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问责到社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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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问责到社会问责:

 

 从政府问责到社会问责:

 中国高校问责制的内涵、 类型与变革

 周湘林①

 摘要:

 高校问责是在高校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关系状态下, 双方就一定的责任事由进行质询与回应的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奖惩等措施使高校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且改进自身工作、 提升教育质量与服务的品质。

 世界范围的问责制改革包含韦伯式科层制改革、 市场化改革、 独立问责机构和社会问责四种形式, 其中, 社会问责是问责制发展新的有效形式。目前, 本科教学评估这种中国高校问责制采取的是一种政府机制, 社会基本不参与。

 设计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高校社会问责制, 通过社会问责来加强政府对高校问责, 应是中国高校问责制的改革趋向。

 关键词:

 高校问责制; 社会问责; 公众参与; 本科教学评估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From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to social accountability:

 connotation and types and change of Chinese university accountability ZHOU Xiang-lin (School of Educ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University accountability is the question and response process between university and its various stakeholders under a certain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of both sides, and its purpose is to enabl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rough incentives and other measure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and to improve their work and improve education quality and service quality. World-wid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form with Weber"s bureaucratic system reform, market-oriented reform, independent accountability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accountability of four kinds of forms, in which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social accountability is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ffective forms.At present,as a Chinese universi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level evaluation adopted by government mechanism, basically hadn"t public participation. Designing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establishing university soci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rough social accountability to strengthen the accountability of government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hould be the tendency of the reform of Chinese universi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Key words:

 universi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social accountability;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undergraduate teaching level evaluation

 ①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十一五” 规划 2008 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课题编号:

 BIA080027)

  作者简介:

 周湘林(1974-), 男, 湖南岳阳人, 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分析、 高等教育管理、 教育法学。

 问责制发轫于西方在行政领域对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

 目 前,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治领域的行政问责制、 经济领域的公司问责制、 社会领域的 NGO 问责制等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比较成熟。

 问责制在教育领域、 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应用也于 20 世纪中后期在英美等国开始流行起来, 其制度也臻于完善。

 随着社会环境及高等教育自 身的发展变化, 国外高等教育问责制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但是, 在中国, 并没有明确提高校问责制。

 那么, 中国究竟有没有高校问责? 如果有, 其属于哪种类型? 改革趋向是什么?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问责是相对于权力和责任而言的。

 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 高校应当担负相应的责任, 如学术责任、 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教学事故责任、 教学质量责任等。

 有责任就有考察负责还是失责的问责制度。

 目 前来看,由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 重点实验室评估、 精品课程审核与复核等, 由非政府的中介组织组织的大学排名, 都带有高校外部主体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问责的性质。

 其中, 本科教学评估是政府行为的有力代表, 而且影响最大、 涉及面最广泛、 社会各界最关注、 问题多议论也最多。

 而大学排名在我国还不是一种制度化行为, 其对高校的影响也远远不及本科教学评估。

 因此, 本文将以本科教学评估为例来分析中国高校问责制。

  一、 问责与评估:

 高校问责制审视

 1 . 高校问责制的内涵 (1 )

 问责制的内涵 “问责”(accountability) 一词从字面上来看包含着要求某人或某事能够被“说清楚” (accounted for) 或“算清楚” (counted up)

 的“ 能力 ” (ability) 或“ 可能性”(possibility) , 隐含着最基本的帐薄式的说明方式及帐薄“最低限度曝光” 原则(a principle of “minimal exposure” ) , 进一步来看, 还包括问责中所存在的透明度、惩罚、 绩效、 腐败、 外部监督、 公共利益、权 力 和 委 托 - 代 理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 这些内涵。

 惩罚性、 回应性、强制性是问责的可行性要素。

 外在性、 社会交互性、 权威性是问责的外部关系要素。[1 ] 学术界对“问责” 这一概念的理解, 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如:

 第一, 方法说。

 该种观点将问责看作履行职责、 义务的方法。

 如加布拉和戴维蒂(Jabbra and Dwivedi) 认为, 问责是指公共机构或政府官员履行职责、 义务的方法以及在处理事务的程序、 过程中应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 关系说。

 该种观点强调了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的关系。

 如《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 编者(Jay M. Shafritz)受委托代理理论影响, 认为“问责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 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个人或机构)

 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

 从广义范畴来看,“问责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形式,存在于许多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 这是指一般问责; 从狭义范畴理解, “问责常常与公共行政联系在一起, 被视为一种行政结构和治理方式”, 这是特指行政问责。[2]

 第三, 制度说。

 该种观点将问责与问责制度等同起来。

 如有学者认为“问责是指拥有任免权限或管辖权的机关、 部门或领导人员, 对由其产生、 所属或者管辖的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以至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依照相关法规、 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3]这里说的是一种等级问责, 其中的度。”逻辑过程不无道理, 但将问责等同于问责制度, 显然有失偏颇。

 虽然问责只有形成了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效果, 但问责本身不等于问责制度。

 上述几种观点各从一个侧面阐述了 问责的含义。

 其实, 这些观点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综合来看, 问责肯定是一个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要界定清楚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的关系, 并且将问责作为一种方法, 产生一定的后果。

 问责是在一定关系下的过程, 或者说问责过程受一定的关系规约。

 当问责这一关系、 过程、 方法被制度化后便形成了问责制。

 因此, 理解问责的含义应当多侧面去把握。

 此外, 理解问责还可以从问责逻辑上来考察,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 权力-监督说。

 这一类观点的基本逻辑是用权就要受到监督。

 如肯斯(Keams) 认为:

 问责指任何人在行使权力的情况下期望得到适度的外部手段的约束, 以合乎内在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 奖惩-提高说。

 这类观点的基本逻辑是通过明确责任、 接受监督、 实施奖惩去改进工作。

 如《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认为, 在问责过程中, 个人及其所属组织有责任要把其完成的工作定期向某个团体报告, 而这个团体具有足够的权力和威望, 一般通过奖惩, 来改善工作运转。

 有学者认为,教育问责是指教育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包括中央、 地方、 学校、 社区和教育行政人员、 教师、 学生、 家长, 要理清各自的责任,对学生表现和教育目 标负责, 依据执行的过程和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奖惩, 改进与提升教[4]

 育的品质。第三, 职责-责任说。

 这一类观点的基本逻辑是履行职责就要尽到责任, 并对后果负责。

 如戴尔和克莱恩(Day and Klein) 认为, 问责的简单形式为个体之间的一对一的关系, 一方得到信任负有完成某项任务的职责(responsibility) , 因而必须对结果负责。

 格利姆和姆菲(Glymn and Murphy) 认为,问责是指个人或群体在履行职责(duty) 过程中, 应对所作所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学界一般都把问责界定为追究责任, 进而认为问责制简单的说就是追究责任的制度, 应该说这是把握了问责的核心意含。

 问责的本来含义就是基于责任而进行质询与回应的过程, 并且要对后果负责。

 其实, 从逻辑上来看, 上述三类观点也并不矛盾, 如果说追究责任 (包括监督、 奖惩)

 只是手段,那么为外部需求服务且改进自 身 工作则是目的。

 可见, 完整意义上的问责应该包含上述三种内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实质上问责是在一定的关系状态下的责任追究过程, 其目的是回应外部需求并且改进自身工作。

 这样就将有关问责中的关系与过程、 手段与目的等观点都统一起来了 。

 问责制也就是将这一关系、 过程、 手段、 目 的制度化的规定。

 (2)

 高校问责制的内涵 关于高校问责的含义, 也存在类似上述的几种观点:

 第一, 权力-监督说。

 如, 问责是指对绩效的回应能力; 或者如特罗(Trow) 所言:问责即向他人汇报、 解释、 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 并达到了什么效果。

 高等教育问责的目的是通过汇报、 解释、 证明等方式, 来确保政府部门、 社会机构或个人对高等院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5]这一观点明确了问责的有关活动过程、 方式及问责的关系状态, 但只强调了问责应回应外部需求, 而没有注重高校改进工作的目的, 也没有阐明责任的承担方式。

 又如, 有学者认为, 高校问责制是以绩效为核心, 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

 它用于支配在组织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与高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坚持高校“法人治理” 的原则, 以保证高校系统的正常运行, 遏制高校权力异化以及保障高校[6]这一观点明确了问责的利益相关者权益。目的, 但在手段、 过程、 担责方式等方面阐述不够。

 第二, 监督和工作改进说。

 如, 问责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被正式表达的预期——

 高校或者其董事会的政策, 州或联邦的法令, 或者是其他机构如委托鉴定机构的正式政策。

 它要求对管理及教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要求关于项目和服务绩效的公共证据;鼓励对这些绩效进行独立的或外部的评论;要求关于所费成本及所得效果之间关系的[7]这一观点强调了 问责的内 外部需信息。求, 明确了问责的内容, 但对问责的过程与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确阐述。

 第三, 职责-责任说。

 如, 美国高等学校问责制代表的是高等教育和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要求之间的关系。

 既是高校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传统关系, 包括程序上的、 法律上的; 也是高校内部必须明确的专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高等学校问责制意味着高校必须向高等教育的消费者、 投资者、 支持者负责, 在美国这样的民主社会里,特指对公众最大程度地履行说明的责任, 包括市场和政治的责任。[8]这一观点明确了问责中的关系、 回应外部需求的目的, 但没有强调改进工作的目的, 在手段、 过程、 担责方式等方面也阐述不够。

 总之, 上述这些定义或解释共同阐明的高校问责基本逻辑是, 一方因某种事由向另一方提出质疑与要求, 另一方则对此作出回应, 然后依据权责关系作出某种后果处理。这就明确了问责的主体、 客体、 内容、 程序等基本要素。

 也即高校问责就是高校这个实体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 解释、 证明和回答有关高等教育资源使用及其效果的情况,是一个证明高校自身 履行职责、 实现办学绩效及教育质量的过程。

 从要素内涵来看, 问责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第一, 责任体系, 即问责主体和对象各自 的权责划分以及主体和对象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二, 问责客体, 是指 “向谁问”;第三, 问责主体, 是指“由谁问”, 又有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之分; 第四, 问责内容, 也称问责范围或事由, 是指“问什么”; 第五, 问责程序, 是指“如何问”; 第六, 问责后果, 是指“如何办”, 包括责任的承担、 改进、 救济等事项。[9] 基于此, 本研究尝试着给高校问责给予更加完整的理解, 认为高校问责是在高校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关系状态下, 双方就一定的责任事由进行质询与回应的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奖惩等措施使高校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且改进自身工作、 提升教育质量与服务的品质。

 高校问责制也就是关于这一关系、 过程、 手段、 目 的之规定的制度。这种理解不仅强调了 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的关系状态及问责过程, 而且将奖惩等责任追究的手段与满足高校内 外部需求等多重目的统一起来, 因而更加符合实际, 也进一步拓宽了问责的理论意涵。

 2. 问责与评估的关系 高等教育评估是根据一定的评估目 标和标准, 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进行科学分析, 对高等教育工作做出价值判断并改进教育工作的过程。

 可见, 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 但评估本身 只是一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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