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2020年休渔监管工作方案.DOC(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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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2020年休渔监管工作方案.DOC(完整)

 

  三亚市 2018 年休渔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 2018 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2018 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办〔2018〕141 号)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关于印发《海南省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工作方案》 (琼海渔监〔2018〕51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大力推进伏季休渔各项制度的落实,我局成立伏季休渔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丹青(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林炽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

 陈

 琴(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伏季休渔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监管理处,负责组织、督导和协调各区的休渔监管工作。同时下设东、中、西三个片区执法检查监管工作组和休渔督导工作组。

 东片区,由林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主任)任组长,陈平(市海洋与渔业监察一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后海综合

  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负责海棠区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

  中片区,由丁秀红(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任组长,赵保东(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政科科长)任副组长,组员为渔政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吉阳区、天涯区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

  西片区,由盛力夫(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政委)任组长,林道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监科科长)任副组长,组员为渔监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崖州区的伏季休渔监管工作。

  休渔督导工作组,由张东升(市局渔业科科长)任组长,陈精渊(市局渔业安监科科长)任副组长,组员从市局渔业科、渔业安监科抽调组成。

  二、休渔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加强应休渔船、渔具的监督管理

  1、2018 年 5 月 1 日 12:00 时前,所有应休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所在辖区伏休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

  2、实行专人管理,将应休渔船停泊点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伏休责任人要

  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我市的应休渔船在伏休期间应返回我市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在省内修船等特殊原因需在外港停港休渔的,须由停港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区海洋渔业部门要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异地停港渔船休渔情况,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4、严厉查处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渔船在养殖区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5、严禁休渔渔船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进行捕捞生产。

  6、要加强伏季休渔中后期管理,对违规作业的渔船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罚,严防规模性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市场、港口码头及停泊点的监督管理

  1、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工商、公安边防海警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水产品(农贸)市场、港湾、码头等重点监管地点,加强巡回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渔具等违法行为;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作业回港卸货等行为。

  2、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及时向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应休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督细查,将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三亚崖州港湾投资有限公司要利用崖州中心渔港的视频监控系统,24 小时对码头和停泊水域进行监控,除钓业渔船、深水网箱养殖渔船和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且从南沙海域返回的渔船外,均不准在码头上交易渔获物。

  3、要结合“休渔专项”、“护渔”和“护蓝打非”等执法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休渔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严格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海上监督管理 1、所有违规渔船必须实行“海查陆处”的处罚办法,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严格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

 2、对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非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3、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及时处理违规举报和突发事件

  1、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违规案件。

 2、对伏季休渔期间发生的规模性渔船违规,应及时上报,并积极稳妥查处,将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三、伏休管理的督查 (一)加强休渔期间督查。

 市休渔督导工作组每月不少于 2 次下到各区进行巡回检查,对辖区的伏季休渔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检查督查的重点为:

  1、各区的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3、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4、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5、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6、水产品市场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管理情况。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

 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对

  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出现规模性违规及影响较大、破坏伏休秩序的,将予以通报;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追究其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的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根据情节、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休渔举报投诉电话:88273460;882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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