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2 20:1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实行财会电算化管理,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小编为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办法资料,欢迎参阅。

  为了建立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利益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xx〕39号)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

 

  第一条 落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农村财务(含组级财务)在坚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五权不变原则的前提下,在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对农村集体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实行全代理。

  第二条 乡(镇、办)在经管站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牌子,中心设主任1人,由乡(镇、办)经管站长兼任、设代理会计若干人,实行严格的总会计、总出纳和审核岗位分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第三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农村会计专业知识和能力,接受各级农村财务会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和资产登记等会计事项,严格监督记账凭证业务流程。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事项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和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农村财务制度为委托代理的村(组)编制财务公开明细表和会计报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财务数据和提供各类财务信息,为委托代理的村(组)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乡级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平台、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平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应用平台的信息录入、发布、统计核算等业务工作,接受省、市、区相关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实行财会电算化管理,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并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对接,应用电子技术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

  第八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电算化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管理权限,充分利用软件功能,保障计算机操作规范、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可靠、档案管理完善、电算化软件升级与设备更新及时、运转高效。

  第九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村设立财务总账、现金明细账、存款明细账、收支明细账、经济往来、产品物资等明细账。村财会人员手工登记三本附属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内部往来明细账),并定期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对。

  第十条 每个村级组织受委托代理后,只许在当地银行设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即一村一账户),统一管理村级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管理费和涉农专项资金应直接拨付到该账户,不得通过其它账户转拨。

  第十一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委托代理村(组)的会计资料、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各村(组)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薄等资料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管一年后移交给村集体保管。

  第二章 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办)经管站备案。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范围: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范围: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四议两公开”指:由村党支部提议、村支委和村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否则不予列支,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年初、年末要分别对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公布,村民主理财组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民主理财管理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集体所有重大事项决策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农村财务公开监督;

  (三)村级财产管理情况监督;

  (四)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监督;

  (五)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现任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组组长。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组成员。民主理财组由3-5人组成,并推选一人任组长,由其负责召集日常理财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民主理财,由民主理财组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主理财组要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当月本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所有财务收支。同时有权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主理财组应设置民主理财登记簿,民主理财活动要形成记录,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定要逐项填写,并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民主理财组印章应由民主理财组组长保管,组长外出时,应将印章交给指定的成员暂时保管,不得由村干部保管。

  第二十五条 民主理财组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意见,民主理财组能够解答的,可以直接解释或答复;不能直接做出解释或答复,可以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账目后及时做出解释答复,或向乡(镇、办)经管站反映。

  第四章 农村集体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各村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收取后,必须在 5 日内存入银行,严禁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各村收款收据的使用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xx〕75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用于各村获得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助款项,不需要纳税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其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向村民收取的“一事一议”筹资酬劳资金必须使用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收据。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由乡(镇、办)经管站保管,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领取,乡(镇、办)经管站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使用台账,安排专人保管。

  第五章 农村集体财务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要填写齐全。每一笔支出都要有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由村民主理财组逐笔进行集体会审,对审核有效的票据,民主理财组组长加盖理财专用章,审核未通过的票据退还当事人,并做好记录;经民主理财组初审通过的票据,由村会计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共同签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主任的,要经村党支部副书记共同签批)后;村会计将支出票据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会计对票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再次审核,方可入账(报账)。

  乡(镇、办)经管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签批等具体工作;严禁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有关人员签批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严禁乡(镇、办)经管站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保管村集体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条件成熟的村,应当在不打乱资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单位的情况下实行村组合并。提倡农村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实行定额工资,其他村干部实行误工补贴,村干部的定额工资和误工补贴标准、补助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单笔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农村集体现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转,涉农直补款要通过“一卡一折”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非农村财会人员不得插手现金。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

  第三十五条 村干部外出办事或购置物品等需要从村集体借款的,两个月之内必须清理手续,严禁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 现金余额要控制在规定限额内,村级备用金纯农型村为2000元,城中村、资源型村、城郊村为5000元。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 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第三十九条 规范集体资产处置与产权流转事项,科学合理进行评估,集体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乡(镇、办)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一条 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及时依法处理资产承包经营纠纷,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费的,除补交承包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要在盐湖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严格按照《运城市盐湖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运盐政办发〔20xx〕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运盐农交监发〔20xx〕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由乡(镇、办)组织指导,村集体具体实施,每年清查一次。

  第四十五条 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的方法:

  (一)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二)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四)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清查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

  (五)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一)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做账务处理。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第五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第五十八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十九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十条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留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村民主理财组负责,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三条 乡(镇、办)经管站和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查出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的,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生产服务效率。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收入应当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六十六条 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办)审核备案后执行。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

  第十二章 农村集体债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乡(镇、办)要组织、指导村集体认真清理核实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办)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

  第六十八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村级公益事业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时,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筹资筹劳不得超限额标准。

  第六十九条 乡(镇、办)经管站要密切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乡(镇、办)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第七十条 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七十一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受托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严禁乡(镇、办)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第七十二条 区、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对农户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鉴证、备案、登记等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审批。落实好《关于运城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试点办法》(运政发〔20xx〕47号),积极开展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及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订立农村集体土地及经济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严禁以口头协议、君子合同等不符合法规、政策要求的形式发包集体土地及经营项目。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及经济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xx日。公示情况拍照影像资料存档。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一般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承包费分年度上交。

  第七十七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办)批准。

  第七十八条 承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办)经管站、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各一份。

  第七十九条 对于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八十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积极协商、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盐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一条 提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合同档案严格进行管理。乡、村两级对合同档案要做到专人、专柜管理;要认真做好农村承包合同装订立卷工作。农村承包合同文本要以乡(镇、办)为单位,实行相同类型格式上的统一,以合同内容性质不同分类装订立卷,并造册登记。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公开管理

  第八十三条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公开。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组织好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三资”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公开、详细公开、及时公开、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内容:

  (一)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救灾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及奖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救灾扶贫专项支出、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情况、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

  (七)农民负担开支公开。

  (八)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发放情况公开。

  第八十四条 各村必须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的收支情况,年底要进行一次总公布。

  第八十五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月上旬将各村上月的财务收支明细情况采用微机汇编的形式打印成表,给村两份,一份张贴于村财务公开栏中,一份由村留存备档。同时,每月5日前,将各村上月的财务收支明细在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八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开支、粮食直补资金、救济救灾扶贫资金和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等群众关心的事项,不受时间限制,及时公开。

  第八十七条 村设立财务公开意见箱,并在财务公开栏内公布乡(镇、办)经管站的监督电话号码。村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定期接受群众质询,解答群众疑问,同时做好解答记录。

  第十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十九条 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农村主要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根据区政府和农经部门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扎实推进工作;探索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实施跟踪审计,探索利用“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审计;对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合理确定审计周期。

  第九十条 乡(镇、办)经管站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常规性审计。常规性审计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十一条 对即将换届的村两委及其相关人员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行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要审查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等;对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与会计责任、经营与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社会责任做出审计评价。

  第九十二条 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要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重点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审计,保证群众满意;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审计,解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失;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酬劳、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农民负担、涉农财政资金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开展审计,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第九十三条 农村审计人员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性、谨慎性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并撰写好审计报告,出具报告书。

  第九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经营不佳、管理不善等问题,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第九十五条 建立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与纪委、监委、公安、检察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或其他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审计结果要作为农村干部民主评议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章 农村财会人员管理

  第九十六条 村集体要设专业会计一名。农村会计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经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培训考核发证后,持证上岗。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九十七条 村会计负责编制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收集整理集体收支票据、并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时向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等工作。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保管现金;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登记好村级三本附属账。

  第九十八条 村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变动。村会计的任免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办)经管站审核、批准,报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任免调换。

  第九十九条 村会计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补贴标准确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村会计应参照村两委主要干部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一百条 村会计因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村会计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村会计移交手续时,应编造交接清册(账、表、簿、册、据),由监交人和接交人核对无误后,村会计、监交人、接交人、村委主任共同签名盖章,以示交接清楚。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以备核查。

  第十八章 农村集体财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农村财务档案应设专柜、专簿,分年报、分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每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会计报表、收据、合同等重要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四条 农村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各种账、簿、册、表、据、合同等有关资料由移交人编造交接清册,然后由移交方、接交方、监交方、村委主任核对无误后,在移交表上共同签名盖章。移交表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以备核查。

  第十九章 农村集体“三资”培训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规政策培训制度。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作为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普遍培训。

  第一百零六条 做好区乡两级农经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使其扎实掌握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熟悉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农经队伍。

  第一百零七条 定期开展对村级财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民主理财组成员的培训,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章 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法,强化跟踪督查。

  第一百零九条 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应当由农村党支部主持,乡(镇、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派人参加,每年年底评议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个人述职、村民或村民代表咨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决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可以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同进行。对在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当终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确保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对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村民主理财组组长及成员共同参与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的审核,对财务收支票据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村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财务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把关,对收支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各村财务收支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再次审核,对村集体财务收支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纪委、监委、司法机关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农村集体“三资”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方案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访问:管理办法 规范 农村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