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2-08-04 11:40:04 心得体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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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学校禁止宗教条例” 心得体会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 宗教、 教育、 政策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 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 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 农场、 实习基地等)

 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 道观, 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 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 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 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 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 进行宗教仪式; 不得胁迫、 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 学校、 教师、 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 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 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教育, 进行科学世界观、 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 进行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 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 教育不改的, 要取消教师资格, 情节严重的, 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 不得到经文学校、 唱诗班读经颂诗, 不封斋, 不佩戴宗教标志、 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 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

 教育不改者, 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 应当严格遵守党、 团章的规定, 带头宣扬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

 党、 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教育不改的, 应劝其退党(团)

 或予以除名。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在大、 中、 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 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

 学校党、 团组织和工会、妇联、 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 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 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 追求真理, 学习科学的园地, 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 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 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 评优、 晋职、晋级挂钩, 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学校、 社会、 家庭要紧密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 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 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王

 银 20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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