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自治区翻译服务【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21 20:2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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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自治区翻译服务【精选推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 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 1992 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 各地、 州 、 市发展改革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 67 号)

 和国家财政部、 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

 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全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 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平收费标准。

  (一)

 笔译类:

 翻译费按 100 元/千字-300 元/千字收取; 初审费按翻译费 50%收取;复审/终审费按翻译费的 25%收取。

  (二)

 口译类:

 有稿口译最高 600 元/人.小时, 无稿即席口译最高 800 元/人.小时。

  (三)

 上述费用中不含加急、 校稿、 打字、 译文审定费用。

 加急、 校稿、 打字、 译文审定费等,

  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 翻译服务费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坚持“自愿有偿”和遵循“公平、 公开、 诚信”的原则, 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 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 (GB/T1 9363.1 -2003)

 的规定。

 四、 从事翻译服务的单位、 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相关手续, 使用税务票据, 方可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 其它语种(含英、 法、 德、 日、 俄等语言)

 的翻译服务收费, 参照执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六、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试行二年。

 试行期满前 60 个工作日, 由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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