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时间:2022-08-02 11:1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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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园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暨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自评表 园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暨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自评表 考核单位:

  得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自评分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情况)

 (70 分)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初有部署、季度有工作安排、半年有督促检查、年度有总结考核。每缺少一项扣 1 分。

 工委书记不按时向县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扣 1分。

 每年组织 1 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未组织的扣 5 分。

 园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参加分管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市县二十六条规定,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凡是被县级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科级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有一人扣 3 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一人扣 6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人扣 16 分。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有一人扣 2 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一人扣 3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人扣 8 分。村级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受到党纪处分,有一人扣 2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 1 人扣 3 分。

 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情况。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 2 分。

 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和支持纪工委执纪办案,专题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全年不少于 2 次,少 1 次扣 1 分。

 认真执行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未认真执行的,发现 1 起扣 1 分。

 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开述责述廉,其他领导干部书面述廉述责。未述廉述责的,少 1 人扣 0.5 分。

 结合本地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未安排实施的扣 3 分。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街道、进社区、进厂矿、进学校、进农村。未开展活动的扣 2 分。

 按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未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并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的,扣 1 分;会上未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扣 1 分;整改措施未落实的,扣 1 分;会后未按规定报告的,扣 1 分。未请县组织纪检部门人员参会的扣 2 分。

 深刻剖析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运用电教片、现身说法、剖析文章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未开展的扣 1 分。

 实行任前廉政考察和谈话制度,把干部廉政考察作为必要条件和前置程序,未落实的扣 2 分。

  园区工委、纪工委负责人与村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对新提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未谈话的扣 2 分,未及时谈话的扣 1 分。对新提拔干部提拔后 1 年内未进行廉政谈话的扣 2 分。

 有计划安排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计划安排的扣 2 分,审计不及时的扣 1 分。

 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开展“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常态化。工作不落实,扣 2 分。

 认真抓好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居务公开。完善保障社区弱势群体利益的扶贫、社保、低保、再就业等资金和实物的管理、发放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和实物的用途。违反规定,发现 1 起扣 1 分。

 认真落实“三转”工作,规范纪检组织设置,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未“三转”到位的扣 2 分。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其中有专人从事纪检工作,未落实的扣 1 分。

 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落实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专项治理情况、党内监督规定、受理信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查处案件情况)(30 分)

  纪工委书记不按时向县纪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扣 1 分。

 纪工委协助园区工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任务落实,未落实的扣 2 分。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违反规定的,扣 1 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四单合一”要求,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禁公车私用。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情况每半年通报 1 次,每少 1 次,扣 1 分。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回国后,未向县纪委报告国外活动情况的,发现 1 起扣 1 分。

 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组织人事部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发现 1 起扣 1 分。认真上报科级干部电子廉政档案,新提拔科级干部要及时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 1分。

 开展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个节假日至少开展一次,少一次扣 1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四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受到中央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每次扣 4 分;受到省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每次扣 3 分;受到市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每次扣 2 分;受到县级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每次扣 1 分。

  根据上级部署,认真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等三个专项工作,未认真落实,视情扣 1-5 分。

 建立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开展纠风专项监督检查。当年发生政风方面案件,被上级查处的,有一件扣 1 分。

 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年度信访工作考核全县乡镇排名倒数第 1 扣 2 分,倒数第 2 扣 1 分;县级批转的信访件,报结率未达到 85%的扣 2 分。

 认真办理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件,未按要求报结果的每件扣 2 分,逾期报结果的每件扣 1 分。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每件扣 1 分。以实际上报的案件数据为准,没有完成案件目标任务数的,每少一件按照(目标任务数-完成数)/目标任务数×10 分扣除;完成案件目标任务数的,每多 1 件加 2 分。

 严格执行“一案六报告”制度。未认真执行的扣 2 分。

 加分因素(注: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层表彰肯定的,只记一次最高加分)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通报表彰的,加 1.5 分;受到市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加 2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表彰的,加 3 分;受到国家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加 4 分;受到中央通报表彰的,加 5 分。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2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5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国家部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10 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20 分。

 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有较大创新或突破,成效明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国家级报刊上刊载的信息报道,每次加 5 分。

  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暨 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自评表 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暨 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自评表 考核单位:

  得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自评分

  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70分)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初有部署、季度有工作安排、半年有督促检查、年度有总结考核。每缺少一项扣 1 分。

 每年组织 1 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未组织的扣 5 分。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按时向县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各扣 1 分。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市委二十六条、县委二十六条规定。凡是被县级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科级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有一人扣 3 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一人扣 6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人扣 16 分。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有 1 人扣 2 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一人扣 3 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人扣 8 分。

 认真执行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未认真执行的,发现 1 起,扣 1 分。

 主要领导重视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对上级部门批办的信访件不批阅、不督办的扣 5 分,对案件不查处的扣 5 分。

 在县委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后未认真整改落实的,扣 2 分。

 制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积极开展进机关、进街道、进社区、进厂矿、进学校、进农村。工作未落实的扣 1-2 分。

 认真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工作未落实的扣 3 分。

 按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未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并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的,扣 1 分;会上未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扣1 分;整改措施未落实的,扣 1 分;会后未按规定报告的,扣 1 分。未请县组织纪检部门人员参会的扣 2 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述责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述廉述责,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廉述责。未述责述廉的,少 1 人扣 1 分。

  廉,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责述廉。未述责述廉的,少 1 人扣 1分。

 实行任前廉政考察和谈话制度,把干部廉政考察作为必要条件和前置程序,未落实的扣 2 分。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全年不少于 2 次,少 1 次扣 2分。

 对新提任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未谈话的扣 2 分,未及时谈话的扣 1 分。

 认真落实“三转”工作,规范纪检组织设置,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未“三转”到位的扣 2 分。

 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落实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专项治理情况、党内监督规定、受理信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查处案件情况)(30 分)

  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按时向县纪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的扣 1 分。

  纪检组(纪委)

 协助党组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任务落实,未落实的扣 2 分。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四单合一”要求,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严禁公车私用。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 2 分。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发现 1 起扣2 分。回国后,未向县纪委报告国外活动情况的,发现 1 起扣 1 分。

 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纪检或组织人事部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发现 1 起扣1 分。认真上报科级干部电子廉政档案,新提拔科级干部要及时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 1 分。

 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年度信访工作考核报结率未达到 85%的扣 2分。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每件扣 1 分。以实际上报的案件数据为准,没有完成案件目标任务数的,每少一件按照(目标任务数-完成数)/目标任务数×10 分扣除;完成案件目标任务数的,每多一件加 2 分。

 严格执行“一案六报告”制度。未认真执行的扣 2 分。

 根据上级部署,认真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等三个专项工作,未认真落实,视情扣 1-5 分。

  加分因素(注: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层表彰肯定的,只记一次最高加分)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通报表彰的,加 1.5分;受到市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加 2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表彰的,加 3 分;受到国家级领导小组通报表彰的,加 4 分;受到中央通报表彰的,加 5 分。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2 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5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国家部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10 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签批肯定的,每次加 20 分。

 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有较大创新或突破,成效明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国家级报刊上刊载的信息报道,每次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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