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自治区翻译服务【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 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 1992 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 各地、 州 、 市发展改革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 67 号)
和国家财政部、 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
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全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 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项目和平收费标准。
(一)
笔译类:
翻译费按 100 元/千字-300 元/千字收取; 初审费按翻译费 50%收取;复审/终审费按翻译费的 25%收取。
(二)
口译类:
有稿口译最高 600 元/人.小时, 无稿即席口译最高 800 元/人.小时。
(三)
上述费用中不含加急、 校稿、 打字、 译文审定费用。
加急、 校稿、 打字、 译文审定费等,
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 翻译服务费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坚持“自愿有偿”和遵循“公平、 公开、 诚信”的原则, 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 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 (GB/T1 9363.1 -2003)
的规定。
四、 从事翻译服务的单位、 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相关手续, 使用税务票据, 方可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 其它语种(含英、 法、 德、 日、 俄等语言)
的翻译服务收费, 参照执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六、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试行二年。
试行期满前 60 个工作日, 由自治区翻译工作者协会另行申报收费标准。
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