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人范围(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一、 报告人范围 1、 各子公司、 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2、 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子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
3、 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4、 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部室正副经理、 部长、 主任等);
5、 非中共党员干部, 根据其职务参照执行。
二、 报告人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1、 本人、 配偶、 子女住房变化情况 (1)
变化(包含分配、 营建、 买卖、 继承、 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等)
房屋的地址、 建筑面积、 金额、 日期、 产权人、 房产商或中介公司;
(2)
所付钱款的来源, 出售、 出租房屋所得钱款金额和纳税金额; 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单位。
(3)
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日期、 被补贴人、 补贴单位。
2、 由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配偶、 父母、 子女)
婚丧喜庆、乔迁新居、 生日祝寿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
婚丧喜庆事项、 日期;
(2)
近亲属外参加的人数及其赠送的礼金、 礼物。
3、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结(离)
婚日期及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办理机构。
4、 子女与外国人、 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1)
子女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子女配偶姓名、 国籍(地区)、 职业和婚姻登记地, 结婚日期。
5、 配偶、 子女出国(境)
定居及有关情况。
(1)
定居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定居国家(地区)、 居住地址、 起始日期、 事由及职业, 批准机构名称、 批准定居年限、 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6、 配偶、 子女留(求)
学的情况。
(1)
留(求)
学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留(求)
学的国家(地区)
及城市、 学校; 起始日期; 留(求)
学种类; 每年学费、 生活费及其来源。
7、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情况。
(1)
因私出国(境)
证件名称、 编号和发证机关、 有效日期;
(2)
证件保管部门。
8、 本人因私出国(境)
的情况。
(1)
因私出国(境)
的缘由;
(2)
所到国家或地区名称及起止日期、 委托办理机构、 出国 (境)费用及其来源。
9、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1)
经商办企业者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主要经营事项、 经商办企业者职务。
10、 配偶、 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 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1)
任职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任职机构的名称、 地址、 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和所任职务、任职日期、 何方委派聘任。
11、 本人、 配偶、 子女投资入股情况。
(1)
投资入股者(不包括沪、 深股市购买股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投资入股单位、 日期、 地址;
(3)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
12、 配偶、 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
被追究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被追究的事由、 日期、 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种类。
13、 配偶、 子女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
(1)
被处分人姓名、 与本人关系;
(2)
受党纪政纪处分事由、 日期、 处分单位、 处分种类。
14、 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 报告时间及要求 1、 报告人发生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所列事项的, 应在事后 30日内填写《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 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 并说明原因。
2、 按照“有事及时报, 无事年终报” 的原则, 报告人当年没有发生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应于当年年底向所在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领取并填写《报告表》, 予以明示。
3 、 报告人已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发生了变化, 应将变化情况再作报告; 报告后若当年没有再发生其他个人有关事项, 年终可不再另作报告。
4、 报告人对有疑问的报告事项, 可按照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和干部(人事)
部门咨询, 得到答复后, 要认真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5、 因私出国(境)、 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赶港澳台通行证等应事前请示的事项, 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6、 领导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述职、述廉时, 应对当年所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四、 报告受理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各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受理。
1、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个子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 中外合资企业中由集团公司委派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
五、 报名方式 1、 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副职领导人员和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向本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报告, 并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初审后报上一级
干部(人事)
部门。
2、 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向本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报告, 并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
3、 各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向上一级干部(人事)
部门报告,《报告表》 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转交, 并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审阅。
初审人或审阅人均须填写初审意见或审阅意见, 并签写姓名和审阅时间; 如需反馈意见的, 要及时向报告人反馈。
4、 报告人若职务变动导致受理部门发生变化的, 原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该报告人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部门。
六、 报告的监管及材料归档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由干部(人事)
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纪检(监察)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 负责受理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干部(人事)
部门,应会同所在单位纪委对受理范围人员的报告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和解决。
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情况, 应作为考察和考核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2、 各子公司、 直属单位干部(人事)
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受理范围人员的报告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单位的党委和纪委作一次专题汇报, 并将集团公司受理权限的领导人员《报告表》 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受理范围内领导人员个人
有关事项的报告分析情况向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作一次书面报告。
3、 负责受理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干部(人事)
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并按照受理权限和档案管理要求, 集中保管《报告表》 及有关材料(保存期为 10 年); 对报告内容要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 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 处理办法 1、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 不完善, 受理部门应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2、 领导人员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 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或不如实报告、 隐瞒不报告、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应视情节轻重, 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责令作出检查、 戒勉谈话、 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也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3、 发现报告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中有违规情况的, 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八、 本《实施办法》 由集团公司纪委、 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 本《实施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华谊(集团)
公司2005 年 10 月印发的《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沪华谊委干字[2005]第 89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