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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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完整版】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xx 市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抓早抓小,发挥“缓冲”和“拦截”作用,有效防止“好干部”沦为“阶下囚”。xx 年 x 月至 xx 年 8 月,全市开展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x 人,占处理总人数的 x%;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x 人,占 x%;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x 人,占 x%;移送司法机关处理x 人,占 x%,四种形态之间呈协调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主要做法

 (一)抓内涵拓展,促思想认识提升。实践“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要求,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xx 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市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和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学习领会“四种

 形态”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十条举措的实施意见》,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理论研讨会,共收集研讨文章 60 篇,并汇编成册。通过学习讨论,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示范带动,促上下良性互动。把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委局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试点方案,选择芗城、龙海、华安三个县(市、区)和市公安局、教育局、国资委三个市直单位,市纪委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等单位开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围绕“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分别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实践。如,芗城区、华安县分别制定出台《关于使用谈话函询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暂行办法》《关于党员干部咬耳扯袖常态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做实抓早抓小的文章;龙海市抓住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进行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抓创新突破,促执纪方式转变。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各个环节,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在理念上,既注重查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又注重处置轻微违纪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注重执纪审查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二是在对象上,坚持回归党章,把纪律挺在前面,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监督执纪从盯住少数党员干部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三是在内容上,突出抓好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责任”等三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从注重盯违法问题向注重盯违纪问题转变。四是在方式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问题线索性质,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廉政提醒、诫勉谈话、函询了解等处理方式,实现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五是在效率上,将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抓纪律上,实现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

 (四)抓督查指导,促工作均衡推进。注重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四种形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委、局领导带队,到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指导推动基层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案管、纪检监察、审理、信访、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室把落实“四种形态”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合力。实行每月一分析、每季一通报制度,针对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查缺补漏,不断强化责任意识。xx 年初,对落实“四种形态”

 工作滞后的 4 个县(区)纪委书记进行个别约谈,责成限期整改落实。

 二、存在问题

 (一)观念转变不到位。有的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党委(党组)没有多大关系。在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未能将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当作份内事,只停留在口头说一说、会上提一提,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委没有改变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在监督执纪过程中重惩处、轻预防,贪大求全,没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挺纪在前。

 (二)探索创新不深入。一些地方对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的理论思考不多,实践探索不深,找不到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四种形态”措施不力、载体不新、效果不佳。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对“四种形态”学习宣传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现象。有的监督主体未能强化“一盘棋”意识,监督执纪合力不够,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定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适用和相互转化缺乏系统的措施,“设防”、“ 拦截”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尺度把握不一致。“四种形态”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审理处分等环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尚未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规定,未能提供明确规范的制度遵循,导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度不一、标准各异,工作推进不平衡,未达到最佳的综合效果。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在落实“四种形态”工作中,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不同程度存在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问题。在线索处置上,有的与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不够密切,未及时将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在执纪审查阶段,有的干部总想把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抓在手上,充当党内的“公检法”;在文书制作上,仍出现“法言法语”,与上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原因分析

 一是对“四种形态”要义理解把握不透。有的地方对内在要求理解不全面、不深透,未能从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准确理解把握运用内涵要义,对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核心作用理解不到位,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偏差。二是对“四种形态”的运用缺乏足够的担当。一些地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监督管理不严,对存

 在的问题不及时提醒、追究不到位,“拦截”作用发挥不好。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批评教育不痛不痒,咬耳扯袖轻描淡写,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不敢大胆使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任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三是对运用“四种形态”的评价机制较为滞后。当前尚未建立落实“四种形态”考评机制,对监督执纪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缺乏追究办法,刚性约束不足,一些地方未能将其当作一项硬任务落实好,存在随意性。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学深悟透,精准把握运用。要做到“四明确、四警惕”:一要明确“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要把“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警惕“事不关己论”;二要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对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更不是反腐节奏和力度的放缓,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保护高压态势,警惕“放松惩处论”;三要明确“四种形态”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必须

 全面把握,综合运用,警惕“单打独斗论”;四要明确“四种形态”所涉及监督执纪对象更广、内容更多,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必须有更强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去实践落实,警惕“随心所欲论”。

 (二)着力探索创新,注重协调推进。一要在教育方式上求创新。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采取集中学习、微信宣讲、知识竞赛、业务测试等方式,多渠道组织学习《党章》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使党纪条规入心入脑。二要在工作重点上求实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挺纪在前,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切实把住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增强党员干部的观念和纪律意识。拟出台《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对廉政谈话的范围、主体、形式、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实现廉政谈话全覆盖;加强谈话函询后续跟踪管理,增强谈话工作实效。三要在执纪难点上求突破。准确把握实践第三种形态,是有效拦截干部直接沦为“阶下囚”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实践“四种形态”难点所在。要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

 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依纪依规把握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适用转化,探索出台《关于合理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加大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力度,体现治病救人方针,增强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着力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执纪。一是业务操作细则。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围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二是考核评价制度。要切实改变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成绩的评价标准,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传导压力,激发动力。三是责任追究办法。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四)着力提升素质,增强履职实效。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纯正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本领,

 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常态,成为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的“行家”和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一是精准执纪能力,以“四种形态”为引领,提高识别违纪行为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正确把握轻重处分,组织处理与重大职务调整的尺度,增强监督执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政策能力,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要求,坚持抓大不放小,既要提升重拳惩腐的能力,更要养成抓早抓小的行为自觉,坚持用“咬耳扯袖”等方式处理轻微违纪问题,不断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科技执纪能力,将信息化手段融入“四种形态”运用中,推进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监督执纪过程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及时反映监督执纪工作成果,为领导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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