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8篇)

时间:2023-05-04 18:30:04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篇一: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职?员保证休假、待遇、政策保障落到实处!来看看他们怎么做的军队?职作为新的?个就业?向,除?作稳定、有编制、竞争压?相较于国省考较?外。薪资?、待遇好也是吸引考?报考的?个重?因素,那该如何落实?职?员的待遇保障呢?解放军报今天刊载了《把每件实事落到实处—各部队落实?职?员待遇保障纪实》,让我们?起来看看各部队是如何把?职?员福利待遇保障落到实处的!把每件实事落到实处——各部队落实?职?员待遇保障纪实?分部署,九分落实■?雅兰随着军队?职?员政策制度改?有序推进,?批优秀?才成为我军新鲜?液,军队?才队伍组织结构不断优化。要想充分发挥?职?员作?,除了业务帮带、加强管理外,也离不开关?爱护。当前,?职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出台,但在具体执?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些现实问题。?作实践中,?对?职?员普遍关?关注的待遇保障问题,如果落实相关政策制度不到位,很容易挫伤?职?员?事创业积极性。?职?员?多负责后勤保障、科研教学等任务,但并不意味着?职相关?作都要往“后”排。???,政策制度不断出台?励?职?员摒弃配?意识;另???,各单位也要把?职?员当成??军看待,真?爱才惜才、育才?才,多倾听?职?员的意见建议,多了解?职?员的愿望诉求。?分部署,九分落实。写在纸上的保障算不上保障,落实到位的政策才真正作数。军队各级??单位要把主要精??在推动?职?员政策制度落实落地上,尤其在?职?员遇到?作难题、出现涉法问题等情况下,应主动靠上去做好思想?作,想?设法解决实际问题,?敢担当有作为的实际?动,不断浓厚拴?留?、?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这?介绍的部分单位的经验做法,就给?以温暖,增添了?量。国防科技?学电?对抗学院积极协调为?职?员缴纳社保■王宗怡近?,国防科技?学电?对抗学院迎来第三批?向社会公开招考?职?员。学院负责?职业务的政治?作?事闻年成精?准备,详细梳理各项?职?员?作和相关政策,?争全?解答?职?员对福利待遇、未来发展、?作岗位等??的疑问。其中,何时缴纳社保是?职?员?较关?的现实问题。?对询问,闻年成告诉?家:“请放?,?职?员是军队?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会全?落实?家的福利待遇。只要材料齐全,?职?员?职即可缴纳社保。”如今按部就班的事,当初也?临?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回想起为?批?职?员协调办理社保缴纳等相关?作,闻年成印象深刻。五险??是关乎?职?员切?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维护和保障军队?职?员社会保险权益直接影响?职队伍的稳定。为此,?次招考?职?员?作启动后,学院党委持续跟进相关?作。当时,新的参保通知刚下发,通知规定军队??单位及其?职?员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闻?事与院分管财务的同事即刻动?,找驻地相关部门商定此事。协调办理过程中,遇到了?些难题。?如,新的?职?员制度是个新事物,地?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财务助理员刘中飞在分析养?保险“数据采集信息系统”时发现,系统?没有“?职?员”这??份类别可勾选,也缺乏“军队服务津贴”等薪酬结构条?。“必须想尽办法尽快落实?职?员的社保待遇,?资条上的各项计算基数,?项都不能少。”院领导研究后这样表?。

  拎着电脑、夹着?件,学院?作?员不辞?苦,多次到驻地相关部门开展协调?作,从?职?员的?份定位到军地政策规定,从?员信息采集到具体缴纳办法……经过反复沟通磋商,?整套合乎军地双?规定的建户、缴费、管理流程初现雏形。落实过程中,驻地相关部门?路开设绿灯,依据?职?员实际情况,现场请?程师完善“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后台界?;对于建户、缴费等环节,尽最?努?精简办理流程。在军地双?共同努?下,该院很快为全体?职?员办理了各类保险。与此同时,该院加紧组织?量,为全院?职?员填报信息、完成缴费。?项项政策落地,让全体?职?员充满信?和?劲。办公室?,闻?事和同事认真翻阅学院整理下发的《?职?员政策制度汇编》,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补助……学院会逐项落实好与?职?员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武警第?机动总队某?队明确标准让?职?员休好假■顾鹏飞

  杨湛托运、安检、候机、登机……10?底,武警第?机动总队某?队?职医师陈?丹结束休假,通过家乡机场“军?依法优先”通道,顺利踏上返营路程。回顾休假经历,她颇为感慨:?路上感受到组织关怀,部队?家庭的氛围真好!去年,陈?丹如愿成为?队?职医师,靠勤奋?作得到领导同事认可。繁忙的?作之余,陈?丹对探亲休假相关规定有些不解,按照相关规定,?职?员探亲休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但具体如何操作呢?她带着疑问拨通了??资源科科长潘建华的电话。“该享受的待遇?项都不会漏,该休的假?天都不会少!”?对来??队?批社招?职?员的疑问,??资源科?即组织?员前往驻地相关部门咨询核对政策规定,“有关军地探亲休假的规定较多,有的规定内容还有交叉,需要进?步梳理明确。”?队?事万敏说。经研究确认,机关给出明确答复:“?职?员?作满1年,年休假5天,未婚?职?员与?母异地居住,每年可以有20天探亲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得到明确答复后,陈?丹对休假问题有了底数。随着新兵陆续?营,?理测试?作全?展开,问卷调查、谈?交流、校准数据……由于卫?队?少事多,陈?丹常常忙到深夜。本想9?底休假的她,??很纠结:?作任务?较重,加之??来单位刚满1年,这假还能休吗?卫?队队长李红星看出了她的?思:“休假是官兵正当权益,休假前把?作交接好就?!”队长?番话让她吃下了定?丸。按计划递交休假报告后,她全??投??作,终于在休假前将?头?作画上句号。休假在即,陈?丹?有了?担?:国庆期间是出??峰,?流众多。虽然按规定?职?员可以凭相关证件?“军?依法优先”通道,但??的证件尚未办好,能否享受这项待遇?了解情况后,机关有关部门很重视,询问驻地机场车站有关部门得到肯定答复后,为她开具临时?份证明,解决了出?难题。休假当天,陈?丹来到机场,通过优先通道顺利登机。登机后,她收到?队发来的温馨提?短信:??出?须谨慎,疫情防控不能松,双节同庆阖家欢,祝休假快乐!陈?丹感到很暖?。?少服务不减,事?责任不轻。改?调整以来,该?队始终关注?职?员?作?活需求,常态开展法规咨询和帮难解困?作,先后为所属多名?职?员协调解决家属就医、???托等20余项问题,营造了拴?留?的良好环境。休假归来,陈?丹?劲??:“我必须以奋?姿态回馈组织关爱!”

篇二: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健全完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

  周策凯

  【期刊名称】《政工导刊》

  【年(卷),期】2010(000)00【摘

  要】要健全完善与军队使命任务相匹配的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的主体是科技人才,文职人员制度是在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军队建设转型进程中产生的,政策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国家和军队改革进程中不断深化完善。要逐步建立与军队转型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相适应、与科技人才建设特点规律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文职人员在军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编配范围、法律责任、岗位管理、薪酬分配、待遇保障等,使文职人员为加强军队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总页数】2页(P52-53)

  【作

  者】周策凯

  【作者单位】成都军区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处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0.3【相关文献】

  1.积极创新政策制度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成都市推进劳动保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王德平;赵晓东

  2.货币政策制度国际比较与我国货币政策制度完善[J],范方志

  3.政策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思考[J],杨程

  4.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竞争政策制度创新研究[J],翁小茜

  5.健全完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提升

  ——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就

  《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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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等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1.09?

  【文

  号】政联[2006]1号

  【施行日期】2006.01.09?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为促进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聘用单位和岗位

  (一)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机关所在地。

  聘用单位的下属单位与机关不在同一地域的,文职人员的保险、住房、落户等事项,按照下属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名称,分别按照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名称确定。

  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比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执行。

  职务不明确的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按照编制标准执行。

  (三)岗位职责。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四)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六)学历要求。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其中,对护理专业或者个别艺术专业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当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七)身体条件。文职人员的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八)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延长。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达到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参照军队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

  三、招聘指标

  (九)聘用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应当按照编配相符的原则,实行指标控制。聘用单位在招聘工作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逐级申请招聘指标,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并下达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明确招聘岗位及其等级、数量和招聘地区等。

  (十)申请和审核招聘指标,应当合理确定文职人员的来源和招聘地区,以招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人才,本地人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招聘外地人才。

  (十一)聘用单位可以凭招聘指标批准书、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员身份证件,到招聘地区发布招聘信息,办理招聘文职人员事宜。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军队单位招聘文职人员工作,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招聘程序和续聘

  (十二)公布招聘信息。聘用单位在符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如实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等信息。

  (十三)进行条件初审。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十四)组织业务知识和能力测试。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视情采取面试、笔试、上机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技能。其中,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答辩、评审;对应聘二级职员岗位的,应当组织有业务部门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答辩。

  面试时,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等情况。

  (十五)组织政审和体检。对测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聘用单位应当派人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与应聘对象就读学校、档案所在机构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对其政治情况进行审查。

  聘用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在军队医疗单位进行体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十六)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根据测试、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相关情况。

  (十七)上报审批。根据公示结果,聘用单位政治机关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党委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以政治机关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

  (十八)建立聘用关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九)招聘工作一般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上级机关按照聘用单位所属系统或者所驻地域统一组织实施。

  对经保密机构审定为涉密且不宜公开招聘的文职人员岗位,聘用单位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进行招聘。

  (二十)文职人员的续聘。对聘用合同期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其中,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可以直接续聘;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与应聘该岗位的人员公平竞聘,统一衡量,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按照聘用权限审批。

  五、岗前培训

  (二十一)聘用单位对首次招聘的文职人员,应当集中时间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军队条令条例、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军人礼

  节和队列动作训练等。

  六、奖励和处分

  (二十二)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实施奖励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等功、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二十四)实施处分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二十五)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奖惩,分别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事代理

  (二十六)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与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文职人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确定代理双方的责任、义务及其相应的违约追究办法等内容。

  (二十七)文职人员人事代理事项一般为:

  1.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2.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3.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4.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5.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十八)聘用单位所在地没有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八、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十九)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需要仲裁的,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副省级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文职人员工作地点与聘用单位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九、政治、生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三十)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当编入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三十一)文职人员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用车和乘坐车船标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下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由军队和聘用单位提供文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即行终止。

  (三十三)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

  (三十四)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除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外,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值班和平时加班需要补休的,参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文职人员聘用时间比照现役军官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军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十一、落户

  (三十六)文职人员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应当与聘用单位所在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者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同等对待,并执行相应的规定。

  (三十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驻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军队单位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凭聘用单位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非应届毕业生凭军队单位聘用证明、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需要申请指标的城市,聘用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北京市落户指标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向国家人事部申

  请。

  十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十八)聘用单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文职人员在该单位每聘用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月补偿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十三、聘用双方的赔偿责任

  (三十九)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合法权益保护、保密要求等方面,违反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对另一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聘委员会),是指承办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招聘委员会主要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个别专家参加。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可以组成有所属聘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招聘委员会。

  第四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确定。文职人员编制员额在100名以内的为5至7名,超过100名的为7至9名。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招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主任委员一般由政治机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招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招聘工作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应聘人员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考试、考查、答辩、评审;

  (五)组织应聘人员政审和体检;

  (六)与应聘人员协商约定聘用合同内容;

  (七)公布招聘结果;

  (八)负责招聘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第九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招聘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军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维护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是指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劝导、协商,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

  聘用单位上一级单位为军区级单位的,一般由聘用单位自行调解。文职人员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条

  调解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为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说理疏导,解决纠纷。

  第四条

  调解工作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由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办。人事争议内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申请调解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和理由等,直接寄往承办部门。

  第六条

  承办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本部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负责调解。

  对申请调解的事由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不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或者人事争议事项及其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可不予受理,并于7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受理调解申请后,承办人员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讲清有关政策规定,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人事争议。

  聘用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文职人员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调解承办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承办部门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承办部门各执1份。

  第九条

  调解协议书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承办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执行。

  第十条

  调解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调解承办人员如果是人事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问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调解承办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应当耐心细致,防止简单行事,激化矛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安排其退出调解工作。

篇四: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贾向达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9期

  摘要:本文对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思考,以军队的利益为核心,从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规定和管理规定两个角度提出了改善文职人员制度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61-01一、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规定

  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聘用单位为文职人员提供的各种与工作和生活相关的物质补偿和服务形式,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军队服务津贴、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性津贴。

  目前,《文职人员条例》有关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有:在住房保障上,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聘用单位为文职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险上,聘用单位依法为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水平确定。然而,津贴补贴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项目中是弹性最大的一部分,也是分配机制最灵活的一部分。因此文职人员津贴补贴和奖金是活的,在合同约定总额的基础上,扣除基本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后,其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和驻地省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自主确定。

  二、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

  文职人员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在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方面更具有一般社会人员的特点,主要考虑的就是生活待遇,而不是奉献,福利作为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的福利待遇不仅不利于吸引外来人才,制约了单位的招聘能力,而且也很难激励和留住这些重要岗位上的优秀文职人员,直接影响着文职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聘用单位的竞争力日益衰弱,最终影响着我军的质量建设。

  (一)津贴补贴制度方面

篇五: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对我军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思考,以军队的利益为核心,从文职人员招聘和管理两个角度提出了改善文职人员制度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文职人员;招聘;管理

  自2005年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以来,许许多多的社会专业人才已经走进我军诸如院校、医院等单位的岗位,成为强军建设的重要力量,文职人员制度对于军队建设是一个新的机遇,同时由于该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过多经验可循,因此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文职人员在军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基本履行和现役干部同等的职责,从事着与现役干部同样的工作,但在工资福利、生活待遇方面却有着较大差异,导致军队文职人员出现很大的流失现象,对军队的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一、文职人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职人员招聘与管理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1、军队文职人员制度是个新生事物,知道的人不多。相比国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实施时间不长,且国家对这项政策宣传不多,导致很多优秀人才并不知晓这项制度的存在,从而无法应聘。

  2、招聘时有夸大宣传的嫌疑,部分单位为了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往往采取含糊不清的夸大宣传,比如部分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宣称“正式的”,“有指标的”,“有保障的”等,使得应聘者不了解真实情况从而加入文职人员行列,甚至放弃了其他选择,在加入军队后,实际情况远不如招聘时所宣称的那样,导致许多文职人员感到后悔。

  3、部分单位不重视文职人员的培养,加入文职人员队伍的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他们的工作经验相对欠缺,而部分军队单位并没有开展岗前培训就让他们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同样部分单位常以“涉密岗位”为由,将文职人员安排到“基础性”、”打杂性”的工作岗位上,导致许多文职人员接触不到较为专业性的工作,得不到专业锻炼,同时部分单位常将文职人员视为“临时军”、“杂牌军”,认为他们只是以军队作为一个跳板,做一两年就走,因此也就不愿投入资源,对文职人员展开定期培训。

  (二)文职人员思想不稳定

  许多应届毕业生奔着文职人员而来,或许是出于对军队的崇拜与向往,再有就是羡慕军队这样的好单位,想着将来可以稳定一些。但由于我国这一制度刚刚起步,很多方面还不完善,管理上也比较混乱,导致许多文职人员的预期与现实

  严重不平衡,从而出现较大的思想波动,甚至人员辞职、流失现象频发。出现这些情况有各方面的原因,也不排除部分人加入文职人员的动机不纯、思想不正,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从事相同工作,履行类似的职责,做出相同的付出,且文职人员的知识面比较广,能力水平一般也比较高,特别是学历很高,但其所得与现役却有较明显的差距,其具体表现有:

  1、同工不同酬,与现役工资待遇存在差距。《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文职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标准给付。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军队文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往往偏低,且文职人员还需自行负担日常的一些诸如房租、水电等开销,而现役干部则较少负担这些。再者就是涨工资的问题,2010年军队现役干部大幅上调工资,而文职人员却迟迟不见动静,导致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同工不同酬现象愈演愈烈。

  2、福利待遇与现役干部存在很大差距。首先是住房问题,现役干部往往有资格以较低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直接分得福利房,而《条例》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的保障,但是单位给文职人员购买的公积金大多以最低标准购买,金额很低,一年可能只有2,3千元,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中,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比市场价格可能低不止几十万,因此文职人员这点公积金相当于现役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福利存在很大差距。近来,中央军委发文提出要解决军队职工的住房问题,使得文职人员又一次成为被忽视的群体。再者,服装问题,现役干部的军装由国家免费提供,而文职人员的制式服装还需自己付钱购买。还有子女教育问题,现役干部子女义务教育享受国家优先政策,而对于文职人员却没有明确规定,另外现役干部还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转业工作安置、退伍金、公共交通免票、旅游景点免票等,而文职人员一概不能享受。

  3、文职人员地位尴尬、遭受歧视。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但又不是军人,在军队内部,他们往往被视为“临时工”、“杂牌军”,在工作中常常遭到异样的眼光,甚至遭受歧视,经常被安排“脏活累活”,在社会上,文职人员群体还不为人所知,大部分人不知道这一群体的性质,没有人知道他们的价值,只知道他们是军队雇佣的“临时工”,文职人员自身也感到自卑,导致这一群体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一个“灰色”群体。

  4、文职人员的职业前景不明。虽然《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有规范的晋升通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文职人员没有军籍,即使他们的能力再突出,他们的奉献再大,也不可能担任领导职位,这也使得许多优秀人才对文职人员职业不得不望而却步,或者只能当做一个职业跳板,同时文职人员在军队所评的职称在他们离开军队后并不能为地方所承认。

  二、改进军队文职人员招聘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抉择的原则”,第十六规定“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第十七条则对招聘工作进行了程序规范。这些都是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必须很好的贯彻执行,而且现在也开始了由军队总部机关统一组织每年的文职人员招聘,但在这过程中必须做好通过媒体统一发布招聘需求、招聘要求,明确文职人员权利与义务,严格面试工作等环节,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真正把热爱军队、具有真才实学、愿意为军队建设积极做出贡献的人员吸纳到文职人员队伍中来。

  2、加强文职人员的职业培养。文职人员作为知识型人才在追求自我实现、职业生涯发展上有着更加积极地要求。通过建立培训学习机制,能使文职人员形成对未来的良好预期。就培训而言,应该在单位内建立起有效地培训、再教育机制,为文职人员提供内外两种培训途径。内部培训侧重于适应本岗位业务工作特点的培训;而外部培训则是按照军队系统对于文职人员岗位的整体要求开展的学术性的培训。军队单位还可设立学术成果奖,对科研成果、论著和论文按不同档次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从事学术研究的动力。

  3、加强文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治军的常胜法宝,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军队在聘用文职人员为军队建设服务的同时,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特定,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对军队有一个全方面的了解,充分认识到军队工作和生活与地方的差别,自觉遵守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于文职人员出现的思想波动,要及时追根溯源,合理解决。

  4、完善和丰富文职人员制度。继续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完善和丰富,合理提高文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在提升工资方面,应将现役干部与文职人员同等看待,同时,既然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同样为军队服务,军队也应无偿提供统一服装,并定期更新。另外文职人员子女教育应出台文件明确与现役干部同等对待。总之,减少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之间不应有的差别对待,确保军队需要的各类人才聘得来、留得住。通过对文职人员的支持和他们所做贡献的肯定,逐步提高文职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认同感。

  5、完善职称评定军地衔接工作和文职人员的职业规划。军队和地方应就文职人员军队职称转为地方职称达成共识,出台文件明确规定,解除文职人员的后顾之忧。要进一步加强文职人员的职业规划建设,完善文职人员晋升通道,确保文职人员的职业规划健康良性发展。

  我国文职人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但军队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正在逐步推出一些更好的方案,如今年全军开始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文职人员,且要经过严格笔试,之后再由各用人单位面试,另外也正在统一文职人员的服装等问题。应该说文职人员制度将会越来越合理化,文职人员的明天也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0[2]孙宇航.浅谈目前非现役文职人员的一些问题[J].才智,2010(01)

  [3]徐青,陈抒.关于军队图书馆非现役文职人员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09上

篇六: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军队?职2021:关于军队?职?员休假及?作时间政策,有这些规定!关于军队?职?员休假及?作时间政策,有这些规定!在《军队?职?员管理若?规定(试?)》中对?职?员的休假制度进?了讲解但是在规定中只是说明了?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没有进?详细的说明今天,?编跟?家讲讲详细的?职?员休假制度(仅供参考,具体?作时间根据各单位?作实际会有调整)《军队?职?员管理若?规定(试?)》

  中关于?作时间的规定ニ?ニ条?职?员应当遵守??单位的作息制度,?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作时间有关规定执?,年度节假?安排按照国家年节及纪念?放假有关规定执?。对休息?和节假?值勤以及执?其他任务的?职?员,任务结束后,??单位应当安排补休。第??三条?职?员按照所在单位统?安排,参加?政或者业务值班。??员参加值班时,应当认真履?值班员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军队有规定执?。第??四条?职?员向上级请?或者报告?作,参照军?请?报告的有关规定执?。执?重要任务时,?职?员应到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第??五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职?员开展队列、军事体育等训练活动。训练活动可以安排在下午?作(操课)时间的最后1?时进?。?职?员通常不参加早操。第??六条?职?员不得?故退到、早退、缺勤、旷?,有事应当按规定请假。?职?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给?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职?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规定执?;执?军委下达的重?战备训练或者?战争军事?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的,经军级以上位批准,执?任务期间休息?、节假?中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计为本?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深化国防和军队改?期间现役?部转改的?职?员休假探亲,按照现役有关视定执?。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令及部队紧急战备要召回时,请假、休假探亲的?职?员应当按照??单位的通知要求按时归队。“?职?员?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作时间有关规定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供?家参考!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薪发[1995]32号

  ?薪发[1995]32号各省、?治区、直辖市?事(?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将执?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中华?民共和国?事部?九九五年三???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

  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第三条

  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统?的?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为周休息?。实?这?制度,应保证完成?作任务。?些与?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常?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和节假?继续?作的,要调整好?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照常?作,?便?民群众。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作时间的,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事部批准。第五条

  因?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每??作8?时、每周?作40?时标准?时制度的,由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事部门批准后可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作时间制等办法。因?作需要,不能执?国家统?的?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并报同级?事部门备案。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作时间:(?)由于发?严重?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作时间的,应给职?安排相应的补休。第?条1995年5?1?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1996年1?1?起施?。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第九条

  各级?事部门对《规定》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第?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事部门和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事部备案。第??条

  本办法?1995年5?1?起施?。第??条

  本办法由?事部负责解释。2021年?职招考预告:(点击可查看预告)

篇七: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军官职业化新动向~军衔套改!军队?职政策制度怎么变?20多年前,当我从军校毕业授衔后,扛上了“?杠?星”,终于由“红牌牌”变成“?杠?”时,从脚底?都感觉是神?的!终于当上军官了。那时只有资格??点、任职四年以上的排长和副连长才能是中尉军衔,中尉有的甚?是连长指导员。10年前,当我当了??年兵、成为营政治教导员时,更发现营?排长全是中尉军官,整个集团军都没有少尉了。更感慨的是,从地??考?军校的毕业排长,军龄才四五年,他们拿的?资也?你?五年以上、快??年的少不了两三千。来了,终于来了!2020年下半年,营以下军官军衔套改的消息越来越真切,越来越真实了。部队的许多战友?对这?问题?态不?,想法很多……有的认为降衔就是降低了??的职务级别;有的担?军衔会限制??的发展进步;有的忧虑军衔显?不出??的学历?份来……实事求是地说,早在零零年代初年,笔者就意识到:?政级别决定?资待遇的等级制度政策拉不开军?服役年限、实际贡献的差距,彰显不出军衔的荣誉象征。军衔改?,可以说是?势所趋,?向所定。强军改?之初,部队编制体制先?调整的同时,就有军衔改?的哨?。2019年12?总部印发《关于先?调整军级以上军官军衔晋升有关政策的通知》之后,进?了军、团级别的军衔改?,现在营以下军衔套改的脚步越来越近了。军衔制是为明确军中指挥关系、激励???采?的?种管理制度。军衔既可以明确军?在军队中的地位、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是国家给予军?的荣誉。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军衔制。军衔制也是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标志。

  我军?1994年落实第?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距新时代军衔改?已有约25年,这25年中出现了“衔职倒挂现象突出;待遇、荣誉向职务看齐,导致领导岗位受追捧;军衔的授予过宽……”等突出问题。但军衔改?正如?家所担?的那样,“改?”对于?来说,毕竟有利有弊,有的?可能会因军衔改?加速上升,这可以从军以上领导?部在军改后的晋升上看出来;有的?也可能会因岗位问题把“衔级”降下来,?如连长岗位,过去可能是上尉或中尉,但军衔改?后只能是上尉,那就有可能任正连职时间不长仍需要留任的军官“降衔”还有在军衔改?中,营下军官议论最多的“少尉”军衔回归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少尉”军衔名列军衔条例中,但后期?乎不见“少尉”。本科毕业的学员都授“中尉”。这次军衔改?,“少尉”回归倒不是没有可能。但不论军衔改?怎么改,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只能越来越好,越来越顺,越来越有利军队团结、指挥、打仗。

  都有理由相信:只能越来越好,越来越顺,越来越有利军队团结、指挥、打仗。这个世界唯?的不变就是变化。那,很多已经?职军队?职的伙伴和正在报考2020年军队?职的伙伴,甚?将来准备报考军队?职的伙伴,难免就会问了:军队?职政策过上?年,会不会也会变化呢?伙伴们?可不必过于担??先,从?职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来看。2018年新的《军队?职?员条例》刚刚实施两年,它不会再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调整或改?。既然是?项政策制度,就已经经过相当?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长期性。其次,从我们党历来的政策改?、调整原则上来看。每次政策改?调整的原因,都是?的政策制度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或团体进步。就?前军队?职政策制度来看,刚刚起步落实,尚在实验、试?阶段,还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更没有什么明显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当前应不会出现新的变化。假使今后有新的调整,也会贯彻我们党和政府“???办法,新?新办法”的基本原则,会给?个适应的“过渡期”,以保持政策制度的权威性、连续性、灵活性。第三,从权威部门透露的信息来看。前不久的8?份,笔者应邀参加了国家退役军?事务部组织的?个座谈会,有幸与军队?层和地?领导同席交流,了解到?些关于?职?员政策制度和职业发展的信息。从与他们的信息交流中,可以得出的基本判断是,国家和军队对于军队?职?员队伍建设?常重视,近期?进?了深?的调研论证,将对军队?职政策制度进?步完善和优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军队?职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追捧,越来越具有职业吸引?。各位伙伴,说到这?,你的??是否更敞亮了些呢?军队?职职业是值得锚定终?的!2020年即将踏上?试考场的伙伴们,我们准备好了,只等你来……

篇八: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建议

  

  军队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介绍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施行,这是我军适应形式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调整改革。当前,我军建设正处在整体转型时期,学科门类越来越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不断强化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这就为在军地通用性强、社会人才来源丰富的专业扩大人才使用范围创造了条件。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消除用人上的体制性障碍,在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人才市场之间架设桥梁,开辟广泛利用社会人才的新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服务于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益。

  一、军队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

  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二、文职人员的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

  军队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编制文职人员。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分别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和地方事业单位职员的职务等级相对应。

  三、文职人员有参加作战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义务

  /4《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应当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此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是由文职人员的岗位性质决定的。《宪法》也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赋予文职人员参战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既符合工作性质的要求,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保证文职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条例》还明确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统一指挥和管理,《条例》还规定文职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应依法签订

  聘用合同是军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法律文书。为确保依法签订合同,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可以择优续聘

  对聘用合同期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由文职人员在合同期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批准后,于本期合同期满30日前与聘用单位办理书面续订手续。

  六、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和最高工作年龄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和60岁(女55岁)。同时,为保留稳定聘用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高层次人才,规定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七、文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4在工资报酬上,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在住房保障上,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在社会保障上,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由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文职人员的落户

  文职人员的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工作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方式解决聘用问题。

  九、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

  军队聘用单位委托当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以及档案等有关事宜。

  具体有以下五类事项:

  一是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二是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三是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四是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五是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这种做法既可以使军队用人单位从传统人事管理的日常业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管理效益,又可以使文职人员解聘后各种关系及时转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

  十、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

  对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提前30日将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文职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用单位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相应证明,说明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解除合同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文职人员解聘后,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与聘用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调转手续。十一、"聘用双方人事争议处理

  考虑到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平等自愿的契约关系,其人事争议属于民事行为,须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文职人员的退休

  鉴于文职人员中一些高层次人才在军队服务到最高工作年龄时,也相应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为保证他们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权利,《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文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关于参保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改革办法,《条例》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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