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31 17:5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精选推荐】

 

 法制教育 一、 教学目 的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 教学重点及难点 分析青少年时期存在的特点并且教育学生如何去克服自己的不足避免犯罪 三、 课时安排 2 课时 四、 教学内容与步骤 青少年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一)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 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 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在我国,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5 年全国刑事犯罪 145 万人,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 万多人, 占 56%。

 从 1980 年到 1995 年 16 年间, 未成年人犯罪增加 127%, 进入 90 年代以来至今,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 80 年代提前了 2 至 3 岁, 其中 14 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

 对此, 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 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 1991 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 年 1 月 1 日施行),通过实践, 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

 经过五年的研讨、 起草、 修改, 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

 (二)

 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因为要作到依法律己, 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知识。

 知法才能明确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 什么是法律不允许 做的; 什么是法律要求必须做的。

 1 、 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 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 危害了国家、 集体、 社会、 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例如, 某中学学生王某, 16 岁, 开学时, 其父亲给了他 1000 元钱交学费, 在去学校途中不小心被偷了, 王某心里很不服气, 于是就偷了邻居的摩托车, 这就构成了盗窃犯罪。

 从王某的盗窃犯罪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特点:

 一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具有违法性, 二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犯罪的责任年龄问题。

 我国刑法第 17 条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是这样划分的:

 一个是绝对刑事责任年龄, 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是满 16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构成犯罪的话,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爆炸、 放火、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法律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但对于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 由其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并加强对行为人的管教。

 2、 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规, 对社会有一定危害, 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 违法情节轻微,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没有触犯刑法, 不必受到刑罚。

 它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 等的行为; 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不是很大, 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

 第三, 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不是刑罚。

 比如, 无证驾车, 不戴头盔、 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

 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违法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拘留和劳动教养。

 3、 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

 非法携带、 贩卖枪支、 管制刀具, 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 移动标志, 私拉电网等。

 (3)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如殴打他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虐待家庭成员, 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如。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偷窃、 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如明知赃物而窝藏、 销毁、 转移、 购买, 吸食毒品,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故意毁坏文物、 污损文物; 故意毁坏路灯、 邮筒、 公用电话, 故意破坏草坪、花卉、 树木。

 (6)

 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 用火 (7)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如无证驾驶车辆、 醉酒驾车、 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8)

 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

 如涂改户口、 冒用他人户口证件、 身份证。

 (9)

 卖淫、 嫖娼 (10)

 种植毒品 (11)

 赌博、 传播黄色淫秽物品。

 4、 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爆炸、 放火、 投毒罪等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 常见的有杀人、 故意伤害、 强奸、 非法拘禁,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 绑架、 拐卖妇女、 儿童等。

 (5)

 侵犯财产罪, 如抢劫、 抢夺、 盗窃、 诈骗、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等。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 熟睡之机), 盗取别人的财物, 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 “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 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 元以上), 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15000 元能以上), 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 如:

 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 1982 年 3 月 29 日出生, 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

 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 而产生盗窃某县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1998 年 8 月 19 日 凌晨, 被告人蔡某伙同李某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 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 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 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 未能撬开, 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 被告人蔡某与李某、 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 盗走室内“厦华”586 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 13892.66 元), 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李某家中藏匿。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乘夜深人静之机, 采取撬锁等手段, 窃取本县某中中学“厦华”586 型电脑一套, 价值计人民币 13892.66元, 盗窃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

 抢劫罪 。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暴力、 胁迫、 或其他方法, 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犯抢劫罪的, 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 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

 人重伤、 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 救灾、 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 如:

 进入某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2 年 9 月 2 日, 曾某、 林某、 陈某、 李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 期间曾某提议到某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 月 3 日凌晨 1 时, 曾某、 林某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某中学, 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 李某某、 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 林某手持一条皮带, 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 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 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 李某某负责收钱, 共抢得人民币 250 元、 手提包 1 个、 手表 2 块、 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 四年、 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如:

 某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他平时贪图享乐, 时常乘某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人不注意之机, 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店主发现, 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 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 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2 年间 11 月 9 日凌晨 2 点许,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 窜至食杂店, 用蓝布蒙面, 踢门入店, 把正在熟睡的店主揪起来, 把水果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 要店主”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 155 元。

 第二天, 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 陈某、 朱某和林某, 并用抢来的钱买了 鸭头、 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自残诈父 20 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 平素游手好闲, 贪图享乐, 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晚, 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 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

 第二天早晨, 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

 “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 拿 50 万元来赎人, 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 赵父立即报案, 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和其父生活在一起, 各人所有财产和共有财产没有也不可能进行严格区分, 而家庭成员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

 项规定:

 偷拿自 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 为避免刑罚的机械适用对社会家庭秩序和亲属关系的破坏, 对赵某的行为可按家庭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赵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 自 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 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 50 万元“赎人”, 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自断手指的暴力行为只是为了使其诈骗行为更具有可信性和隐蔽性,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第三种意见, 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 《解释》 第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不可类推适用于本案。

 本案赵某涉嫌的是敲诈勒索罪, 它与盗窃罪在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存在诸多区别。《解释》 仅就审理盗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了解释, 不应扩大适用至其他犯罪案件。

 况且, 针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情形, 该《解释》 也只是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 对于偷拿自己家财物数额巨大, 或者与外人勾结偷拿自己家财物的, 一般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赵某虽然勒索的是自己家的财物, 但事实上已侵犯了其父的财产所有权, 并使其父身 心受到极大伤害, 且与外人勾结, 数额特别巨大, 理应定罪处罚。

 其次, 赵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 两者在犯罪

 的主体、 主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且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 字。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在:(1)

 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 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

 犯罪客观方面。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 并“自愿” 地交付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造成被害人心理上、 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因此, 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 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 还是以威胁的手段。

 本案中, 赵某自断手指并让他人打电话恐吓其父, 使其父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过程中, 赵某假戏真做, 自断手指, 威胁其父, 造成其父精神上的恐惧,并利用其父对儿子生命安全的担心进行精神强制, 使其被迫交付财物。

 不可否认, 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 但其目的是使敲诈勒索行为更具震慑力和隐蔽性, 赵某之所以交付财物主要并不是因为被骗, 而是因为被威吓。

 所以, 赵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案例 1、 15 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 共青团, 当选为班长, 工作负责、 学习优良, 先后评为三好学生、 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 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 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问一问、 说一说, 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 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 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 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 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 在双方殴打中, 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 造成一死一伤, 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 庄海面对铁窗、 铁门, 回顾这不该发生事, 无限悔恨

  案例 2、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 小王读初三, 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 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 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 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 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 由于王不在家, 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 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 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 所以一口答应, 当即叫了一个朋友, 准备了一把长砍刀, 到校门口等候, 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 但颅骨骨折, 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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