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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学生姓名

 学 学

  校 校

 专

  业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提交日期

 毕业日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目

 录

 摘 要 ┅┅┅┅┅┅┅┅┅┅┅┅┅┅┅┅┅┅┅┅┅┅┅┅┅┅┅┅┅┅┅1 前 言 ┅┅┅┅┅┅┅┅┅┅┅┅┅┅┅┅┅┅┅┅┅┅┅┅┅┅┅┅┅┅┅1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2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2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2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限制┅┅┅┅┅┅┅┅┅┅┅┅┅┅┅┅3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和区别 ┅┅┅┅┅┅┅┅┅┅┅┅┅┅┅┅┅3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野┅┅┅┅┅┅┅┅┅┅┅┅┅┅┅┅┅┅3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4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原则┅┅┅┅┅┅┅┅┅┅┅┅┅┅┅┅5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标准 ┅┅┅┅┅┅┅┅┅┅┅┅┅┅┅┅┅┅6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标准┅┅┅┅┅┅┅┅┅┅┅┅┅┅┅┅6 (二)现行竞合的理论及其局限性┅┅┅┅┅┅┅┅┅┅┅┅┅┅┅┅┅┅8 (三)主要相关问题的探讨┅┅┅┅┅┅┅┅┅┅┅┅┅┅┅┅┅┅┅┅┅9 (四)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10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4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 0.5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 1 - 摘

 要 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竞合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传统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标准在于:同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这种标准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困难,并进而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真正标准应该是客体利益的同一性,只有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是相同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我国新的合同法对如何处理两者的竞合问题已作了明文规定,原则上采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前

 言 由于违约责任只能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予以赔偿,而且任范围还要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所以当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财产利益损害时,他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就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那就完成没有这些担心了,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这两种责任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竞合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传统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标准在于:同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我个人认为,这种标准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困难,并进而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真正标准应该是客体利益的同一性,只有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利益是相同的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 0.5

 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 0.5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 2 -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由于违约责任只能对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予以赔偿,而且责任范围还要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所以当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非财产利益损害时,他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就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是如果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这些担心了,债权人可以就自己的全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提出赔偿要求。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已放弃了以往禁止竞合的态度,于第一百二十二条正式确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然而该条没有把竞合作为例外,或补充来规定,而是笼统的不加限制的赋予当事人完全自由的选择权,这容易使人误解凡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行为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

 小三号黑体,空两格,间距段前段后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

 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四号黑体,顶格,间距段前段后 0.5。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

  - 3 - 结

 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目前是法律学界谈论最多的话题。它们都是民事责任,可是它们具有明显的界限,同时它们也经常发生竞合情形。对传统民事责任竞合标准的否定,是对法之公平公正价值的维护,而客体利益的同一性,是判断两种责任能否竞合的真正标准,同样,这一标准也是判断请求权能否竞合的唯一标准。然而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由于对竞合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方法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然而我国新的合同法对这一问题在第122条已作了明文规定,原则上采用“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6. [2]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4-36. [3] 徐杰,赵景文.合同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0-75. [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5. [5] 王元庆.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探究.郑州大学学报,1999,32(5):82-25.

  [6] 戚知平.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1):47-49. 略。(参考文献不少于 10 篇)

 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 0.5 小四号宋体,1.5 倍行距 五号宋体,1.5 倍行距。

 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一格。

 三号黑体,居中,间距段前段后 0.5

  - 4 - 录目 摘 要……………………………………….…………………(1)

 前 言……………………………………….…………………(1)

 1..建构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必要性………………………(1 2.刑诉法对证据展示规定的立法缺陷……….……………….(3)

 3..建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原则…………….……………….(8)

 4.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的几个问题……………………..(10)

 5.证据展示后的法庭调查…………………………….……….(15)

 结论………………………………………….…………………(15)

 参考文献………………………………….…………………… (15)

  - 5 -

  摘 要 摘要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庭前证据展示的必要性,目前该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对构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所应尊循的原则、证据展示的适用案件、主体、范围、程序及证据展示成果的运用等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与论证。

 关键词 刑事证据展示

 诉讼公证书 诉讼效率

  前 言 我国 1996 年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表现在审判方式上,由原来的职权主义色彩颇浓的法官纠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辩论为主的对抗式。然而,与对抗式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整地反映,有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查漏补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障碍:一方面新庭审方式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诉讼中的对抗应当建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信息充分交换、占有、分析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机关与弱势地们的个人之间处于天然的不平衡状态,使庭审中的对抗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根据刑诉法规定,起诉不再衽全案移送,而公诉人出于对辩护人的防御心理,以便在庭审中处于证据优势地位,会尽要能少地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从而造成辩护功能萎缩。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构刑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必要性

 刑事庭前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前相互交换各自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信息的一项活动。1 它是伴随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庭审对抗而产生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美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大卫.W.纽.鲍尔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2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维护司法公正。

  - 6 -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 7 -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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