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或缓缴(2022年)

时间:2022-08-08 18:1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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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或缓缴(2022年)

 

  上 海 :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困 难 单 位 可 申 请 降 低 或 缓 缴

 记 者 昨 天 从 上 海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获 悉 ,对 于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确 有 困难 的 单 位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或 缓 缴 手 续 。对 于 违 法 单 位 ,除 依 法 处 罚 外 , 还 将 向 上 海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该 单 位 的 违 规 信息 ,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单 位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于 今 年 4 月 开 始 对 全 市 单 位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情 况 进行 了 执 法 检 查 。

 检 查 发 现 , 本 市 仍 有 少 数 单 位 存 在 不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登 记 、 不 为 职 工 设 立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 不 为 所 有 职 工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以 及 不 按 时 足 额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现 象 。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表 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自 觉 维 护 职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权 益 , 发 现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情 况 与 现 行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 应 向所 在 区 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并 采 取 措 施 主 动 纠 正 。

 尚 未 办 理 住 房 公 积金 缴 存 登 记 和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设 立 手 续 的 单 位 , 应 抓 紧 前 往 所 在 区 县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

 逾 期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 应 当 办理 补 缴 手 续 或 者 按 要 求 制 定 整 改 计 划 。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确 有 困 难 的 单 位 ,可 以 按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或 者 缓 缴 手 续 。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将 继 续 加 强 对 单 位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情 况 的 执 法 检查 , 依 法 督 促 未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登 记 、 不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金 账 户 设 立 手 续 , 或 者 逾 期 不 缴 、 少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对 拒不 整 改 的 ,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

 对 于 不 依 法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存 登 记 、 不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设 立 手 续 , 或 者 逾 期 不 缴 、少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单 位 , 除 依 法 处 罚 外 , 市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还 将 按 规 定 在上 海 公 积 金 网 上 公 开 该 单 位 名 单 , 并 向 上 海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提 供该 单 位 的 违 规 信 息 ,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单 位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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