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创新与践行

时间:2022-07-14 16: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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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创新与践行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创新与践行

 

 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 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 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 在此前提下, 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 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

 而指引对于 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第一批发行的 ABN 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 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 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 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 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 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 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一方面 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 不仅限于应收账款, 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 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 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

 第一批发行的 ABN 都是私募产品, 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 80-120bp, 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 而不是信用差异, 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

 由于 ABN 可以绕开净资产 40%的限制, 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 所以发行人中城投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会居多,但预计该市场的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期内对现有普通信用债产品的冲击不大。

 此外,ABN 的发行人将部分未来现金流出售或质押给 ABN 的债权人, 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原有一般公募债券偿还能力的降低,进而对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这一点需要引起公募债券投资者的关注。

 交易商协会近日公告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且完成了首批发行, 标志着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

 8 月 3 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其网站公告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指引” ),即日起开始实行。8 月 6 日, 协会接受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资产支持票据注册, 总注册额度 25 亿元。

 8 月 8 日, 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这三家发行人共 25 亿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结果, 标志着新产品资产支持票据(ABN)的正式推出。

 指引主要对 ABN 以下要素进行了规范:

 (1) 发行人限于非金融企业, 基础资产需权属明确, 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根据指引规定,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 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2) 资产支持票据也采用注册制, 可选择公募或私募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指引规定,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3) 指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和基础资产及现金流情况, 公募票据要求双评级, 并在指定网站公告披露信息。

 除了必须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外,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 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另外, 公开发行的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并且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而私募票据, 指引中未作强制评级要求, 相关信息披露可由买卖双方在《定向发行协议》 中自行约定。

 (4) 指引要求发行文件中至少约定四个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严格意义上讲, 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 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 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 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 其核心要素有两个, 一是有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 二是风险隔离。

 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

 (1)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 出现信用恶化或破产都不会对证券投资者造成影响; (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 证券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 而不能追溯至资产的卖方。

 证券化过程必须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才能确保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资产原始所有人的风险无关,而只与基础资产本身相关,即保证资产的“真实出售” 。

 在实现“真实出售” 的前提下, 发行人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表外融资, 突破企业融资规模的限制。

 而且如果确实能够提供现金流更加稳定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且该现金流不受发起人自身信用状况的影响, 该证券化产品有可能获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 从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而指引对于 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根据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 不得损害股东、 债权人利益。

 ”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 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

 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 但如何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 如何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并实现风险收益的双向隔离, 指引中并未进行明确要求。

 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熟经验, 发起人一般要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 然后由 SPV 创立以该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 再出售给投资者。

 而 SPV 的主要功能正是在于隔离资产出售人和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

 SPV 可以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C)两种形式, 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体制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隔离基本都是通过信托实现的。

 例如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即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资产, 转移给受托人所有, 再由受托人发行相关证券化产品。

 而指引中并未强制要求设立 SPV, 或对其他风险隔离形式进行明确要求。

 从媒体披露的第一批发行的 ABN 基本情况看, 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 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 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 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

 由于指引并未对风险隔离作出特别要求, 我们估计实际推出的 ABN 采用或不采用 SPV 等风险隔离措施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未作充分的风险隔离, 那么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以偿债时, 发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担后续的偿债责任。

 从财新网报道的第一批发行的 ABN 基本条款以及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 这些债券都没有设置明确的风险隔离措施, 而且发行人都承诺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时予以补偿差额。

 另外, 相关现金流需要汇入监管行监管的指定账户并设置质押, 使得投资者对于该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样的交易安排来看, 投资者主要依赖的还是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同时通过质押的方式享有对基础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 和之前曾经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的企业债是非常类似的, 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 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 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 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一方面 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 不仅限于应收账款, 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 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 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

 比如财新网披露宁波城建和南京公控 ABN 的基础资产分别是天然气和自来水的收费权。

 这种收费权与以往多次发行过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太一样, 没有一个合同明确地说明未来现金流的金额,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都要差一些, 投资者需要充分加以考虑。

 根据物权法第 223 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别中明确包含应收账款, 但收费权没有明确指明, 应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其质押

 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

 而且根据第 224 条, 对于这类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不同的收费权有可能需要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程序有可能会比一般的应收账款质押复杂一些。对于之前未出现过的质物, 建议投资者多关注一下发行文件对于质权生效条件和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一批发行的 ABN 都是私募产品, 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 80-120bp, 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 而不是信用差异, 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的披露, 第一批发行的 ABN 发行结果如表 1 所示。

 可以看出尽管相关债券都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质押, 但发行利率都明显高于主体评级甚至债项评级相同的公募中票, 幅度大约在 80-120bp。

 浦路桥主体评级 AA, 发行利率比 AA 级中票高 30-40bp, 溢价幅度要明显小一些, 但据道琼斯披露该 ABN 获得了 AA+的债项评级, 如果与 AA+级中票相比, 发行利率则高出了 75bp。

 第一批发行的三支 ABN 都是私募品种, 初始投资人都不到 5 家机构, 未来交易流通虽然不限于初始投资人, 但也只能在指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进行。

 而且为了保证债券的私募性质, 定向投资人不可能超过 200 个,这个流动性特征与定向工具非常类似。

 我们估计定价高出的部分主要补偿的是流动性风险和复杂交易的结构风险,而不是信用风险。

 从定向工具的定价来看, 也比公募中票要高很多, AAA 级的一般至少要高 40bp 以上, AA+级和 AA 级就要高更多, 而且个券差异很大。

  表 1: 第一批 ABN 发行结果

  由于 ABN 可以绕开净资产 40%的限制, 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 所以发行人中城投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会居多, 但预计该市场的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短期内对现有普通信用债产品的冲击不大。

 由于 ABN 是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债支持的债券, 不管实际交易结构上是否实现了“真实出售” , 多少具有一定表外融

 资的特征, 因此很可能不计入净资产 40%的限额。

 特别是有一些企业因为资质或者行业性质的问题, 原来可能难以获得一般债券的发行资格, 而发行 ABN 对于主体的要求较少, 将成为这些企业未来新的融资渠道。

 比如第一批发行的三个企业中, 宁波城建和南京公控都是城投企业, 财新网新闻中提及也在准备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

 这两类企业目前在贷款和债券融资渠道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 所以 ABN 的推出会对现有的信用债市场尤其是城投和房地产两大类产品产生一定的供给冲击。

 不过由于证券化产品结构比一般债券还是要复杂一些, 而且不完全标准化, 灵活性较强, 市场发展初期需求群体会相对有限。

 例如定向工具推出后也经过了近半年的时间, 发行量才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

 此外, ABN 的发行人将部分未来现金流出售或质押给 ABN 的债权人, 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原有一般公募债券偿还能力的降低, 进而对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这一点需要引起公募债券投资者的关注。第一批 ABN 的三个发行人都是发行过一般公募债券的, 本次都是将其未来的部分收费权或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 ABN,而且据我们了解都将对该现金流设置质押。

 如果 ABN 的投资者对于相关现金流的优先受偿权是成立的,那么发行人理论上无法再动用这些现金流去偿付其他债务, 包括其之前发行的公募债券, 而公募债券的投资者在之前投资该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时, 对于未来其部分现金流可能被质押并不知情, 甚至在 ABN 私募发行后也可能无法获得及时的信息披露。

 如果该现金流资产是发行人未来能够产生全部现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资产的出售或质押就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偿还其他债务的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都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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