘要:

 康德认为社会变革的唯一合法的来源只能是现存的统治者, 政治变革必须总要自上而下地进行。

 从道德观点看, 普通人有权期待社会变革, 以便享有更多的自由。

 但这并不说明人民有现实的权利去实施这一变革。

 关键词:

 康德

  政治变革

  权利

  康德, 这个身高 1.57 米, 几乎一生都待在哥尼斯堡的恬淡的学究注定在哲学界成为一代大师, 他以“三大批判” 而闻名世界, 但是经过最近几十年的相关研究得出结论:

 康德在政治哲学方面也有很大成就。

 本文要论述的是康德的关于政治变革的一些理论。

 一.理想与现实

  二元论是康德哲学的一贯特征, 在它的哲学体系中充满着两重性。

 在讨论国家问题时,康德走的仍然是二元论道路。

 首先, 康德在纯粹哲学的观念上讨论国家问题, 他说, 构成一切国家的形态基础的是这样一种观念, 即服从法律的人们同时就是结合在一起的立法者。

 这就是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性的国家, 或者“国家本体”。

 这种观念是一种纯粹理性的观念, 它本身应当成为一切公民体制的一般的永恒原则。

 其次, 康德从经验层次上讨论了国家。

 在着个层次上。

 康德承认现实的国家与理想的国家相去甚远。

 他在肯定国家及其统治者在朝着共和主义目标的道路上所取得进步的同时主张开明的统治者进行改革, 以便逐渐接近共和主义的国家体制。

 不过, 康德在实际论述时并没有把上述的两个层次区别开来。

 在论及理念的纯粹性时,康德似是主张政治变革的最激烈者, 他的理想是实现共和, 而有时, 康德又显得小心翼翼, 十分保守。

 虽然康德深刻地意识到理想的不可实现性, 但他还是主张自上而下的变革以逐步接近理想。

 他主张公民服从现存的国家权力, 履行其作为国家公民的义务, 因为康德认为变革是统治者应当考虑的事情, 而不是公民能去琢磨或触及的。

 所以说, 在康德政治哲学思想中, 保守的一面是占主流的。

 这种保守主义的态度在康德对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康德在原则上公民社会成员都是公民, 有权参与制定法律, 但是他又认为在现实国家中不是所有人都有这样的资格。

 在他看来, 公民身份的标志是独立。

 也就是说, 在经济上不独

 立的人只能算是消极公民, 没有选举权。

 他把手艺人、 商人的学徒、 妇女、 仆人和雇工都看成是消极公民, 排除了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 因为所有都缺少公民人格。

 康德不会预想到, 随着社会的进步, 着批人早就获得广泛的政治权利。

 我们认为:

 经济上的雇佣关系并不表示丧失人格的独立, 那只是一种生存的方式和状态而已。

 更何况他们有自己的利益, 也渴望在社会生活得以表达, 而别人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更不能保障他们的权利。

 康德的保守态度部分地可以归因于他的时代, 部分则归因与他本人的哲学立场。

 当时,即便是一部分人有权参与政治都意味着很大的进步。

 另一方面, 康德也不相信, 现实的国家可以完全符合理想国家的理念, 因此不完善总是难免的。

 完全理性的国家永远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

 它只能是一种目标和规范, 用以指导我们的实践。

 而它的唯一实在的地方就在与此了。

 二:

 论反抗主权者

  康德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国家权威的道德基础, 认为国家应当遵循公民自由、 平等和独立的宪法性原则, 这构成了对统治者权力的某种限制。

 但着只是康德理论的一个方面。他的理论的另一个方面的最重要内容是肯定一切现存的政治权威, 认为人民并没有权利将上述原则付诸实践, 能够这样做的只能是现存的统治者。

 从道德山上讲, 人民有权强制统治者实行任何变革, 但是康德还是坚决反对这种用社会契约论以及其人权学说反对现存的政治权威。

 近代, 主张社会契约论的学者往往用这一理论反对暴君统治, 例如洛克就认为, 如果统治者背叛了社会契约, 人民也就解除了服从他的责任。

 但是在康德看来, 社会契约并不是一桩历史事实, 它“仅只是作为一般地评价任何公共权利体制的理性原则”, 它使每一个立法者的立法“正有如是从全体人民的联合意志里面产生出来的” 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法律是全体都不可能同意的, 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 如果是全体人民有可能同意的, 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即使当实际征求意见时人们可能会拒绝表示同意。

 人们不能以社会契约为借口来反对现行的政府。

 只有统治者自己才能用社会契约的原理来判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

 而对统治者怎么去判断, 判断以后有什么要做的, 就没有任何的规定和限制, 也就是统治者是绝对高于法律之上的, 法律对他(们)

 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的权力限制。

 康德还认为人民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国家的权力来源。“从实践的观点看, 最高权力的

 来源, 对于受它支配的人民来说,不是可以研究的,这就是说,臣民不应对它的来源过分好奇。

 国家公民不能探究政府的历史起源, 因为他们的研究可以削弱统治者的权威。

 即便对政府起源的研究表明, 国家是以不公正方式建立的, 这对于现存的国家权力也不会产生任何否定性的效力。

 当然, 康德也承认国家统治者也有可能犯错误, “掌握权力不可避免地要败坏理性的自由判断”, 当统治者没有公平地制定和执行法律时, 人民就可以消极地进行反抗--申诉。也就是说, 在康德理论中, 人民对统治者的权利就只剩下言论自由这一条了。

 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反抗主权者的意志。

 他可以对行政官员的错误做法提出申诉, 但必须等待主权者对这些申诉作出回应。

 在任何情况下, 他都不能自己执行法律, 直接寻求补偿,更不能对国家领袖动武, 这是最大的叛逆罪。

 康德也意识到, 无条件地服从统治者的要求看起来不那么合理, 但他仍然强烈地肯定这一点。

 他认为, 如果统治者要有效地保护并执行法律的话, 那么必须没有反对他的权力的权力存在。

 尽管法律的强制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但这种强制只有通过现实的统治者才能实现, 因此强制力也就只能是单方面, 即统治者对公民的强制。

 否则。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发生争执时, 又有谁来充当调解者呢? 何况, 对最高权力的任何反抗都有可能毁灭整个法治的社会基础。

 康德认为, 在公意存在以前, 人民对自己的主宰者根本就不具备任何强制权利, 因为惟有通过他才能合权利地行使强制。

 但是如果已经有了公意, 人民也同样地对主宰者不能行使强制, 因为那样一来他们本身酒会市最高无上的主宰者了, 因而, 人民也就永远都没有任何强制权利来反对国家领袖。

 从道德观点看, 国家代表了人民的公意, 公民应当把自己看成是公意的一部分。

 由于法律和他所服从的统治者都是由于公意而产生的。

 因此, 从道德观点看, 公民个人反叛国家就是反叛他自己。

 在康德看来, 这样的行为是自相矛盾的。

 由于用来批判统治者的是正义和法律的规则, 而正义和法律只由于主权者的存在才成其为可能, 因此这种批判是自相矛盾的。

  无疑, 在康德的思想中明显地存在着矛盾:

 一方面, 他把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看成是国家的道德(即合法性)

 基础, 从社会契约论出发阐述了国家应当遵循的宪法性原则, 这就为人民提供了判断国家是否合法的标准; 另一方面, 他又禁止人民以这个标准来对现存政治权威(即国家)

 提出疑问。“服从当前的政治权威, 不论它的来源是什么。” 康德反对任何对政府的积极反抗, 特别是武力反叛。

 人民在任何情况下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

 因为惟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 才能有一个法律

 的和有秩序的状态, 因此就不存在暴动(seditio)的权利, 更不存在叛乱(rebellio)

 权。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意滥用, 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受的。

 三.关于实际革命

  康德在道德上否认了反抗的权利, 但是他又不得不痛苦地承认, 在实际生活中, 完全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 而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 并不见得都是带来毁灭性的结果。

 实际上, 对现存政权的反抗或许会促进它的改进, 甚至推动人类的进步, 法国大革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而康德对此的态度是非常矛盾的, 一方面他对其所追求的目标抱同情态度, 因为这是与他自己的道德与政治信念一致的, “1776 年 7 月, 大不列颠的美利坚领地宣布自己为独立国家, 康德对华盛顿将军及其战友们表示同情。” 另一方面, 他又明确地排除了任何反抗的权利。

 康德反对任何以暴力的、 非宪政的方式进行的政治变革。尽管他同情革命者的目标, 但他却不赞成革命者的手段, 这就是为什么康德在对法国大革命抱同情态度的同时, 又对它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认为法国人民推翻君主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康德同情的只是法国人民所追求的理想,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一部君主制宪法的民族因此就可以自命有权去改变宪法, 哪怕仅只是在自己的心里秘密地怀有这种愿望。” 不应当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创建共和体制。

 在君主制国家中, 通向共和制的唯一合法道路是通过君主本人的渐进的改革。

 那康德又是怎样为自己的矛盾思想辩护的呢? 康德认为, 在路易十六的统治下, 在法国实际上已经陷入了一种无政府状态, 与自然状态类似。

 而在自然状态下, 任何人都不可能合法地行动。

 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主权者, 统治者和人民都很难说有什么实在的权利。

 在这种状态下, 就要不惜一切代价重建国家权力。

 这样, 革命者就不必去考虑他们的暴力行动是否合法, 要考虑的也就只剩下是否有必要。

 我认为:

 康德的这一辩护是苍白无力的, 他做的只是模糊了路易十六的政治权威使它靠近原始的自然状态, 然后再用那套只在自然状态中适用的理论来评断革命者及其行动的合法性。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路易十六统治下的法国毕竟还是一个体制健全、 建构完善的君主制国家, 再怎么混乱都与自然状态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 康德的这番辩论是站不住脚的, 他只不过是在寻求一种自我解脱罢了。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 康德的这种辩论相对于前面的顽固的保守主义态度来说毕竟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因为他最终还是承认了反抗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实际的反抗是可以得到宽恕的。

 Nicholson 在《康德论永远不抵抗主权者的义务》 一

 文中也指出:

 “只有当情况非常极端, 臣民被逼到无法忍受的地步, 以致他们自发的反叛以拯救他们自己, 就像溺水的人本能地将另一个人从只能支持一个人的木板上推下一样。” 不过, 环境虽然迫使臣民反抗统治者的权力, 但环境并没有赋予他们这样做的道德与法律权利, 所以康德守住的最后一道理论防线只能是:

 人民的这种自卫的权利并不是一种道德的、 法律的权利, 它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权利”。

 康德理论的内在矛盾在革命成功之后充分地显露出来。

 按照他的理论, 他本人在路易十六被推翻的前一刻是一名完全的保王派, 激烈的反革命者, 而在新的政治权威确立之后, 他马上论定保王派的继续行动是一种反抗现存政治权威的叛乱行径, 应该坚决予以打击。

 那么, 试问在旧政权业已消亡而新政权尚未确立的这段过渡时期内, 康德本人应该以一个怎样的身份站在哥尼斯堡大学的三寸讲台之上? 无疑, 他只能去做一个骑墙派, 等到一切争斗停止, 有了确定的结果之后, 再决定自己何去何从。

 当然, 这样的做法不够勇敢, 也不够光明正大, 但康德理论只能让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四、 总结

  总的来说, 康德的政治理想是先进的(至少在当时是这样), 他渴望实现共和政体,在他设计的理想的国度里, 人们拥有最大的自由, 当然这种自由与国家的的不可抗拒的权威之间的结合是最完美的, 无可挑剔的。

 尽管这样一个国家只是一个理性的概念, 在现实中永远不可能实现, 但他却有着实践上的必然性。

 当然, 要在经验世界中实现理性的理念是非常困难的。

 康德对于这种困难有着清醒的认识。

 当他一谈到现实问题时, 就立刻表现出保守态度, 这一方面反映出他理论上的不彻底性和矛盾性, 也反映出德国中产阶级的软弱和胆小, 但另一方面, 这也表现出康德的远见卓识。

 这就是说, 单单有正确的原则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经验的积累。

 理想的原则本身不能凭空创造一个新世界。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许正验证了 这一点。

 但是, 没有理性的原则, 单纯的经验积累也是不够的。

 在历史中, 理想的社会制度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因素, 而对正义的社会原则的正确观念必然是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因为这种认识可以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参考书目:

 阿尔森.古留加著:

 《康德传》, 贾泽林、 侯鸿勋、 王柄文译, 商务印书馆,1981 年。

 罗杰.斯克拉顿著:

 《康德》, 周文彰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 年。

 康德著: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沈叔平译, 商务印书馆, 1991。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苗力田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柏拉图著:

 《理想国》, 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 1994。

 洛克著:

 《政府论》, 叶启为、 瞿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 1986。

 马基雅维里著:

 《君主论》, 潘汉典译, 商务印书馆,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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