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用版范文)(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24 18:10:03 疫情防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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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用版范文)(完整文档)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用版范文)

近期,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影响,我市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商品出现价格上涨和脱销等情况,加之又逢春节,部分物资价格涨幅较大。为保持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安全,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要商品物资保供工作

各区要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疫情管控属地责任制,加强节日和疫情期间动态监测预警,落实供应主渠道。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群众生活需求量大的肉类、禽蛋、蔬菜、水果等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做好农副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及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价格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电力、燃气、油品市场稳定供给;认真做好重要保供物资产品的运输调度;认真组织猪禽养殖加工企业(户)出栏投放节奏,保障市场有序供给。

二、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上述违反价格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新型冠状病毒性感染肺炎疫情爆发的特定时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医药用品价格和春节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努力让全市人民过上一个祥和安全的节日。

(一)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依靠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举报借机哄抬物价的商户,尤其是对疫情期间重要防护物品、防护药品借机随意抬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的商户,鼓励消费者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首先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二)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市区两级市场价格监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要对全市范围内大型商超、批发市场、药店等经营主体进行全面高频次巡查,对重要节日食品、防疫药品、健康防护用品价格和质量进行抽查、抽评,依法依规开展检阅经营主体进供货价格台账,查看交易记录、开展价格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三)加强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对经营户虚高进价,趁机涨价的,价格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成本测算,公开晒成本等办法,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对规范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褒扬和部门联合奖励,对违背社会信用原则的市场价格欺诈、情节严重的企业、经营户和个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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